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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那坡县百合乡居民每天一大早就忙着清扫自家门前的垃圾,把分类装袋的垃圾放进流动垃圾车或固定垃圾箱。村民农庆东说,每天早上各户自扫家门前卫生责任区,每星期集中清扫公共卫生区两三次。百合街共4个村民小组160多户,根据实际情况,以10户为一个小组分别负责对应的责任区,这是百合街居民"清洁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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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虽然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们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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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得违背法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共同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规范。它作为我国法律在农村的补充手段,对维护村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促进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的村规民约为了突出警戒作用,滥施处罚.大大超出了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如“杏出偷电罚款1000元”。“牛吃庄稼打死不赔”等等。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这就决定了制定村规民约不仅要考虑具体情况,而且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都是无效的。调处刑事案件今年3月2日,山东某县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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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传统"向"现代"村规民约的变迁过程中,乡村社会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认同缺失,这必然会影响现代村规民约实效性的发挥。因此,需要加强基层政府和农民的双向互动,积极构建农民的内在认同与政府的外在引导机制,形成"内生"与"外导"的有效结合,让现代村规民约成为乡村社会自治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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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冒蓓蓓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1):130-137
历史上国家法与乡规民约两相抗衡的情形一直存在。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一般不采用强力确立国家法绝对优胜地位的做法,很多时候当这种“抗衡”不涉及严重根本利益时,国家总是默认乡规民约的实际纠纷解决效用,即使它的规定是与国家法相异的。国家法与乡规民约“抗衡”中所体现的“分治”意识是可取的,但对抗性应消除,良性互动才是应然之道。实现良性互动要定位好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给予地方广泛的自治权限,同时对地方自治构筑有效的立体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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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基于乡村振兴调查数据与实地调查资料发现,村规民约在实行中存在不足,将村规民约视为管理乡村的制度,忽视了村规民约的社会组织功能;村规民约在实践中受到行政力量的较大干预;契约性不足。在此基础之上,比较分析了“乡约”与村规民约存在的一些共同的特征,基层性、政府的干预、村民的教化及遵从,构成了村规民约实践的先天缺陷。基于“三角模型”对实践中的不足进行反思,可以从村民、村民自治组织以及政府三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村规民约的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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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农村社会 ,大量的村落法在实际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法以“法治”名义强行介入乡村是困难的 ,两者之间呈现出一种复杂深沉的张力 ,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法学工作者应该放宽“法律”的视界 ,深入乡野 ,关注法运行的实然性 ,寻找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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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 )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而具有法律性质 ,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要尊重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但自治法规不能规定和约束上级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和批准机关对于自治法规都享有“半个立法权”的说法 ,实际上是把报请批准自治法规视同提请审议自治法规案 ,把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法规制定权视同拟定权。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的规定 ,是一项宪法原则 ,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一大特点。在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问题上的分歧 ,源于如何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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