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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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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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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未停止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属性问题的争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问题会影响到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和路径选择.虽然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这并不影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构成.2021年6月1日以后,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考虑用《著作权法》(2020)最新修订的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的权宜之计,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应该是明确的,不能无限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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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后,相关学理争议并未停止,否定论和怀疑论观点依然存在,有必要从体系化视角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解释。首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符合我国产业发展需求,顺应广播组织权国际保护趋势,具有正当基础。其次,该权利对于明确广播节目的客体地位具有反向推理功能。尽管国际社会拟以“基于信号的进路”保护广播机构利益,但该进路旨在统一方法、明确重点,并不具有界定客体的意义。再次,基于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著作权法》明确了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范畴及“有限许可模式”。最后,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影响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该权利将扩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空间,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一定限制,但可以通过提高作品付酬标准的方法予以协调;二是该权利面临“侵蚀公有领域”的质疑,有必要予以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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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2)
关于广播组织权利内容的构建,理论上存在严重的分歧。“节目说”理论主张以保护广播节目内容为基础构建广播组织的权利内容,“信号说”理论主张仅保护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的即时利用的控制权,“邻接权说”理论主张以邻接权制度来保护广播,上述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应以“修正的信号说”理论为基础构建广播组织权利内容,保护广播组织对广播信号即时利用和后续利用的控制权。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根据本国国情及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对转播权、录制权和复制权的规定进行完善,同时增加有关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暂缓规定重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并保留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期限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3月31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形式体例上更具科学性, "著作权"、 "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章节,其体系化程度较现行著作权法已有明显的进步.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从开始之初就采用广开言路的方式,由三个专家组背对背进行草案的制定,通过对三个草案的对比分析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除却不可避免的利益角逐,该草案必然融合了专家对于著作权法内各项问题的核心观点.征求意见开始之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时之间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各利益相关者纷纷建言献策,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身诉求及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的期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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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4年6月6日向社会发布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权制度的完善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涉及版式设计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权利。本文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相关权的修改历程、修改方案和修改缘由进行梳理和评价,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期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相关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专家建议稿和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突出规定相关权,以及强化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当面向实务,解决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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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兼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相似文献
11.
数字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的进步给广播组织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请求权基础规定不够完备,使得广播组织在网络环境下的授权和维权面临着授权依据不明、维权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致力于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以加强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我国在《著作权法》修订中也应当兼顾国情与国际环境,在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已有请求权基础范围、增加新的请求权基础并设定相应的限制,以期在保证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中提出了广播组织的网络转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对广播组织传播的节目类型、网络广播的方式及特征等方面的再思考,提出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相关法律应当确定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地位,并从公共利益及反垄断角度对此种权利作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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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2):5
【专题导引】2011年,我国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迄今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公布了三稿《修改草案》以征求意见,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对于有些问题,争论之激烈,权利人、产业界和学界参与面之广,在我国的立法与修法历史上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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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5):88-95
有关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早在1990年《著作权法》中就已有规定,目的是保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品使用,并给著作权人提供经济利益保障。但实践中,该制度在给广播组织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存在着作者获酬权无法实现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立法者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中选择删除相关规定。但从制度立法价值的角度看,当前保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在实现广电媒体社会公共价值、降低其与权利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和避免一方优势地位影响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面仍具优势。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著作权法领域,广播权的范畴是一个有持续争议的重要问题,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有助于理解有关问题与探究其解决路径。《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传统广播权,《版权条约》(WCT)将其扩展为综合广播权,不少国家的立法亦顺应该历史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案)赋予作者广播权,但其规定却直接源于《伯尔尼公约》的传统广播权文本,从而使我国广播权制度自立法伊始就落后于时代。同时,在广播权法律适用中,研究者与裁判者多采取机械的法律解释规则。法律文本滞后和法律解释僵化是我国广播权范畴发生争议的根源,它们构成我国广播权制度的根本缺陷,导致其落后于社会实践,一些本可诉诸广播权及相关权利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却引起持续争议。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再修订,广播权制度或将于近期转变为综合广播权制度,但此前的立法与司法教训却值得反思与吸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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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代表演者与广播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赋予表演者以广播获酬权是著作权的立法趋势。传播技术的革命催生了建立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的必要性,表演者从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来修订中应明确增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尽快推动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权利组织构建,逐步取消对《北京条约》第11条的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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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立法,学界的认识不尽一致,主要观点可分别归纳为"三顺序说"①、"四顺序说"②、"五顺序说"③、"六顺序说"④、"八顺序说"⑤。其中争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