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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友谊宾馆内已是绿树成阴,花香怡人,百鸟欢唱。来自全国各地的181名公证界的代表,肩负着两万多公证人员的重托,带着两万多公证人员的心声,在这两天里,给北京友谊宾馆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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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河北省组织部分法学专家学者、有关公证机构负责人,以构建和谐河北为题,从不同角度和侧面,畅谈拓展和规范公证服务问题。对此,参加会议的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主任陈金玉同志,也谈了他的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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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8日至29日,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福家一行,先后前往河北省霸州市公证处和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对工作在一线的广大公证人员进行节前慰问。慰问期间,段正坤会长与王福家副会长先后参观了两地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并与公证人员亲切交谈,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同时两地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也汇报了公证工作的发展隋况和公证处的建设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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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社会最能体现诚信的就是公证机构的工作。诚信是内在的无形的。而公证文件是诚信的法律形式。公证文件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她的信誉,就是她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也正是由于这种公信力。她的效力的范围遍于全世界。可以说,谈诚信,公证机械应当是首当其冲的,请看本期热点聚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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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即诚实守信。诚和信含义相近,常常被互训和联用。信者,诚也;诚者,信也。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里,也是以诚释信,以信释诚。诚信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要求必须切实加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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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公证行业,特别是在各市、地所在地的公证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这一现象的存在,已严重破坏了公证社会形象、降低了公证社会信誉、丧失了办证主权、影响了公证质量、损害了公证处的自身经济利益、造成了公证处内部管理混乱、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问题极为严重.下面结合我省实际,就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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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尤其是涉及拆迁安置的工程越来越多,这些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拆迁安置问题,以前拆迁安置一直是政府部门和施工单位的烦恼事,不少的拆迁户也意见颇多.但现在的这些工程从开工到完成的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起因房屋面积丈量、补偿款的计算及发放等引起的严重上访事件,这是因为在这些城市建设工程中活跃着一个特殊的群体,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独特地"减震器"作用,他们就是被誉为政府部门的好参谋、施工单位的好伙伴、拆迁户的贴心人的淮南市公证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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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证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鲜活起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因婚姻而发生.婚姻法一直是传统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尽管它们不像证券法、招标投标法等现代经济关系衍生出的法律那么复杂,但是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公证业务先天地与婚姻继承法律关系联系在一起,公证行业高度关注和影响着婚姻、继承、家庭法律关系.事实上,改革开放以后的我国公证行业已经在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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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面临公证立法,关于公证制度建设的诸多问题,各方面还有一些认识分歧。重新审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和价值取向,研究探索新的制度框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明确公证管理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必定有所裨益。一、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理论起点和实践基点完善我国公证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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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质量标准的基本概念 公证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证质量是指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从事公证管理和公证业务活动的优劣性质和程度.它不仅包括公证管理部门的公证管理活动,也包括公证处的公证业务活动即公证处的非办证业务(如公证宣传、公证咨询、商务谈判等)和具体办理的公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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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5日至27日,华东地区公证管理工作研讨会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召开,上海、江苏、安徽、山东、福建、浙江、江西六省一市的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处长及部分公证处主任参加了研讨会,会议还特别邀请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施汉生、中国公证协会第四届会长王福家到会指导。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分别介绍了各省公证管理工作的情况,围绕加强和改善新时期公证管理工作的命题展开热烈讨论,并针对队伍建设、公证质量、信访投诉、机构调整、机构转制和规范建设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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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概念的内涵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内容,即依法进行公证和依法拒绝公证.正所谓"不止不流"、"不禁不行",公证工作就是在对真实合法的事实、行为予以确认、证明的同时,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予以拒绝证明.如果在公证的过程中,不能做到依法拒绝公证,那么依法公证也是一句空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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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公证实务中,买卖合同公证占很大比重.涉及到城市房地产、汽车、轮船、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时,公证处会有这样一句证词"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表述是因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规也规定相关物品所有权转移应当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实践中就认为在此类买卖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只是成立.只有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后合同才生效,才得到法律的认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