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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2013年我国《公司法》完成的资本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袭了法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近10年来的做法,于我国国情考虑很不周延。工商机关从公司登记事务切入取消公司法定最低资本数额和实缴要求自始不合法治原则,谋求逃避监管职责的制度“走私”利益,欠缺正当性,存在违法情节;而深圳创造的“认缴制”概念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含义,没有体系化的制度结构,深究起来不知所云。地方政府越权修订国家的公司法,冒犯全国人大权威,实质获取“举改革大旗”、“挖制度洼地以引流抢夺国内金融资源”、“摘皇榜”等行政机会利益,倒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吃改革宴席中的立法“剩饭”,污损了民意机构的尊严。实施颠覆性的改革措施,忽视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背景及底线。英美授权资本制下维护交易安全的配套制度非常完备和精细,我国则缺乏那种系统性的法律配置和软文化,依托法定资本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是我国长期的最适合制度选项。所幸的是,本次改制后,法定资本制的框架尚得以保存,我们必须戒急用忍,通过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建立及时、妥当的配套制度,跟进补救其错漏。  相似文献   

2.
刘燕 《法学研究》2014,36(5):32-56
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证券监管等辅佐、分担或替代了法定资本制的部分功能。法定资本制改革具有内在动力。改革抛弃了传统而僵化的"法定资本"概念,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合理配置。我国公司法在规则层面实现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但与之对应的商业理性与行为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商业实践来弥补认缴登记制立法的疏漏。  相似文献   

3.
股权利益、公司运营效率、债权保障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衡量点,要实现三者的合理平衡,发挥资本制度的积极作用,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规则。本文通过对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理论探讨及与其配套制度研究,对资本形成制度进行反思,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陈凯 《法制与社会》2011,(24):52-53
我国《公司法》对选择法定资本制是有着我国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愈发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公司发展的阻碍,因此需要对我国公司法定资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是一国公司法规制的主要内容,而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核心的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积极促进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需要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我国2013年完成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基本上沿袭了法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近10多年来资本制度约束软化的路径。降低投资门槛,刺激经济活力,是资本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但因此也会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制造了新的不平衡、不确定的困难场景。依据对我国诚信环境的认识和判断,我们应该选择长期坚守法定资本制的核心价值,及早启动公司法与证券法并行的新一轮修订,充分把握现实理性和科学态度,焊接断裂的公司交易安全链条,构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
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一起构成了我们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公司资本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5年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确立了法定资本制为主、授权资本制为辅的折中资本制,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增加了新的内涵和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7.
沈朝晖 《当代法学》2022,36(2):100-111
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该制度称为"授权股份制"更为准确.相比法定资本制,授权股份制在公司治理效率、公司融资、并购、反并购、股份运作等方面具有制度比较优势,引入授权股份制是中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授权股份制与法定资本制并存,构成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法定选择模式.授权股份制是一个体系.修订...  相似文献   

8.
彭真明  常健 《法商研究》2005,22(4):37-46
当前,《公司法》的修改,在价值取向上,不能过分强调自由或强制,应两者兼顾。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虽然具有较多的优点,但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作保障,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公司立法不宜采用授权或折中资本制,而应对现行的法定资本制作适当的修改。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冲突,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土壤之中并不适宜生长,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才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公司法》的修改应将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分别进行,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与中立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应规定一人公司,取消国有独资公司。  相似文献   

9.
2013年底我国公司法作出了以资本制度改革为主的相应修正,由于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资本的相对不足,可能给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带来问题。文章分析资本制度改变可能带来的问题,提出在相应机制未配套前充分利用公司法既有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并加以完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0.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引进的一个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救济制度,该制度已在我国运行两年,作为从国外立法中移植的一种新制度,由于没有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规定,难免会在中国这块法律土壤中产生短暂的水土不服现象,例如:前置程序制度的设计、法律对原告的具体要求、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等。  相似文献   

11.
荣振华 《法制与经济》2008,(14):69-71,10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引进的一个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救济制度,该制度已在我国运行两年,作为从国外立法中移植的一种新制度,由于没有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套规定,难免会在中国这块法律土壤中产生短暂的水土不服现象,例如:前置程序制度的设计、法律对原告的具体要求、诉讼费用的承担等等。  相似文献   

12.
论公司资本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瑞 《经济与法》2003,(10):27-28
按公司法规定,来源于全体股东的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目前各国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三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相似文献   

13.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这部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经济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震动。本文从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其改革对经济造成的影响,探寻其改革规律,从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类型化归纳,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从修改后的内容来看,比较分期缴纳出资与各资本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我国《公司法》设计的资本制度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鲁能集团的改革为例,浅谈我国资本制度的转变。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理念的转变,即从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到现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本文将论及这一转变的原因、对现存制度的分析、现存问题及完善。  相似文献   

16.
张其鉴 《法学评论》2022,(5):135-150
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多次修改都存在缺漏、矛盾和碎片化问题,反映出国内资本制度研究存在诸多误区需要修正,这在新一轮公司法修改中应予重视。在资本制度的基础理论上,应当摒弃资本信用、资产信用的理论争论,直接分析资本制度的运行原理,并据此将资本制度的立法模式界分为法定资本制与偿付能力测试两种,我国应仍坚持目前的法定资本制模式,修法是否采面额股、股份是否分期发行、是否采类别股,都不构成法定资本制运行的障碍,这已为《公司法(修订草案)》所肯定。研究方法上,过去采用法教义学概念化的方法并不适应资本制度的自身特质,反而造成研究上的极大混乱,应在精简概念的同时,以单位国家或地区作为基本模型,对其资本制度子规则及精密组合进行分析,这对完善当前立法以及明确资本制度改革方向具有镜鉴意义。在资本制度目的价值的定位上,偏执于保护债权人的观点缺乏对历史和现实的考察,应当转变到债权人、公司、股东并重的立场上来,并落实到出资、回购、分配等具体规则的设计中。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最低资本额制度相比较而言,具有它的特色。立法者设立法定最低资本额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阻却滥设公司等。然而最低资本额制度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多数学者认为它并不能保护债权人,而且由于我国的最低资本额度设置的过高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本人主张降低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度。  相似文献   

18.
胡改蓉 《法学评论》2015,(3):163-172
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法定最低资本制的取消以及发起设立的公司认缴资本制的完全确立(分期缴纳不再受年限限制),"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现实需求急剧增加,并成为司法实践中平衡效率与安全、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在我国当前的公司资本制下,该制度的准确适用应以注册资本为衡量依据,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融合的方式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客观情形,并在明确其既可适用于公司设立之时又可应用于公司经营之中的思想下,就法人格否认中自愿之债与法定之债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区分设计。  相似文献   

19.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卢炯星公司资本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依据。各国公司法都重视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基本上分为"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我国台湾《公司法》①开始实行"法定...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公司制度实践的深层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的发挥依赖其产生和发展的环境。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然而,我国当今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公司制度实践存在着良好公司法律传统缺失、公司异化、国家立场错位、法院能力不足等深层障碍。如果不改变这些阻碍公司制度良性发展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和新的公司制度的安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制度的作用将难以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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