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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孙跃元 《河北法学》2023,(4):156-175
算法决策应用的外部风险具有聚合性和累积性特征,侧重算法行为端,在技术运用过程中向多数不特定群体扩散,将其类型化后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质正义受损、人的主体性地位和合法权益受挑战两方面。外部风险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无法适用传统归责原则。为了有效促进算法技术和监管的良性互动,以公共治理路径为视角,将算法决策嵌入网络社会架构中分析当下治理的局限性,并提出较完善的治理方案。在思路上,应遵循分类分级的精准化治理方法,选择“软”“硬”法为协同治理工具,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在路径上,应着眼于算法决策应用的生命全周期,用算法解释机制解决算法备案制失灵的问题,以风险比例确立算法决策系统的分类与规制方向,并以平台为主体多途径构建算法综合性问责体系,形成治理合力。  相似文献   

2.
税收优惠政策失范现象由来已久,作为规制税收优惠政策的两种不同属性的规则系统,传统的硬法规制模式和新兴的软法规制模式并不能真正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在社会转型以及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财税法治化的背景下,正是失灵的硬法规制模式与软法规制模式孕育了有可能取而代之的硬法与软法协同模式。税收优惠理论研究与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已然发生变化,我们正在悄然告别单一的硬法规制思维与软法规制模式,软法与硬法的协同共治模式正悄然兴起。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的勃兴推动了自动化行政的发展。算法是实现自动化行政的手段,手段应服务于目的。自动化行政目的分为法意目的和工程目的,内含“范围”“价值”“效果”基准,构成了算法目的范式。算法目的失范自算法规则制定伊始就已伴生,呈现出越权隐患、价值迷失、系统缺陷等样态。算法规则是特殊行政规范,应当以比例原则为检视路径审查具体算法规则的正当性,并围绕事前算法制定环节、事中算法运行环节、事后算法审查环节整体性构建关于算法目的的公法规制框架,以系统治理算法目的失范。  相似文献   

4.
算法和数据保护之间形成了互相掣肘又互相促进的复杂关系,实际体现了科技与法律的互动关系。算法技术的突破加剧权力失衡和技术风险,导致个人权利实现效果不彰。个人法益保护有赖强化数据控制者责任。在监管机构缺乏必要资源或信息时,适宜采用元规制模式,即通过正反面激励,促使数据控制者本身针对问题做出自我规制式回应。这种模式切实体现在欧盟数据保护改革中。在检讨GDPR第22条算法条款的基础上,应发展数据控制者自我治理机制予以补足。在透明度原则和问责原则指引下,数据控制者有义务通过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经设计的数据保护等工具,构建完备的算法审查机制;同时通过革新算法解释方法矫正权力失衡,为个人权利救济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5.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塑造了人机共生的新型关系,不能简单等同于深度合成技术、智能交互技术、高风险人工智能。新型的人机关系中,既存在人的自主性危机,也有被放大的人工智能治理风险。在风险应对的逻辑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位应从“老师”转向“伙伴”,不应对服务提供者提出过高要求并作简单的结果评价;同时,应将治理维度从算法治理拓展到用户治理之中。在具体的治理路径上,首先应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设置过程义务及对应的责任豁免规则;其次,在高风险场景中,应持续进行风险影响评估、充分保证人类监督并提升算法透明度;最后,应通过伦理审查、行业自律、数字素养提升的伦理治理方案以捍卫人的自主性。  相似文献   

6.
程序正义及其局限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程序正义是现代法的程序结构派生出的一种伦理形态 ,其本质为程序之中的伦理、非人格化的伦理、相对化和形式化的伦理、程序化的制度伦理。现实当中的程序正义是选举、司法以及立法、行政管理正当化的观念基础 ,宪政民主体制的伦理内涵。然而 ,程序正义之不幸在于其代表的乃是强者的正义 ,因而对弱者的权利保障是宪政民主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数字化转型正进入数字孪生时代,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出现"虚实相生"甚至"以虚运实"的趋势.在数字孪生系统的分层体系下,通过算法黑箱将模型和数据封装于交互界面之后是一种常见的工程模式,在化简技术复杂性的同时也导致"规则隔音"现象日益严重.决策规则的隐而不显致使事后法律问责难以奏效,而追求算法透明的披露手段在与技术复杂性和商业秘密的冲突中不断妥协,逐渐成为强弩之末.实际上,无论事前规制还是事后问责都需要以法律系统与算法系统的良性互动为前提.借助技术标准的场景性、灵活性、技术性等优势,可以制定信息交换的结构性元规则促进算法与法律的跨系统沟通.此外,应当通过算法标准自我声明机制推动软法的"硬化",规范算法贴标逐渐消灭"无标生产",构建软法硬法混合算法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8.
算法时代中,"算法黑箱""算法歧视"和"算法茧房"等非正义现象引发了算法规制的需要.但算法商业秘密的存在使算法处于"黑箱"之中,成为算法正义实现的障碍.面对算法商业秘密与算法正义的张力可以从三个角度加以考量:商业秘密的公共利益平衡;算法知情同意权、算法解释权和算法拒绝权等私权制约;算法正当程序.由于对商业秘密的公共利益考量主要局限于维系商业道德和市场秩序,无法实现对算法商业秘密的有效制约.算法私权中基于一般道德和法理的算法拒绝权能够成为制衡算法商业秘密的强理由,同时,算法正义需要建构一种基于过程的,而不是仅基于结果的正当程序观念.  相似文献   

9.
黄锫 《中国法学》2022,(6):175-196
元宇宙是新一代全真互联网形态,用户、数据、算法是元宇宙时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三个重要支点,三者之中都存在着诸多风险,包括:因元宇宙用户身份匿名化导致阻碍人们之间深入合作的风险,因元宇宙数据集聚化导致对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国家数据安全的侵害风险,因元宇宙算法权力化导致的信息数据再中心化、经济活动垄断化、社会观念操控化的风险。这些风险难以通过市场力量自行化解,需要行政规制的力量予以防范。具体的行政规制路径包括搭建统一的元宇宙身份认证平台、组织类用户实行准入与单一身份认证制、个体类用户实行多元身份认证制等身份真实性规制,实施强制性用户数据脱敏、限制元宇宙平台企业利用商业数据从事同业竞争、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等数据安全性规制,以及算法透明规制、算法伦理规制及算法问责规制等算法向善性规制。  相似文献   

10.
董正爱 《现代法学》2023,(2):112-124
环境风险是现代国家环境治理的重要议题,规范主义和公共治理是当前环境风险规制的两种主要进路。实践中,规范主义规制模式存在规则体系的结构性不足与司法裁量的适用局限,而试图对其加以修正的公共治理模式则由于规范缺失与参与不足导致了环境风险规制的失范。从本质看,环境风险规制就是对风险中的诸多利益进行平衡与协调,规制活动应当确保合法性与回应性,故而有必要在“硬法—软法”的法理基础上重新认识环境风险规制的内涵。“硬法—软法”范式要求拓展法律的外延与规制要素,将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广泛因素纳入规制领域,完善互动协调的二元法体系以及成熟的法解释学等制度与技术支持,进而在此基础上构建环境风险规制的二元法构造模式。  相似文献   

11.
自动化决策算法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可以通过功利主义的激励论与对价论予以证成。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确权模式与客体审查规则却不能容纳自动化决策算法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保证公开”与“确认保密”的既有知识产权确权模式妨碍算法监管。同时,算法客体属性决定了其难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完成客体识别。通过建构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对自动化决策算法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且能够协同促进算法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可凭借注册制,满足知识产权确权与多元化社会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差异化需求。其次,以注册制为手段,实施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管制,可帮助专有权人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行为进行专有控制。最后,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以专有性权利为对价换取知识公开,能够有效促进算法知识信息的传播。  相似文献   

12.
任颖 《法学评论》2022,(6):131-141
算法不应成为法外之域,算法审查亦不应采取机械化、概括式或单向度规制的路径,而应立足“领域法”的特殊性,通过嵌入式的智能医疗算法审查融合立法,精准识别智能医疗算法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通过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立法的融合,防控智能医疗算法决策引发的叠加型医源型与药源型安全风险。通过管理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的融合,处理智能医疗算法分发对健康公平产生的双向影响效应;通过技术治理与组织治理领域立法融合,有效应对医疗健康及生物识别信息安全隐患;通过控制者义务与外部算法审查相结合,增设智能医疗算法决策风险最小化的命令性规范、智能医疗算法应用的动态分级授权制度、预警及诊疗算法模块信息爬取的限制性规范,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3.
算法技术的成熟及应用使得著作权侵权“通知”规则从人工手动通知模式转变为算法自动通知模式,在方便权利人通知的同时也存在错误通知及滥用风险。立法上应当优化通知的构成要件,引导生成高质量通知。算法背景下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应采取“严格形式要件”,即权利人应当严格列明每一项构成要件,只有形式上全部满足的通知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通知,进而督促权利人发送准确通知。在行业内部,作为算法技术运用前线的算法侵权监测机构,应从技术改良和机制设置方面予以回应,使得算法技术能够在“通知”规则中得以最优运用。  相似文献   

14.
李康宁 《法律科学》2010,(5):131-140
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是指民事制定法的语言表述违反语言科学规律和相应规则,造成语法错误、语义分歧、逻辑失恰、分类混乱、风格失调、混合交叉等多种谬误。立法语言失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立法表达技术的轻视和立法程序设计的不足。立法语言失范降低了制定法的质量,给立法活动、司法实践、法学教育、普法工作带来现实的困难与危害,损害了制定法的庄严性和权威性,同时对语言科学的发展造成破坏。立法机关应当设立立法语言审查机构,清理失范的立法语言,为新法制定设计立法语言前置审查程序,在每一部法律草案提交审议前先行作出立法语言审查,保证提交审议的法律文本语言正确,能够充分表达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15.
中国当前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立法语言的失范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失范化的程度;立法语言的失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纵容违宪行为、冲击语言科学、诱发不良意识等等,应当引起各国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为克服立法语言失范化,实现立法语言规范化,有必要采取编制立法语言库、建立立法的语言审查程序等等措施。  相似文献   

16.
王慧志 《政府法制》2012,(28):14-15
立法是分配社会资源、责任权利、利益等的制度性安排。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法的正义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17.
作为宪政实践机制的合宪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进杰  石静  王斌 《行政与法》2005,8(11):104-106
合宪性审查作为一种宪政实践机制,蕴涵了宪法的“高级法”观念、自然正义、宪法保障、分权与权力理性、宪政民主、人权保障等思想基础,集中展示它的宪政性与现代意义。为此,应当认真对待宪政生活中的合宪性,当前我国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应否创制,而在于如何创制合宪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8.
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   总被引:32,自引:1,他引:31  
我国最近20多年的公域之治一直在实践着一种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这在相当程度上彰显出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本文认为,包含着大量本土性制度资源的“软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软法与硬法同为法律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它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体现法律的基本特征、实现法律的主要功能,并具有严格区别于硬法的个性特征与独特功能。软法与硬法大致具有法律逻辑上的错综复杂、法律功能上的优势互补、法律规范上的相互转化三种基本关系。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乃是我国解决公共问题的基本模式,这就要求我国公法学回应公域之治的现实需要,在对软法作用加以客观评析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全面提升公域软法的理性品质,并按照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的要求推动中国公法朝着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方向发展,旨在全面实现公域之治与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19.
杨红平 《人民司法》2022,(16):70-75
先抵押后租赁情形下承租人带租拍卖执行异议存在审查程序失范、裁判路径失范和租赁权继续存在对在先抵押权实现的影响判定失范等问题。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下,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承租人权益的影响。审查程序上,应将先抵押后租赁情形下承租人提出的带租拍卖执行异议,作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裁判路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28条第2款与《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之间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应将租赁权继续存在影响在先抵押权实现作为涤除租赁权的标准;具体方法上,可以结合实际选择评估价格比较法、先行带租拍卖法、双重同时报价法或书面承诺保价法,判断租赁权继续对在先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认识软法的效力和功能时,不能忽视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复杂关联性。软法作为"法"除了具有"软约束力"之外,也能够借助于某种硬法保障方式或机制发挥"硬"的作用。就裁量基准的效力而言,其对内的拘束力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或监督权而产生,并往往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激励、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同时,裁量基准作为软法的范畴,不能直接为法院所适用,但是借助于立法授权旨意要求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裁量基准自身体现出来的法律原则的适用效力等硬法保障机制,也可以获得一种间接的司法适用,从而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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