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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而不仅是量刑规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者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有通谋时,仍应按相应共犯论处;在"单方明知"或"双方明知"的情形下,对帮助者均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含义除包含"确实知道"外,对于"应当知道"应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限制标准。  相似文献   

2.
涉银行卡信息网络犯罪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偶尔以提供信用卡形式进行帮助的行为,仍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跑分”行为人使用多个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软件转移资金性质不明的款项,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认定。在依法严惩的同时,既要理性平衡司法投入和产出,保持刑法谦抑性,又要坚持前端延伸,有效跟进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种情形。以既遂时点为区分,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促进犯罪活动的实施,因而实施于诈骗罪既遂前。诈骗罪帮助犯的促进作用不仅体现为物理帮助,还包括因“事前通谋”而形成的心理帮助。行为人未“事前通谋”而仅有转移赃款的故意,他人利用其收取赃款的,属于实行过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帮助行为的发生时点而非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应当激活这一兜底罪名,同时把握其对行为的独立性和危害性要求。诈骗罪帮助犯的成立不要求形成诈骗合意,双向默契或单方明知亦可纳入共犯评价范围。以“明知”为核心界定主观内容对于区分个罪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运用“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4.
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较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复杂,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参与时间节点、上游诈骗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分别考量;区分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还是兼具转账、套现、取现等分别认定.在法律适用时,基于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应优先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时则应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诈骗犯罪既遂后加入且存在掩饰隐瞒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补充性罪名.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含套件)的,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相似文献   

5.
李学军  贺娇 《法学论坛》2024,(2):119-130
电信网络诈骗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上下游关联犯罪的频繁发生、快速增长,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适应严厉打击治理以上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对于罪量认定、批量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责认定等存在证明困难的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地通过创设推定规则以化解这些证明困境。然而,推定规则在简化证明方法、减轻公诉方证明负担的同时,向被告方倒置了证明责任,可能会冲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还可能降低案件整体的证明标准,且“可以”模式的推定规则存在扩大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应当坚持刑事推定的最后适用性这一原则,被告方反驳推定的证明标准则应以“产生合理怀疑”为主,并尽量减少推定规则的创设。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9,(6):100-106
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可以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态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须严格达到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外,对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尽相应注意义务,才可定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无事前通谋为界定标准。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事先通谋的,应对行为人直接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罪行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而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事先没有通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7.
冀洋 《法学评论》2022,(4):94-10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量激增,主要源于网络黑产全链条打击的司法政策、对“明知”的扩张解释以及认罪认罚案件的效率导向,这联合指向定罪证明的简化,认清“证明简化”需实体与程序一体化分析。本罪的“明知”应平义解释为“知道”,不能为降低证明难度而将“应当知道”作为下限。关于“明知”的证明,以经验为中介的推定方法不可避免,但“推定”系司法证明中断,具有突破法定证明标准的风险,为区隔有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程度及证明标准、被告人“经验抗辩”机会、认罪认罚案件的自愿性审查均不能简化。基于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本罪的适用应坚持共犯从属性而不能简化为“非共犯”,第287条之二属于帮助犯的特殊定罪量刑规则,“帮助之帮助”因与正犯缺少密接性而不可罚,本罪不应成为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兜底罪名。  相似文献   

8.
郭玮 《法学杂志》2020,(1):119-131,140
作为各类网络“黑灰产业”的源头,网络账号恶意注册行为具有行为原子化、推定的“恶意”、原因力的间接性、侵犯法益的广泛性等特征,亟需刑法规制。累积犯理论依据“真实的累积效应”,将轻微不法行为纳入抽象危险犯的规制范围,与网络账号恶意注册行为相契合且为规制后者提供了理论支持。立足于网络社会特点及语用学的发展,通过对刑法解释进行“去中心化”的网络改造,可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更加灵活。对“明知”与“犯罪”的阐释应跳出传统语义的窠臼,扩张至“推定明知”与“不法行为”,进而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刑法立法的效用最大化。  相似文献   

9.
网络犯罪相关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4):156-167
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范围。如何实现新增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当前的重要问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注意对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把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加强对"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知;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要注意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畴和监管部门的范围与层级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0.
<正>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量大幅上升,但因两者的区分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有必要予以辨析。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因同样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提供资金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等行为上有相同之处,  相似文献   

11.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相似文献   

12.
张伟 《比较法研究》2023,(1):97-111
犯罪参与网络化对共犯理论既提出了严峻挑战也提供了理论革新的契机。针对共犯理论与司法实践在规制网络不法帮助行为方面的乏力与困境,立法者增设了刑法第287条之二。应当承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犯罪属性,网络犯罪帮助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参与性不应作为肯认其共犯性的充分理据,避免继续以共犯教义学为指导阐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极强的涵摄性决定了本罪有两个基本面相,既属于网络刑法中的兜底性罪名,也有作为竞合性罪名的可能。对本罪犯罪构成不宜过分限缩解释,避免其适用面相过窄而出现法益保护乏力。  相似文献   

13.
钱叶六 《中外法学》2023,(1):143-16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相似文献   

14.
虽然依据认识论的观点,世界是可以被认识的,但由于人类认识能力和认识手段的局限性,任何诉讼证明都只能是"在历史的碎片中拼凑事实"的过程。在常规性证据证明方法不能直接证明犯罪的情况下,刑事推定成为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某些证明上的困难,避免了刑事诉讼陷入僵局。本专题中不论是对不利推定制度的阐释,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明知"的解析,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刑事推定问题的探讨,均肯定了建立在经验规则及归纳推理基础上的刑事推定的价值。然而理论的争鸣与实践的困惑也反映出刑事推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存在更为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15.
为探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适用现状问题与改进进路,以支付结算行为为典型样态,通过对两万三千余份帮信罪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本罪在实践中存在被帮助者行为认定普遍缺位、主观明知概念不当扩大、量刑空档、缓刑率低、支付结算金额普遍远超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等适用困境。在此基础上主张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纠偏与限缩解释,以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底线,使本罪真正成为网络犯罪治理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16.
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是在正犯与共犯区分的基础上,在立法上将共犯行为规定为正犯,从而限缩共犯范围、扩张正犯范围的一种立法现象。在网络犯罪成为占据较大比重的特定情况下,正犯与共犯的关系从以往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因而对传统的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关系带来某种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共犯行为脱离正犯的制约,使之成为独立犯罪的立法例大有增加的趋势。共犯行为正犯化可以分为组织行为的正犯化、教唆行为的正犯化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等三种类型,其中,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如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例。本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进行了深入论述。  相似文献   

17.
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愈演愈烈,亟待予以积极有效治理。然而,当前研究缺乏对此现象的系统性解释框架,鉴于此,本文基于内外部驱动力,运用扎根理论质性研究方法,构建犯罪机制的理论模型。研究发现:犯罪机遇的刺激、犯罪特性的刺激、监管机构的疏漏等外界消极变量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的外部推力。在外界消极变量、个人需求及个性结构的多重作用下,大学生产生了主导心理与从属心理的激烈冲突,形成了自我保护的心理防御机制,成为驱动犯罪的内在动力。因此,防范化解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在于预防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和限制大学生犯罪心理外化。  相似文献   

18.
有偿带货人携带不知藏有毒品行李通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利用刑事推定认定走私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在我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偿带货人反驳走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时,应承担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文章认为对基础事实的反驳只需达到存在合理怀疑标准,对推定事实反驳则要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并提出国家管控快递贩毒的相关法律可引入实名登记制度,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检视制度是证明有偿带货人对推定事实反驳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方式中,"不能说明"要素属于该罪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素.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该罪同时包括两种推定一是财产来源非法性的立法推定;二是财产持有明知的司法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的正当性与持有和推定相关,但其最终取决于对无罪推定内涵所作的界定.持有与推定的适用涉及刑罚权的行使,因而必须严格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20.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 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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