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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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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制改革的一个必然选择。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开展三年多的时间里,尽管成绩有目共睹,但更主要的任务应在于发现存在的问题,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刑罚改革提供思路。目前,在试点中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向司法行政机关转变出现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模式,相对以前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已经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必将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范围、职权、身份、组织架构等,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目前,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着执法人员身份争议较大、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权责不清、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借鉴国外矫正官专业职务体系的经验,建立专业的矫正官队伍体系。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实践中成绩与问题并存。南京作为我国社区矫正的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在长达7年的摸索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比较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但暴露出的问题也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内普遍存在的积弊。要使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生根发芽,必须首先解决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矫正措施等制度性的问题;而从大的方面来看,社区矫正的构建,归根结底还在于对行刑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原则的贯彻。  相似文献   

4.
本文主要探讨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在我国设置的必要性及具体模式,建议在司法部和省(直辖市)级、地(地级市)级、县(县级市、区)级司法部门分别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各级社区矫正的业务指导、部门协调和组织必要培训,主张除司法部外,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设为三级,即:1)在司法部设立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局:2)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则设立刑罚执行局,下设监狱管理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分局;3)在地(地级市、自治州)和县(县级市、区)级则分别设立社区矫正处和社区矫正科。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中的"社区矫正机构"尚没有明确释义。建设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认真总结社区矫正试点试行中机构设置的利弊,做好顶层设计。鉴于目前的机构设置尚不成熟,建议在中央和省级将监狱和社区罪犯管理机构合并,在县级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取代司法所,直接承担对罪犯的管理职能。以司法所为主的执法管理模式不利于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设分支机构,但管理范围需打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界限,隶属关系向省级垂直管理的方向发展。这样有利于机构设置的精简高效,为扩大社区刑罚适用范围搭建好平台。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其内容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其中,矫正教育置于社区矫正的中心位置,其是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我们只有不断检视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教育存在的问题,创新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的方法和措施,才能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践行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实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7.
论社区矫正机制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社区矫正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体现着一种新的矫正理念,是对现有司法资源的科学整合。社区矫正机制可构建为管理机制和具体的社区矫正机构,各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力,使社区矫正机制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体系,各个方面的工作协调运行,以较小的矫正成本投入获得较大的矫正绩效,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程序设置。建立社区矫正行刑中的回避制度,使得在社区中服刑的矫正对象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刑罚惩罚,受到公正、公平的处遇,这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内容。针对矫正对象与社区行刑执法人员以及矫正社会工作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实行回避,是保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区矫正行刑制度完善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经济、有效、人道的刑罚执行方法,代表着刑罚执行的未来走向。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总体发展水平比较低,尤其是缺乏一个成熟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本文依托对虹口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根据社区矫正的理论,对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刑罚轻缓化和刑罚人道主义的现代刑罚理念的具体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予以了规定,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不能任意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要坚持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以进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谨慎考虑开展公益劳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流动人口罪犯应纳入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有利于提高他们接受教育与改造的积极性及主动性.  相似文献   

11.
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一年多,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但理论认知、实践操作等方面都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实施校社合作,既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学教育改革之必然。可以考虑采取将社区矫正融入高职法律课程设置、开展社区矫正实习实训、建立社区矫正应用型人才培养实践基地等多项措施,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之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的犯罪。为此,许多国家建立了青少年司法制度,旨在通过这种制度的设立,达到预防、矫正和救治的目的,以期减少青少年的犯罪率,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也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这种行为。但是,不容忽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青少年犯罪正在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尤为严重的是,在犯罪的群体中,青少年惯犯、累犯的比率大幅上升,其年龄越来越小,为将来的“职业犯罪人”培养了后备军,成为社会潜在的危险因素。因此,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已成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指导社区矫正试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效力太低,造成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执行不力。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隶属于刑事执行法体系的社区矫正法,统一社区行刑的方式,建立有剐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4.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环境主要包括社区环境、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几个方面。构建合格的矫正环境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实质性开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江西省在社区环境上存在基层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力资源匮乏、社区功能缺失的现状;家庭环境中不完整家庭、“留守孩”家庭较多现象也给矫正带来了不利影响;教育环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法律环境在具体的法规建设上仍是空白,社会群众的法律认识也存在误区。加强社区基层基础建设、建立“试学”机制等是构建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环境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既有客观因素,也有矫正对象自身的因素,同时,由于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也成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潜在原因。因此,建立并规范审前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操作流程,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和教育矫正,完善解矫帮教机制等,才能将重新违法犯罪的风险降低在最低范围内。  相似文献   

16.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自由的竞争环境,而必须借助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广泛关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提出的各种见解可谓仁智互见.由谁来担此重任是问题的焦点,而对其设置的合理定位则是该问题的关键.应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破除对级别的升格和权力扩张的过分迷信和盲从,设立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其独立行使职权和严格统一执法,正视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区矫正法》即将制订,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建立专业化、专门化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结合中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主要是强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县级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扶植发展社区矫正的民间组织。  相似文献   

18.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可谓是"四位一体",既是刑罚种类,又是行刑方式,还是行刑场所和行刑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应与《监狱法》的修改一并考虑,并且把死刑立即执行的法条也纳入进来,统一取名为《刑罚执行法》,遵循法律出台修改先实体再程序后执行的自然逻辑顺序,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而不宜搞单独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以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社区矫正在立法上予以定义和定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中国的施行时间不长,紧跟国家司法改革的脚步,积极响应司法改革的号召,社区矫正工作在探索中前进。以乐山市市中区调研的结果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联系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还需要健全机构和备置必要设备,科学合理配置人员,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宣传力度,科学、合理地管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  相似文献   

20.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开放行刑模式。我国的社区矫正历经孕育与诞生两阶段后,目前正日渐成长,是因为有哲学、政治学、刑法学等为其提供深厚的理论根基,而且在实践中其也能为罪犯、被害人、司法机构等带来诸多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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