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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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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京统发〔2022〕105号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北京市统计局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北京市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
<正>京粮发〔2022〕66号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2月30日第3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京司发〔2022〕45号各区司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办,市局相关处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本市司法行政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京民执发〔2022〕351号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民政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首都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京市监发〔2022〕53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相似文献   

6.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正>晋市监发〔2022〕281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准确适用,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本清单”),并就实施中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正>粤财规〔2022〕7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的部署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自2022年12月13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9.
<正>京人社监发〔202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贵州政报》2022,(11):55-57
<正>黔药监发〔2022〕19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贵州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正>京环发﹝2023﹞2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排污许可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排污许可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12.
<正>京环发﹝2023﹞ 2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公办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5项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文件,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13.
<正>京卫监督〔202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 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苏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已于2023年6月29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4日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相似文献   

15.
<正>京环发﹝2023﹞ 2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5项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文件,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16.
京环发[2020]27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调整,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  相似文献   

17.
正GZ032021001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穗环规字[2021]2号局机关各处(室、队),各分局,广州监测中心站,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杭公法〔2022〕16号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正>京公法字〔2022〕1125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局。  相似文献   

20.
<正>赣市监信〔2024〕2号2024年3月27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为做好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依托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比照省局行政权力清单的调整变化,以及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情况,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检查实施清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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