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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哲学:公民生活与宪法完善的有效连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宪法是什么这个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公民的生活方式是它的妥善回答。故宪法不应高高在上,理应与公民生活紧密相连,而宪法哲学是连接两者的合适路径。宪法哲学能在公民的生活世界中找寻优良生活方式并推动正确的宪法规范的形成,促进宪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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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和谐的生活哲学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宪政属于宪法哲学范畴。宪法哲学属于哲学 ,属于法哲学、生活哲学、未来之学 ,属于科学。在宪法哲学的上述不同层面 ,宪政分别聚焦于对“宪法·人民·政府”、“权力·法律·权利”、“宪法·生活·政治”、“传统·现实·理想”、“正义·科学·效益”等相互关系之本源和应然的追问。对此 ,我们的回答是 :宪法是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国家权利行使者的政府之间的“契约” ;法治的精义在于通过对公权力廉洁性和完整性的“保障”而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宪政既以民主为基础又对民主的某些性格保持着警惕 ;宪政的理想可以激发完善现状的热情 ,历史的评判则可防杜社会的倒退 ;宪政同时结晶着科学、正义、效益三种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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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初统领一切的哲学领域分离出独立的法学学科,是人类科学认识的一种进步。从法学再到法哲学,更是在哲学思辨下对法的一种认识飞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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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这本书的前言中有这样一段话:立宪政府的理论和实践可能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这一成就既不是一个世纪也不是一个民族所造就的。因此,我们可以不带任何沙文主义色彩自豪地期望,这一政治成就可能成为全人类永久的遗产。但是,立宪政府的生成是否以存在一种宗教的和哲学的支持为先决条件?当一种原先培育其成长的宗教和哲学的意向消亡时,该立宪政府是否还能够生存下去?仔细思考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也就是宪政的根本问题——即宪政本身的合法性或者宪政的根基是什么?弗里德里希教授写作《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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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初统领一切的哲学领域分离出独立的法学学科,是人类科学认识的一种进步.从法学再到法哲学,更是在哲学思辩下对法的一种认识飞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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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到法学的中间距离是什么?这一问题显然引人思考,因为它关涉到法学方法论的整体构造和学科尊严。不过现实的情形是,人们往往忽视甚至有意回避了这一问题,由此所产生的结果是,人们常对哲学方法不加学科处理即匆促地将其移植到法学之中,甚至是以哲学方法简单地替换法学方法以充任后者的理论工具。上述做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危害不容低估,法学方法对哲学的依附、法学学科的不独立性和不自主性与之不无关系。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试对哲学到法学的中间距离进行理论分析,以求教于学界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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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十九世纪初,一位哲人在其历史哲学讲演中指出,“我们不能够说中国有一种宪法……所以我们只能谈谈中国的行政”。时至二十世纪之末,中国建立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制度,我们则要申明,谈到中国的行政就不能不谈中国的宪法。 那么,为什么说中华帝国没有宪法呢?宪法的真正意义是什么?为什么有人嘲讽中国的行政诉讼是以卵击石?为什么我们要申明行政诉讼的推行是真实宪法的成长?换言之,行政诉讼这种法律形式的内涵是什么?它在怎样的意义基础上符合于宪法的意义?二者意义的吻合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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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执于政治价值和政治制度何者更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这一根本的二元问题意识,当代政治哲学始终处于价值的祛魅与返魅的二重困境之中。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境域出发,邓小平坚持从政治价值和政治制度的互动去考察社会主义的本性,这就使其政治哲学在对政治价值的切问和对政治制度的合理设计二者之间搭起了桥梁并使二者融合,从根本上走出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价值祛魅与返魅的二重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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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哲学基石范畴:司法能动性之法哲理追问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陈朝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3):3-11
司法哲学是对司法学的哲学化研究,旨在解决司法的根本问题:司法是“什么”?和司法是“如何”?司法能动性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追问其本身所包含的精神的理性、方法的灵活性、过程的创造性、目的的回应性等法哲理时,科学地解答了司法的根本问题,并使司法获得了正当性的理由,由此成为司法哲学的基石范畴。对司法哲学基石范畴的论证,亦证成了司法哲学的科学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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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语义辨析来尝试澄清部门法哲学概念的混乱状况,可以建议使用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这对界定比较清晰的范畴来讨论问题。法律科学是指探究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和普遍解释的思想活动,作为法律科学的下位概念,可以区分一般法律科学和特殊(领域的)法律科学;法律哲学是指以法律思想本身为对象的反思和批判活动,它们都探究法律是什么这个根本性问题。部门法哲学就是指以特殊领域的法律思想为对象的反思和批判活动。造成部门法哲学概念混乱基于两个虚假前提,即混淆知识成果和思想活动以及学科分立天然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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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5日至19日,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第24届年会在北京成功召开。两年一度的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年会被称为法哲学和法理学界的奥林匹克大会,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大洲的法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等学科的优秀学者,大家以文会友、一起探讨共同关心的法律、社会与政治问题。年会每次都邀请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知名学者在全席大会(Plenary Session)上发言。这些发言指示了当前法哲学研究的重点,对人们深入思考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中外法学》编辑部特别选择了本届年会上一些有代表性的大会发言,作为专题,刊登于本期,以便于更多的国内学者了解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的发展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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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学界出现了所谓的“施特劳斯研究热潮”。本文集中关注施特劳斯给自己庞杂的著作所定位的核心问题——神学一政治问题,并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结构加以剖析。在施特劳斯看来,神学一政治问题首先是一个开放性的结构,它并不是那种为了达到解决目的而生出的问题,而是一种与人自然相随的问题——它是人类不可逃避的宿命。神学一政治这一表述本身就已经表达出足够的紧张感和压力感:在政治之外,神学的观看一直是人们的心头大患。在这样一种以连字符号组成的结构中,两个端点并不必然处于和谐的状态,毋宁说战斗才是二者共有的姿态。既然称之为问题,就必须透过结构引出一个第三变量——问题产生的背景指向哲学。所以,神学一政治问题的结构包含着两个基本的对子:政治与哲学的对立、神学与哲学的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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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哲学:自由的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哲学是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哲学。一切与人有关的哲学 ,都与人的自由有关 ,因而 ,都可以说是自由的哲学。早期的自由哲学是借助于宪法来谋求其目的的 ;而现代的宪法哲学 ,又往往借助于自由哲学来建构其自身。人的自由状况取决于人的生活方式。普遍的自由只能是一种低度标准的自由 ,低度自由的标准同时也就是有限政府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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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7,(5)
政治哲学不但显现于伟大著作之中,而且是人们在公共领域的行为指南,成为对公共性商讨与争论的技艺之道。因此,当代政治哲学需要从理想彼岸的设计之思中解放出来。在公共生活中,政治哲学不仅是实然状态的反思与应然状态的解释,更是实现这种反思与解释的技艺之道。超越追求中立性政治真理的局限性,政治哲学需要为人的政治选择提供判断、决定、主张或服从的能力,这是它的实践性所在。这体现在:在超越追求客观共识的政治科学与追求最优结果的政治哲学之上的,是使人真正具备积极的批判思维能力、建设性的问题解决能力、完备的阐释能力、包容的沟通能力以及系统性的信息控制能力等为要件的作为公共生活技艺的政治哲学。由此,政治哲学不再是空中楼阁,既揭示了政治事务的争辩本性,又实现了人在追求理想政治状态过程中变得更加明智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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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摆脱人类政治的现代性危机,我们有必要回到古典政治哲学里去,回到柏拉图的世界中寻找宪法的本质,而宪法的本质也正是在于一种组成结构:自然的规律,可以视为其自身的宪法;而宪法的规律,就是要求宪法符合自然。宪法的萌芽,正是在这样的自然基础上诞生的。"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的权威根源于民众的生活"。宪政并不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构造,而是一种合乎自然的和谐的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