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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8):26-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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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根据市场需求,通过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中积村发挥作用,而工程合同的造价管理在市场条件下尤显重要。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迅猛发展,建筑设计不能适应建设项目急剧增加的客观需要,使相当多的工程施工采用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下称“三边”则做法。在上海等大城市,建设工程采用“三边”做法的更为普遍。这种做法,造成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没有预算,导致承发包合同造价的混乱和失控。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熟悉建筑行业的律师组成的、以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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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角度,阐述资质的含义,认为资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畴.在理论上考察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而将资质界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探讨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资质欠缺四种类型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并论述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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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出于种种原因和利益考虑,常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实践中,一般将备案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而将另一份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且未备案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黑白合同"的出现不仅造成招投标流于形式,而且极容易造成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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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就是行为能力之对于法律行为,是生效要件。如果不具备资质而签订合同,则合同不生效力,这一点本无理论上的争议。而且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此乃强行性规定,如果违反,则合同无效。但在实践中有几个问题争议较大,如挂靠的问题、开始不具备资质后来获得资质的问题、虽然不具备资质但工程质量合格的问题等。本文主要选取这几个问题,试图在规范层面上加以澄清。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1989年5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建筑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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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因诱导、唆使委托人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律师张某隐瞒当事人造假擅自上诉而被法院训诫,而委托人拖欠诉讼费的情况更是时有耳闻。在人们享受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够和谐的声音,这也直接反应在了法院审理的案件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正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出现。律师不仅是案件的代理人,而且直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之中。实践中,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镜像一:律所谎称能够影响裁判结果委托人质疑合同效力2006年2月20日,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F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某律师事务所作为F公司在一起案件中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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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的中标人,并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为种种原因,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方毁标,拒绝签订施工合同,那么,此时,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没有成立,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毁标者承担违约责任。本文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一步与国外有关招投标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作者得出结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任何一方毁标、拒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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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研讨会"在杭州市隆重召开。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建房委)、浙江省律师协会及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主办,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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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价值定位再不应该仅仅局限为"打官司"、"上法庭"或者是审查"效力的合规性"上,而应该注重在提升客户价值的过程中更好的实现律师自身的价值对律师价值的定位是一个复杂和充满争议的问题。在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初期,大部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只能提供传统的法律服务,例如代理诉讼和仲裁、起草和审查合同等。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为被代理人赢得诉讼或争取更有利的裁判结果或是审查合同法律效力上。1994年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我国才开始出现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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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5,(1):52-58
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是有条件,施工人既有权选择请求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结算,也应可以选择请求据实进行结算。建设施工合同的成立,应该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不应该按照到达之日计算。中标通知书作为书面承诺,在生效问题上,与《合同法》到达主义不同,《招标投标法》持投递主义立场。在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上,应该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来解决,应认定为中标通知发出之日成立。备案不应作为认定白合同的依据,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两个以上无效合同情况下,仍然可以参照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条件下结算的规则,由施工人行使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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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设工程中的挂靠行为(一)挂靠的定义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并非一个法律定义。关于挂靠的内涵,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提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014年8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将挂靠明确为:“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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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会出现无效合同法定条件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发生某种重合情形,作为律师代理诉讼是选择诉请行使撤销权,还是选择诉请合同无效?这往往是律师实务中常常会碰到的一个实际问题。本文借助现实案例,通过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它与普通撤销权的区别及它与合同无效行使要件的差异等系统地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对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两种不同诉讼制度该如何选择适用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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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确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的应当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也未明确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仅仅规定了另《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招标投标法》并未进一步明确该法律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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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国有科研单位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在担任代理处长期间,李某曾负责该单位局域网改造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隐瞒了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母亲的实情,使没有施工资格的该公司中标;后在与改造施工同时进行的网站建设工程中,李某又利用领导委派其购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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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效力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而产生。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建筑和安装达成一致,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建设工程合同。探究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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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已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律师参与大型工作的招标投标工作已成为律师工作的重要业务。作为律师,如何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择优、合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拟根据作者有限的体会,对律师参与招投标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招投标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担任项目的法律顾问的时候,他首先应当做些什么呢?1.技术知识准备律师往往只具有法律方面的专长,尽管我们常常要求自己具备渊博的知识,但由于这些大型工程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