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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35-51
<正>京环发〔2022〕2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京发〔2021〕13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京发〔2021〕28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15-22
<正>京民执发〔2022〕351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首都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92-96
<正>京粮发〔2022〕66号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2月30日第3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28-34
<正>京司发〔2022〕45号各区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办,市局相关处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本市司法行政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40):66-68
<正>京人社监发〔202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4):34-42
<正>京卫监督〔202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 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6):33-38
<正>京市监发〔2022〕53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相似文献
8.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23-31
<正>苏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已于2023年6月29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4日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相似文献
9.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63-66
<正>杭公法〔2022〕16号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8-14
<正>京公法字〔2022〕1125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局。 相似文献
11.
12.
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5):3-44
市局所属相关单位,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调查队:《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已经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统计局第17次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相似文献
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3):9-10
<正>粤财规〔2022〕7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的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自2022年12月13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0)
<正>京统办发[2015]4号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为保证2015年统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升全系统执法工作水平,有效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市局、总队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制定了《2015年北京市统计系统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0)
<正>京统发[2015]12号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现将《2015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相似文献
1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47):87-92
<正>京城管发〔2022〕76号各区城管执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队,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之上,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试行)》,已经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1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52-70
<正>京建法〔2022〕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条例中所涉及的21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6):47-48
<正>京交法发〔2023〕17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站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为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处罚职权,进一步规范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依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交法发〔2021〕125号)、 相似文献
19.
2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1):89-90
【正】京科发[2012]246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特制定《北京市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