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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产品类型、投资期限和购买起点金额。根据收益类型,有保本保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它们的风险依次加大。目前还出现了保证最低收益率的产品和部分保本的理财产品。大家要根据自己的抗风险能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产品投资期限是匹配资金流动性的关键要素。如某产品投资期限是182天,如果对资金流动睦要求较高,无法保障182天的资金封闭期的投资者就要选择更短期的产品,诸如流动性较高的定期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产品或每日申购或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购买起点金额决定了购买的门槛。如某产品为5万元起售,1万元递增。如果你有5.8万元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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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KODA的投资者无法获得市场极端上涨收益,却要承担市场极端下跌的损失,对发行产品的银行极端有利。因此,保护投资者免受复杂金融衍生产品或者理财产品其害,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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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投资本来就是有赚有赔的买卖,要持久性地获得无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绝对是不切实际的。但投资者在并不掌握足够判断信息的基础之上购买了理财产品,而产品运行过程又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零收益”和“负收益”就不免使人心生怨气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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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2022年11月上旬开始,不少投资者发现自己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开始出现负收益,一些人甚至出现了本金的亏损。而且这并非个别现象,而是许多银行理财产品几乎在同一时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益回撤。其实这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的价格出现了波动。债券类资产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投向,尤其是风险等级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2年上)》显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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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兑付风险的集中爆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入了多事之秋。当年成就其井喷发展的保证预期收益等诱人承诺,如今成为困扰裁判者的法律难题2014年12月初,大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公司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投汇富")陷入兑付危机,12月底,中投汇富实际控制人孙世伟失联。有投资者反映,中投汇富到期无法支付的本金和收益总规模可能达数亿元。中投汇富只是有限合伙制兑付危机的冰山一角,据相关机构统计,目前市场上这种债权类的私募基金规模大概有1200亿元。业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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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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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产品"是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推出的创新金融产品之一。该类产品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主要包含了三个法律主体、两个法律关系与五个法律环节。在这些复杂的交易结构中,存在着产品准入政策风险、特定基础资产及收益权合法性风险、投资范围与投资管理等风险,需要从理财产品的审批、报告程序、融资企业资产调查与评估、投资者信息披露、产品管理及资金监控等方面进行风险防范,从而保证银行理财产品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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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高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发行占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风险实现由银行向投资者转移,不同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需要不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非保本理财业务的投资者保护重点在于合理权利义务配置下的对银行义务的设定。非保本理财业务的信托化趋势下,可以英美衡平法上的信义义务对非保本理财产品实行差别化监管,实现由以资本为核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并在市场准入机制、规范格式合同、细化信息披露规范、加强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义务的法律规制,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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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险、高收益、轻松跑赢CPI……想必很多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都听到过类似的宣传。在过去的2011年,受宏观经济调控影响,很多投资者在寻求避险因素的驱动下,把目光转向了银行理财产品,它已经成为继储蓄、房产、股市、基金、保险、信托等投资之外的又一个重要投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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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前两个月,房地产重新回归信托业投资领域龙头老大的地位。"刚性兑付"这条潜规则,功不可没。虽然它带来了房地产信托的春天,但是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刚性兑付在法理上不成立,但在实践中却成为潜规则的缘由。其次分析刚性兑付的恶果。再次谈如何治理房地产信托刚性兑付问题,并分析目前信托公司如何化解集中兑付风险。最后指明打破刚性兑付将促使房地产信托业优胜劣汰,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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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虽取得了极大发展,但是存在的法律问题很多,尤其是各种理财产品的法律基础模糊不清,法律关系难以界定,使得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规制和投资者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极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界定,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缓解理财纠纷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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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消费市场中,理财投资是最为重要、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种消费形式。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呈现井喷式增长,呈现为理财产品种类迅速增加、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投资者群体日趋多元化等特点。与传统较为单一的以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股票等理财方式相比,目前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的确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但在快速的市场发展中,由于法律、监管等必要手段相对滞后,导致市场中乱象频现、风险不断叠加,迫切需要展开全面整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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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主要运行模式(资金池)却陷入期限错配、"短借长投"、借新迁旧的困境。其法律制度也暴露出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局限性、资产托管制度疲软难以发挥托管人监督制衡作用以及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易诱发道德风险等漏洞。相应的法律对策是: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模式运作非保本理财产品,利用信托制度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的权益;建立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独立托管人制度;建立全面、完善的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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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与风险监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因银行与客户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原则的不同而存在类型差异。其中,理财顾问服务属于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属于附条件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则属于信托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差异决定了相应理财产品的风险表现和监控重点上都有所不同。在实际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和监督管理中应遵循这种差异,因势利导,保障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