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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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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政报》2023,(4):83-99
<正>川医保发〔2022〕6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京医保发〔2023〕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晋医保发〔2023〕1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和待遇享受便捷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行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西规〔2022〕012-市政办001市政办发〔2022〕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21日西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5.
<正>粤医保规〔2022〕11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2021〕39号)等有关精神,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要求,省医保局修订形成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湖北政报》2023,(3):30-32
<正>鄂医保发〔2022〕83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  相似文献   

7.
《湖北政报》2022,(16):28-32
<正>鄂医保发〔2022〕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缓缴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  相似文献   

8.
<正>京医保发〔2022〕34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更好的满足参保人员对医院制剂的需求,发挥医院制剂在临床医疗应有作用,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京医保发〔2022〕23号),经研究决定规范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院制剂报销目录》(以下简称《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正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文件辽医保发[2020]13号各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和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针对全国公共服务质量监测通报涉及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问题,省医保局组织全省开展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专项行动,通过广泛深入调研,梳理了异地就医结算存在的问题(附件1)。为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服务便利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省、部属驻榕各参保单位:为规范异地医疗行为,简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及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作,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1]16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全省医疗保险联网异地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医保文[2005]106号)精神,现就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四川政报》2022,(12):35-36
<正>川医保规〔2022〕6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循序渐进、逐步纳入”原则,经研究,决定将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湖北政报》2022,(15):3-6
<正>鄂政办发〔2022〕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13.
<正>SDPR-2023-0430003鲁医保发〔2023〕12号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4.
<正>晋医保发〔2022〕12号各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2016年12月22日)沪府发〔2016〕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根据《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沪府〔2016〕45号)的要求,现就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相似文献   

16.
《四川政报》2022,(21):39-43
<正>川医保规〔2022〕14号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切实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现将《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湖北政报》2023,(1):6-7
<正>鄂医保发〔2022〕73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等工作的通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等享受政府资助缴费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特殊人员”)的参保缴费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粤民规字〔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有关条款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湖北政报》2022,(10):8-10
<正>鄂医保发〔2022〕25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2022年4月21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健康湖北建设,保障参保人员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用药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0.
《就业与保障》2006,(2):28-28
省、部属驻榕各参保单位:为规范异地医疗行为.简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及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作,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1]16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全省医疗保险联网异地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医保文[2005]106号)精神,现就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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