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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可以消除信息利用的"丛林法则"和"公地悲剧",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增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管治,在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加周延的法律保障的同时,促进信息的利用和融合,实现信息之为信息的本质.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框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客体、效力、行使条件、救济手段,从而形成了以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权、获取权、异议更正权、拒绝权、删除权等为权能的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成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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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3.
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任务迫在眉睫。个人信息本质是权利束,进阶形态为权益束,消费者拥有数据权、信息人格权、信用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以及信息潜在利益。文章认为应由义务模式转向权益保护模式,按照责任属性、分配、区分要点重置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以"权益链接"救济方式对消费者实施精准保护。 相似文献
4.
回应权是名誉损害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该权利,被报道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回应权可以发挥救济名誉损害、减轻媒体诉讼压力与促进资讯多元等功能。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建议回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张至所有媒体形式,包括印刷媒体与广电媒体,并主要限于事实报道的情形。被报道者行使回应权的,应当限制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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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亟需回答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不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但仍缺少对个人信息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亦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纵观世界各国,有以欧陆“逐步发展个人信息权”与美国“隐私权保护”为代表的两种模式.在法理学说上,个人信息权主要有六大学说:宪法人权说、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财产权说、新型权利说、独立人格权说.其中,唯有独立人格权说恰当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个人信息权具有与大数据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独特内涵,其范围、内容均无法为其他权利所替代,社会情况的深刻变化呼唤个人信息权的诞生.在法律属性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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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它采取了将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公法权利的思路,确立了完整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体系,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和《民法典》一起形成了公私法共同协力的进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权利束的方式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和信息权利救济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立法依据、权利体系、条文设计和规制措施上都体现出鲜明的公法属性,这也可以从基本权利的双重面向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得到理论上的证成。这部法律是数字时代公法秩序的基石,它对公法边界的形塑仍需通过其实施来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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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法定优先承租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新增设的法定权利,其性质应解释为附条件的形成权.具体适用时,需要着重关注房屋租赁中法定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和例外情形.对"同等条件"的判断应采用限缩解释,将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这四类合同条款明确作为判断"条件",其他合同条款则应由出租人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排他控制权,在本质上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但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隐私权相比存在诸多差异。当前我国民法体系内还不存在个人信息权这一法定权利,但是刑法体系中已经存在相关罪名用于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法律依据欠缺、侵权主体多元化以及损害后果的抽象性导致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后难以实现私法救济。本文前瞻性地探讨了如何从私法救济的角度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并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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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多,但一直规范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过,多数规定只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确认,该权利的行使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却很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规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如何赔偿没有加以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具有债权性的形成权,形成权具有可被侵害性,因此,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末通知承租人导致优先购买权不能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过程中受到不合理阻碍、优先购买权行使后导致该权利目的落空的,都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