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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30):79-82
<正>京人社毕发〔2022〕2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25):61-65
<正>京人社发〔2022〕3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 相似文献
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30):83-84
<正>京人社监发〔2022〕2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2):24-26
<正>京人社毕发〔2023〕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现就本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25):66-70
<正>京人社发〔2022〕4号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6.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3):16-17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3〕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 相似文献
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8):41-48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2〕19号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辽政发〔2022〕15号),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相似文献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30):85-86
<正>京人社就发〔2022〕2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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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3):44-48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2〕10号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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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38):18-24
<正>京人社毕发〔2023〕2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委、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区委、工商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北京地区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就业见习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37):46-50
<正>京人社监发〔2023〕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21〕12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5)
<正>甬人社发〔2014〕5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基本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34号),决定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继续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关于落实省人社厅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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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4):18-27
<正>京人社督发〔202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8):2-39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202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管理局)、省林草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4号),结合辽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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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43):58-62
<正>京人社工发〔2022〕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