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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谢志洪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现代各国均制定了较完备的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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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流转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主要调整无权处分中的财产归属问题。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情形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在强调受让人善意的同时,这一理论严格限定了无权处分人对占有物的合法占有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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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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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之物让与买受人时,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是出于善意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其物。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适用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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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法律竞合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者通说,该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将该动产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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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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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在立法和适用上尚存一些疑问值得探究。本文通过对《物权法》条文的解读和对各国立法理论的分析,评析了《物权法》中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并对此制度的不足从立法角度和实际适用的角度分别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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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7条特别规定了遗失物的取得制度。该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然而,这一制度的规定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一条款规定的到底是善意取得还是非善意取得,抑或是在善意取得之外的另一种取得制度。由此一来便引发了遗失物取得制度的二元性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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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个别国家或地区如瑞士的立法外,在传统的民法理论及绝大多数立法例中,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1〕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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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10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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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7条的规定似乎是为原有的争论作出了一个立法上的结论,但该两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围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争论已经平息,争议反而更加激烈。本文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遗失物、脏物,但是却不能适用于有特殊人身性质的物。文中建议对于有特殊人身性质的物在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应对第三人的财产利益给予必要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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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 ,由于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 ,善意取得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近代以来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权利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可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受让人取得物之占有不仅限于现实占有 ,而且可依指示交付而为间接占有 ,但不得依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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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利益,解决权属冲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的实施,是对国内外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的一个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的《物权法》相对于传统的民法,虽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对于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赃物的善意取得却未做出明确规定。文章旨在通过对国内外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研究,对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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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解决真正的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设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而善意接受了没有处分权的让与人所让与的动产,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也称为“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近代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关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法国民法典》中第二二七九条、二二八零条;《日本民法典》中第一九二条;《苏俄民法典》中第一五二条、一五四条。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规定,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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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在《物权法》和《票据法》上都有体现。票据善意取得虽然源于物权善意取得,但二者有不同的适用领域,在立法宗旨、构成要件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明确二者的异同,可以避免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指导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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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两个方面,其体现出两者中更注重对财产交易安全保护的结果,其出发点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从赃物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进一步的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