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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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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诉辩交易又称诉辩谈判或诉辩协议,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控诉方为了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以作出比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人(般通过其辩护律师)就有利于其的最佳条件在法庭外所进行的协商与交易.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由于国家权力的同源性质,诉辩审关系存在演变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居于被控诉方对立面格局的可能性,将诉讼在实质上形成国家与个人的两方对抗局面,被控诉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利和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和维护。这样的诉辩审诉讼关系带来  相似文献   

3.
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也是英美刑法制度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设计。许多刑法学家认为这一制度是弥补现行国内刑事法律制度缺陷的一剂良药。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将从诉辩交易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在我国适用的利弊得失两个方面,分析诉辩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试论诉辩交易何以可行——由国内诉辩交易第一案谈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由中国诉辩交易第一案谈起,分别从诉辩交易的中外法律环境之比较、诉辩交易制度利鼻之权衡和该项制度现实适用三个方面,逐一探讨了其在我国推行的可能性。并得出了诉辩交易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论安全保障义务及其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一起真实案例的控诉双方的诉辩入手,然后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来源、特点、及其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6.
(二)指控方向辩护方展示的证据范围目前,确定控诉方证据展示范围的法律根据主要是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根据该条(a)(l)的规定,在被自入一方提出清来的撞沉下,控诉右必须间真透露的证据范围是:控诉万字控的西关权自入向实施适确的人员或大陆军团所作的书面或D头陈述的记录机副本;控诉乃掌握的百天被击人先勃的犯罪记录;控诉S掌握的文件及面形物吊;控诉方掌握的自关奥体、请抽项查部章科学实领的结果和破自。但是,该条(a)(2)明碾禁止将控诉方证人或者和能成为控诉方证人的人的陈述记录间辩护方透露。属于禁止…  相似文献   

7.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控诉方因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并且收 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高昂,为避免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或为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以作出较轻的指控、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而与被告人(一般通过辩护律师)在庭外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8.
朱宏 《中国律师》2005,(3):28-29
把“诉辩交易”正名为“诉辩协让”是纠误的需要,是中国法学文化审美的需要,是求真务实的需要。一旦正其名,它就能名正言顺地被加入到我们的诉讼文化中来。对其适用范围稍加规范或有限引进,就能有效解决案件积累问题,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一、诉辩交易在美国的产生诉辩交易是指代表国家公共利益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与行使辩护职能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本人在对抗式审判之前就有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控辩双方有条件的让步,从而使被告方放弃对抗式审判的权利,检察官则在定罪量…  相似文献   

9.
张岚  朱翀 《法制与社会》2012,(22):115-116
本文主要从我国不具备实施诉辩交易的背景及条件和诉辩交易制度与中国现行的法律观念、司法制度不相容两方面入手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还不宜引入诉辩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10.
言论广角     
《中国司法》2013,(6):4-5
沈德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  相似文献   

11.
诉辩交易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换言之,如果被告人坦白认罪,就从轻发落;如果被告人拒绝认罪,就从严处理,按较重的罪名起诉。此协议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法院一般也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因其主要发生在审判庭的走廊过道里,故又有人将之戏称为“走廊交易”。 诉辩交易起源于美国。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诉辩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诉辩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  相似文献   

12.
郝新华 《政法学刊》2003,20(5):46-47
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司法程序中被普遍采用。我国能否采用这一司法制度曾引起广泛的关注,褒贬不一。但诉辩交易在中国现阶段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扬弃”,使其适合我国国情,与我国基本法律制度融为一体,对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必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由控诉一方和辩护一方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当众进行总结性的辩论和反驳。通过法庭辩论,审判人员可以进一步听取两方的理由和意见,更全面、更深入地分析案情,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罪责的轻重以及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根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判,防止冤假错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并端正人们对辩护制度的正确认识,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庭辩论的重要作用是由它本身特点决定的。在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中,必须有控诉一方和辩护一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诉一方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控诉,就是指他们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他们在法庭上当众控告的一项诉讼活动。辩护是与控诉相对立的又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它是针对控诉而提出的。只有在被告人被控诉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当控诉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控诉方完成了证明责任,其指控的事实也就成立,反之,意味着未完成证明责任,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正44年前的1970年,"诉辩交易"制度在美国创立。和这项制度一样具有"交易"性质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和"诉辩交易"制度中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交易不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中的交易是在公检法任意一方的主持下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时,写入其间的刑事和解制度被认为是此次修法的十大亮点之一。在刑事和解制度应声落地之时,法律业内人士对这项制度寄予了"恢复性司法"的期待。然而,在最初实施的一年间,这项获得赞誉的制度却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被应用于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两类案件中且遭受冷遇。  相似文献   

16.
构建我国诉辩交易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诉辩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虽然从其产生时起就有着存与废的争议,但100多年来非但没有因为其固有缺陷的影响而减少或消失,反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逐步发展成为审判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许多传统的六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也吸收、借鉴了诉辩交易中的合理因素,确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17.
陈学权 《证据科学》2016,(3):281-283
2015年11月,在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中,被告人周文斌的辩护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对出庭证人胡彪斌的当庭询问引发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刑事法庭上,交叉询问能否成为常态,应当成为衡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能再对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有罪证据材料照单全收,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庭上通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对控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切实承担起对控诉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守门员职责。在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中,如果仅以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以书面笔录形式存在的证人证言为调查的对象,那么所谓的法庭证据调查就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因为仅凭一份书面的证言笔录是很难准确判断其真假的。在证人来到法庭时,控辩双方应当按照何种规则对证人进行发问,裁判者应当根据何种规则行使庭审指挥权从而规范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是我国交叉询问规则必须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本文对相关问题试做探讨。  相似文献   

19.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 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其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 诉讼制度的基石,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这种现象在美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最近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我国不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但也有人主张引进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最近甚至出现了类似的案例。[1]本文拟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体现的价值进行剖析,探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并对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进行设计,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更广泛的讨论。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为辩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是产生并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它是指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  相似文献   

20.
笔者通过日常的工作体会来看觉得有必要借鉴别国的经验在部分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时先行实行诉辩交易制度,这样做既提高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法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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