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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21):40-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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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1日省减灾委、民政厅启动应对旱灾Ⅱ级救灾应急响应以来,我省旱灾持续加重。截至3月17日,全省9个市(州、地)有84个县(市、区)先后不同程度受旱,其中54个县(市、区)受灾较为严重,农作物绝收面积已超过15万公顷,饮水困难人口超过500万人。根据《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55及《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省减灾委决定从3月18日起启动应对旱灾应急救助Ⅰ级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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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9):21-27
<正>鲁政办字〔2023〕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6月28日山东省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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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6)
<正>京政发[2015]34号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预警一级)时,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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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4):84-88
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对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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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8):36-39
<正>粤办函〔2023〕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服务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服务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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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12):64-71
<正>京建法〔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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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49-51
<正>杭规划资源发〔2022〕39号各分局、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12月2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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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3)
<正>内政发[2015]3号1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核定,自治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33个,在超采区的基础上划定了禁采区,超采区中其他区域为限采区,现予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做好禁采区封闭地下水源井和限采区限采及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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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2):68-74
<正>京水务督〔2022〕10号各区水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自来水集团、北京排水集团、北京水务投资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务行业市属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市水务局会同市国资委制定了《北京市水务行业相关市属国有企业行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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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2):59-67
<正>京水务地〔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有效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面沉降防控、地下水战略储备以及重要泉域恢复,合理开发和有效涵养保护地下水资源,进一步提升地下水应急保障能力和战略储备,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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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5):36-40
<正>粤应急规〔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反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