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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11-15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则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赞用由港务费开支。”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3):53-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为进一步做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九年一月五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8-11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64-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35):41-46
2014年第14号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 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6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关于修改〈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6):64-67
财综[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5月11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5):67-71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肖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5):10-15
水利部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不含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8):4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7号现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周永康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2):1-3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黄奇帆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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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4):4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31):1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9):50-50
(2 0 0 3年 8月 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是 1 983年 2月 2 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 ,1 989年 8月 3 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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