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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自从2003年7月20日我国第一家"失物招领公司"在江苏徐州开业后,人们就开始了拾金不昧者要不要获得经济回报的争论。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该草案有一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草案这样规定的目的应是为了鼓励拾金不昧行  相似文献   

2.
《时代潮》2004,(22)
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0月27日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 拾金求报与传统道德不矛盾" 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承认:单纯的依靠拾金不昧这条道德上的准则来妥善处理遗…  相似文献   

3.
[案情] 1992年10月4日某公司汽车司机张某不慎将内装有驾驶证、货运发票及5000元票据的提包丢失,为尽快找到遗失物,即日,张某在当地的有线电视台通过电视播发了一则寻物启事:“凡拾到此物交于本人者,  相似文献   

4.
张某为武某卸货。武某按每吨货3万报酬付给张某,张某在卸货时不慎丛车上摔下构成伤残八级,当张某要求武某赔偿时,武以双方属承揽关系为由面不予赔偿?  相似文献   

5.
案例:张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赵某撞伤致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酒精测试,张某属醉酒驾车。张某在向受害人赵某赔偿后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张某醉酒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潘家永 《楚天主人》2010,(10):35-35
编辑同志:王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诊断为右踝骨骨折。由于肇事司机拒绝赔偿,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10万元,精神损害费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对王女士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赔偿要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对王女士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费2万元诉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7.
《干部人事月报》2010,(10):42-43
案情介绍: 王女士是一名资深护士,退休后受雇于一家私人诊所。一次,王女士在为患者输液过程中操作不当使药液发生混合,导致该患者出现面部涨红、呼吸困难等现象,诊所负责人张先生发现后立即停止输液,并减免了患者的医疗费,但是患者家属认为诊所应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找到诊所索要赔偿,并声称如果日后患者检查出问题,诊所必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案情】白某受雇于张某,2012年6月2日,白某按张某的要求驾驶一辆卡车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夏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因三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夏某诉诸法院,要求雇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白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夏某能否要求雇员白某负  相似文献   

9.
案例1:假珠宝骗你没商量【事情经过】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10日游。在新加坡一家珠宝店,售货员向其推销了一个价值5500元的天然祖母绿吊坠,付款时商店开具了一张英文版收据及质量保证单,并要求张某在落款处签名。行程结束后,经人翻译收据及质量保证单内容,张某才得知该祖母绿吊坠为人工合成的,并非天然珠宝。为此,张某找旅行社交涉并要求赔偿,得到的答复是,张某在购买珠宝时,商店向其出示的收据及质量保证单上已说明该祖母绿的制作成分,张某已签名确认,是自愿买卖行为,拒绝赔偿。  相似文献   

10.
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起点,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是保护生命权的核心内容。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理应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死者死亡之后,其近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减少。近亲属基于身份权,是死者死亡后的直接受害者。目前的死亡赔偿金中对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的赔偿力度过小,应当以逸失利益为赔偿基准,而不是以"死者余命"为赔偿基准。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文明社会中不存在"以命赔命",所以赔偿只能以金钱计算。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3日,张某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因无号牌和行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张某经打听得知车辆存放在交警部门租借的某公司停车场后,于3月10日凌晨持铁棍撬开该停车场大门锁,将车开走,并连夜藏匿至江苏省某县其女朋友家中。后张某见自己的行为未被交警部门发觉,遂于3月19日持有关凭证向交警部门索要被扣车辆。3月25日,公安机关在其女朋友家中搜出该车,同日将其刑事拘留。经签定,该车价值人民币七万元。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2.
【案情】张某为给女儿置办嫁妆,在县城李某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商品后,李某即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李某送完货返回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某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万多元。  相似文献   

13.
【案情】原告张某系某水泥厂职工。2009年2月23日,原告张某与另一同事搭乘被告郑某驾驶的车为该厂押运货物到贺州市,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原告张某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伤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与水泥厂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该厂支付所有的医疗  相似文献   

14.
法律问答     
编辑同志:1997年5月31日,在我辖区发生一起盗窃案,经查,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我局于6月4日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于6月7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又于1998年5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诉法第6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认为我局对张某关押4日属违法羁押,应予赔偿。请问:法院的意见是否正确贵州张阳张阳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  相似文献   

15.
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去年.我与邻居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我的右腿被他打成骨折.胳膊也缝了十几针。今年3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通知我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听朋友说.法律有相关的赔偿标准。请问.具体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  相似文献   

17.
《民主与法制》2014,(1):69-69
张某委托某快递公司,将价值2+5万元的货物快递给某公司,并支付了运费70元。然而货物发出12天后,某公司仍表示未收到快递件.张某询问快递公司后才得知快递件已经丢失。之后,张某找到快速公司要求按丢失货物价款予以赔偿。但快递公司表示,由于张某在签快递服务合同时未选择保价服务,  相似文献   

18.
某电视台去年曾讨论了拾金不昧的问题。从人们的发言可见,这里的“拾金”都指的是拾得遗失物。对于拾得遗失物如何返还失主?各自发表了不同的见解,有的主张应当无偿的原物原数返还;有的主张原则上要返还,但应给拾得者一定的酬金或提成;有的主张不应给拾得者酬金或提...  相似文献   

19.
张凌 《公民导刊》2013,(7):47-47
<正>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20.
王某在本市东城区租有公房二间,并于1994年8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在利用泼房经营餐馆的营业执照,由其邻居张某利用该执照经营餐馆。王、张二人订立了台伙协议,并商定:张某每月付给王某"劳动报酬"400元。1995年4月,张某因故不能继续经营,暂由王某的儿子王飞经营,一切设备由其保管使用。1996年8月,张某以王某不同意其继续经营该餐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飞返还其投资款及自己经营餐馆时所购置的物品。一审法院经调查发现:王某与张某二人名义上是合伙经营餐馆,但王某并未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也来提供任何劳务。餐馆完全由张某一人负责经营,全部经营用品也都由张某一人购置。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未提供任何劳务,却让张某每月付给其"劳动报酬"400元,实质上是王某凭借自己系公房承租人的身份,以劳动报酬的名义向张某收取的房租款,是一种变相高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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