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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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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ATS最惠国待遇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GATS最惠国待遇是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抽象的肯定和具体的否定,GATS最惠国待遇的这种"两面性"特点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一方面GATS最惠国待遇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石,另一方面最惠国待遇豁免的存在又阻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
对GATS主要缺陷的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 ,GATS存在下列缺陷 ,第一 ,GATS最惠国待遇规定的种种例外有利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开放过程中推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标准 ,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享受GATS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二 ,GATS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划界问题上含混不清 ,必然会引发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歧和混乱 ,第三 ,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过多 ,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安排还可以按服务部门或提供方式具体承诺 ,其结果必然造成服务贸易的某些方面的规则真空。GATS的具体承诺减让方式也存在诸多弊端。综上 ,GATS只能被视为一个初步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第四 ,GATS的许多具体制度和规则尚待改进 ,使发展中国家真正获得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好处应当是未来改进的一个目标。  相似文献   

3.
以美国赌博案为基础,考查WTO/GATS规则和承诺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应当定性为跨境提供模式而不是境外消费模式,现有及今后的GATS模式1承诺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该案承认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一项GATS模式1承诺可以涵盖通过所有手段或方式提供的服务,WTO成员应当同等对待通过各种不同手段或方式跨境提供的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本案明确了通过GATS规制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框架,必将对国际电子商务及其法律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4.
GATS作为WTO的基本协议包含了三个主要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GATS第17条),市场准入原则(GATS第16条),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2条).所有WTO的成员国都应当遵守这三个原则,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与三大原则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反了WTO的义务.欧盟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在2003年启动的国际减排贸易计划中,决定对不属于京都议定书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不给予政府补贴.  相似文献   

5.
陈儒丹 《法学》2020,(4):166-176
WTO成员可否为维护他方而非己方的公共秩序实施贸易限制措施或经济制裁措施,被称为公共秩序例外的域外适用效力问题。WTO的司法实践回避了该问题,学界的观点则是非黑即白,其实这一问题是有灰度的。在立法层面,GATS未排除公共秩序例外的域外适用效力;但在司法层面,GATS注释5和欧盟最具代表性的"Dassonville案"却间接证明了需要限制公共秩序例外的域外适用效力,而且GATT中"美墨金枪鱼案""美欧金枪鱼案""美国虾龟案"也间接证明了需要对此允以限制。为了避免措施实施方以维护公共秩序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武断地剥夺措施实施方的法定权力并不妥适,在赋予公共秩序例外以域外适用效力的同时允以适当限制才是对此种灰度的适度安排。具化边界应引入宪法性机制,由被实施措施方作出多边性质的事前同意,以排除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贸易限制措施的不当性。"一带一路"建设从长远看需要形成区域公共秩序共识,此种学术立场有助于中国达成该目标。  相似文献   

6.
本文探讨了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这一法律文件中最惠国待遏制度所存在的漏洞,分析了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并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实际给出了如何利用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冀我国的服务业在世贸组织框架内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美国博彩案的裁决,第一次较为全面地对GATS的基本结构和数项重要规定的适用进行了解释。本文通过对美国的具体承诺表中是否包括了通过网络方式提供博彩服务的探讨,指出了通过对消费者主体的进一步细化,可以将电子商务这一技术手段所提供的服务归类为跨境提供模式。  相似文献   

8.
从实体到程序: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之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徐崇利 《法商研究》2007,24(2):41-50
有关外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是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最惠国待遇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然而,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不仅会带来最惠国待遇是否启动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出现投资者“选购条约”的结果,因此,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最惠国待遇不应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上,我国对外缔结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存在着“放权过快,弃权过多”的现象,从而使得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我国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鉴此,我国应就最惠国待遇增设争端解决程序例外,或考虑采用此类条款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  相似文献   

9.
RTAs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其核心是通过取消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促进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实现区内经济的共同发展。它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得到了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  相似文献   

10.
追溯与寻明:国际法视角下的碳排放权单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交易量大幅提升,成交金额不断攀升,市场化机制在夯实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争端与纠纷日益增加,国际多边环境公约调整下的碳排放权机制部分地在WTO体制下进行规制,成为众多学者的憧憬。碳排放权单位体现的既不是GATT框架下的"产品",也不是GATS框架下的"服务",而是在经济上反映出特殊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属性。然而,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提供服务的行为契合GATS金融服务要求,因此交易商可依据GATS享受跨国服务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并可将与WTO规则相关的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实现环境争端解决的规范化、法制化。  相似文献   

11.
试从GATS第6条与第16条的关系角度评“美国博彩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国内监管与第16条市场准入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理解GATS文本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成员方如何在遵守GATS有关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前提下,确保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通过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近来裁决的“美国博彩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作者指出,鉴于服务业的特殊性及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发展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可以通过对第16条市场准入限制进行严格限定的方式,维护成员方对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  相似文献   

12.
市场准入与国内规制在WTO法中应如何合理界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美国———赌博”案裁决的终结,市场准入与国内规制的关系问题备受关注。WTO法对成员方市场准入与国内规制措施存在不同约束,但对相关条款如何辨别和适用于两类不同措施缺乏明确的规定。在GATT项下,由于关于第3条注释的存在,GATT第3条与第11条相互排斥,且第3条优先适用。在GATS项下,市场准入与国内规制既有区分,也存在适用中的重合,为此需要对第16条中的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从严界定,以避免该规定侵占WTO原本为成员方所保留的国内规制自由的领地。  相似文献   

13.
刘漤 《行政与法》2003,(3):70-72
作为WTO制定的新协议之一,GATS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套关于政府管制服务贸易的有约束力的多边规则。在中国加入WTO、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进程中,GATS所具有的这种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本文探讨的国民待遇是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国民待遇是GATS从GATT中吸收过来的,但由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本身所存在的差别,使国民待遇在GATS的适用中引起了一起特殊的问题。中国在实践中必须对这些特殊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是如何在遵守GATS规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中国的服务贸易,这应当是中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一、序说伴随1995年新年钟声,对GATS全面继承并有重大发展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uzation,简称WTO)正式宣告成立。1996年1月1日,WTO正式取代了GATS。然而服务贸易部分留下的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中最大问题之一,即GATS对海运服务(MaritimeTransportServices)的生效与海运服务协议估计在2000年也不一定能最终解决。本文围绕GATS对海运服务业的适用、海运服务谈判与中国等问题,试就中国法律如何在GATS框架内对海运服务业进行较为理想的调整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达到为我国容易进人WTO创造自身内部条件,以及我…  相似文献   

15.
投资者是否可以根据基础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主张援引第三方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是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各仲裁庭对该问题的认识虽不统一,但基本上都不否认措辞宽泛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应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可能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在什么程度上限制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总的来说,措辞含糊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不应凌驾于投资条约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的明确表示其意图的争端解决条款之上,不能创造出本不存在的东道国提交仲裁的同意,亦不能用于规避基础条约中规定提交仲裁的实质性前置条件.  相似文献   

16.
梁丹妮 《法商研究》2012,(2):98-103
外国投资者援引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适用第三方条约争端解决条款的情形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个案仲裁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扩及争议解决事项的问题看法不一,而理论界亦存在激烈争论,并直接导致新近国际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限定。近期我国首次被外国投资者诉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其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必将是我国应对的首个重大问题。我国未来缔约实践中应当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5,(6):49-55
WTO首次解释和适用了GATT第3.8(a)条政府采购例外条款,界定了政府采购的主体、方式、政府目的和非商业目的及其之间的累积性关系。依据GATT第3.8(a)条的解释,可以得出成功援引GATT第17.2条国营贸易企业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GATT第3.8(a)条的解释可以适用于解释GATS第13.1条政府采购例外规定和GPA(2014修订)第2.2(a)条采购规定。不受GATT和GATS非歧视性待遇义务约束的符合GATT第3.8(a)条、GATT第17.2条或GATS第13.1条的政府采购措施可能受到GPA(2014修订)第4.1条和第4.2条非歧视性原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18.
徐泉 《河北法学》2006,24(9):77-82
环境服务谈判纳入GATS之中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平衡与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难度与多边谈判的曲折,使许多问题已超出WTO体制的承载,通过对环境服务贸易在GATS协定中的法律适用的分析,反映出在WTO体制下处理好贸易与环境议题,尚需在理论与实践上作出进一步的探讨与努力.  相似文献   

19.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美国制定了立法案试图对外国产品征收碳关税。按照WTO规则分析立法案,碳关税制度在整体上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但很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从政治角度而言,实施碳关税面临若干现实障碍。从长远来看,建立全球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制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合适方法,但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20.
(一) 最惠国待遇制度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关贸总协定)的基石。它要求优惠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优惠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下半段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从这段规定可以看出,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人。由于这条规定,各缔约国就可以自动享受其他缔约国相互赋予的优惠,同时也把缔约国间已有的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定固定了下来。缔约国除了退出关贸总协定,一般是不可能回避最惠国待遇的,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制度第一次建立在多边条约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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