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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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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对自认制度进行了规定,是具有深远意义的。本文围绕自认制度的核心问题即自认的效力进行分析,从自认效力的依据为基础,分析不同主体进行自认的效力,提出自认适用的限制方面,努力进行一种有价值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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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对于自认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加上诉讼当事人诚信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不利于自认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本文基于我国自认制度的运行现状,对自认的界定和效力进行分析,以期深刻理解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并为其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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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在法治的社会中,不可或缺。自认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简化了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还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我国立法上确定自认制度时间较短,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学术研究也比较薄弱。其中,自认制度的核心——自认效力的问题尤为明显。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的效力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自认的效力即自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这也是自认在诉讼程序中的一般效力。但是由于客观具体事实的复杂性,立法往往会对自认的效力作出适当的限制,使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有效的自认,出于诚实守信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一旦作出自认行为,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随意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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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建立我国的诉讼证据自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认识自认规则,以及如何适用自认规则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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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民事自认的部分内容,很不完整,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在对民事自认构成要件、效力、限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自认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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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而言,其所谓“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自认是指广义的限制自认。广义的限制自认包括狭义限制自认及附条件自认两个组成部分。该两者的共性是:它们都与对方提出的主张一致且附加条件。与此同时,该两者的本质区别是:狭义限制自认的最终目的是否定对方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而附条件自认则能使主审法官推导出另一涉案事实的成立。案例分析显示:我国法院对广义限制自认的解读存在着诸如误将间接否认识别为狭义限制自认等问题,值得引起规则制定者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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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有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但在我国的立法却过于简单。本文分析了自认规则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应对自认规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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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锦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6):45-50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均有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立法 ,但在我国的立法却过于简单。本文分析了自认规则存在的理论基础 ,针对立法现状提出了应对自认规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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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的自认在公证实务中具有普遍性,因法规及规章目前没有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不少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件正是因承办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瑕疵而发生的.因而探讨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无疑对在公证实务中建立完善的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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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作为一项直接涉及到当事人举证责任与法院事实认定权之间关系的重要证据规则,对当事人与法院均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这就决定了只有案件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主要事实部分才是自认制度所适用的对象,并且该部分事实的性质应当属于私权自治性.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承担的维护私权与社会公益相平衡的使命,就必然决定了自认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与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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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设立了以英美法为样板的自认制度,但其并非诉讼体制转向当事人主义的一环,而是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简化审理的手段之一。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法上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倾向于一概否认对方陈述,抑制了辩论的活性,自认的争点压缩机能也随之丧失殆尽。从法律移植的便宜性、亲缘性而言,完善自认制度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相关经验,并以辩论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以争点为中心的新型两阶段审理模式中,自认应限于争点整理程序期日,并以主要事实和重要的间接事实为对象,同时注重当事人排除争点的意思要素,以保障当事人自由主张和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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