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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杭公法〔2022〕16号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苏卫规(监督)〔2023〕2号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监督所:现将《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1月6日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意见。  相似文献   

3.
《贵州政报》2023,(4):44-46
<正>黔卫健发〔2023〕4号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机关相关处(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经研究,我委制定了《关于在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3月30日关于在贵州省卫生健康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  相似文献   

4.
<正>京人社监发〔202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苏市监规〔2022〕9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12月30日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6.
<正>京绿办发〔2022〕286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已经2022年局长(主任)办公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7.
<正>京卫监督〔202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 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京城管发〔2022〕76号各区城管执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队,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之上,市城管执法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试行)》,已经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9.
<正>京民执发〔2022〕351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首都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城事     
北京:将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同样一种违法行为,不同的执法人员可能会开出不同的罚单。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种"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北京市将推出一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按照种类、幅度等制定更为具体的处罚标准。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而对于  相似文献   

11.
<正>苏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已于2023年6月29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4日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相似文献   

12.
<正>粤民规字〔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民政厅对2020年制定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进行修订,并补充制定《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湖北政报》2023,(4):3-22
<正>鄂应急发〔2022〕1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省厅机关相关处室:《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已经省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苏公规〔2024〕1号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正>京司发〔2022〕45号各区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办,市局相关处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本市司法行政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二○○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贵州省价格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相似文献   

17.
<正>苏文旅规〔2023〕3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正>苏财规〔2023〕9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财政执法领域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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