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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是遵循刑法人道、谦抑原则的必然结果,同时,能弥补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出罪功能的不足。在每一案件中,在根据四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其判断的标准采用折中标准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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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待可能性弱失的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待可能性弱失的成立与否的判断,是一个由内而外,由事实到价值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包括客观的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期待可能性弱失的外在事实是附随情状的非正常性,期待可能性弱失的内在事实是心理动机的受影响性。对期待可能性弱失进行价值评价,必须考虑行为时附随情状的性质。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在立法层面应取平均人标准,在司法层面应当以行为人标准为主,辅以平均人标准。在司法实务中,期待可能性弱失的判断需要考虑的是客观的附随情状,而不是行为人的内在素质;是行为人行为当时所面临的客观情况的特殊性,而不是行为人性格形成的长期客观外在环境。就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事由进行评价的时候,只能将期待可能性弱失作为超法规的辩护事由,而不能将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入罪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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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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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其说是一种理论上假设,不如看成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主要意义体现在司法上,它是作为刑事司法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存在的。刑法典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态度是部分肯定而部分否定的,其在司法上所起的作用为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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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地位及判断标准——以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为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待可能性理论,只有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必要的重新构建的前提下,才能最终融入我国的理论并被实践所具体应用。本文通过运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结构对起源案例的分析,得出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结构无法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结论。同时认为,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应当区分立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在立法层面下的犯罪成立体系中,期待可能性应作为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而存在,在司法层面上,该内容除具有立法层面的内涵之外,同时应具有阻却、减轻超法规事由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在不同的结构体系中应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即在立法的层面上应采国家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的双标准说;而在司法的层面上应采同等能力标准说与行为人标准说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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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待可能性意义需要通过司法实现。作为"超规范事由"的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不可避免地与司法所应坚守的形式理性发生冲突。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应更多关注和破解其司法适用的难题。在坚守形式理性的同时也应正视形式理性的局限性,而反映实质理性的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形式理性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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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之际的特定情况下,是否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而实施符合法律的行为。现行通说的缺漏,呼唤理论日趋成熟。尽管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提起期待可能性理论,但这并不能否认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囊括该理论的内涵。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价值与风险并存。通过比较,权衡利弊,笔者认为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解释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但必须要界定清楚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价值大于风险,且能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符合国际潮流和国内现实,并能够彰显刑法的谦抑性,有效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