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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涉农民生犯罪。近年来我国农药市场秩序混乱,某些不法分子乘机倒贩假劣农药,致使大量假劣农药流入市场,直接危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日前,本刊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有关专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探讨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
“三农”关系民生根本,假劣农资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民收入和农村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应注重从严打击,及时提前介入确定侦查取证重点,准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审慎认定犯罪数额,推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和危废品处置,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相似文献   

3.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历来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案件纷繁复杂,在处理上存在定性难、犯罪金额认定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等问题,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成为广大基层司法人员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难题:日前,本刊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共邀相关专家,对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4.
伪劣农药案件往往具有横跨全国多个区域、被侵害的消费者数量众多、危及粮食安全以及证据难以固定等特性及办案难点。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提前介入等方式,充分发挥检察主导责任,构建以电子数据为中心的取证方向,实现对伪劣农药原液提供、生产、销售等环节全链条打击,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精准认定犯罪数额。与此同时,以协同保护为原则,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推进诉源治理。  相似文献   

5.
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犯罪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检验鉴定实质判断化肥效能;结合在案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维护广大受害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能动履职,传递司法温度。为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检察机关应加强侦检协作配合,提高证据收集能力与效果;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防范意识。  相似文献   

6.
赵欣 《法制与社会》2012,(28):79+81
近期,电话销售类诈骗犯罪频发且花样繁多,本文结合办案实践,对此类诈骗犯罪的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主观故意判定等进行了探讨,提出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区分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来决定行为是属诈骗还是销售伪劣产品,并提出了对此类案件追溯关联犯罪、引导取证等方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潘泽 《中国检察官》2022,(12):13-15
种业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刘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中,注重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敦促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权益;加强以案释法,强化宣传教育,达到很好的办案效果。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认定伪劣种子及生产损失,加强部门联动,共同维护种业安全。  相似文献   

8.
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新型毒品案件存在主观明知认定难等办理难点,检察机关应注重收集有助于认定主观明知的电子数据及其他客观性证据,运用“穿透式”审查思维予以准确认定。针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考察毒品数量、用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既未遂状态等因素,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统一。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捕诉分离”问题,可通过完善介入侦查机制,有力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  相似文献   

9.
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下,严格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坚持对"销售金额"进行严格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全部违法收入,对已生产但尚未售出就被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行为,按货值数额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的法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以及"货值金额",尽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但是相对来说,"货值金额"则较为明确的体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宜作为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数额类型.  相似文献   

10.
潘泽 《中国检察官》2023,(12):16-18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具有提高土壤肥力、促进粮食生长,提高粮食产量和改善粮食品质的作用。化肥是粮食安全的“压舱石”,用好化肥是农业生产的基本需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注重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伪劣化肥使用与农民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数罪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准确适用罪名;全链条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全面保障粮食安全;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合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认定伪劣化肥及生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加强部门联动,净化化肥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相似文献   

11.
部分犯罪分子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食品饮料,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打击和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邀请专家论证、沟通会商等工作,夯实证据基础,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揭露毒品犯罪行为本质,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审慎提出量刑建议。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实现精准打击。同时,依法能动履职,力促毒品问题溯源治理。  相似文献   

12.
张蕾  韩睿 《中国检察官》2023,(12):19-21
办理涉伪劣兽药案件,要落实依法从严惩处要求,用实质标准认定涉案兽药性质,准确计算生产、销售金额,实施全链条打击,确保不枉不纵。密切行刑衔接配合,实质化介入侦查活动,注重听取农业农村部门专业人员的咨询意见。发现农资市场存在监管漏洞的,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3.
张云 《政治与法律》2003,(1):99-10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包含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犯罪对象“伪劣产品”中的“产品”概念应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一致,同时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煤气、血液等商品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另外还应对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建筑工程做出专门的规定;本罪的认定应将销售金额修改为经营金额。  相似文献   

14.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案件存在客观证据均在境外、犯罪嫌疑人辩解难以推翻的现实困境,可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轨迹记录、手机境外WiFi记录、资金交易记录等数据,建立数据信息关联证据模型,夯实客观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针对诈骗团伙持续“回流”情形,可以首案为切入口,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架构、诈骗手段,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其他涉案人员犯罪证据,依法追诉团伙成员。针对被害人难以找寻的困境,引导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信息库检索报案信息,详细甄别案件关联信息确定被害人,全面认定涉案被害人,同时关注对案件关联事实审查,依法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学界对此分歧颇大,实务部门做法不一。本文认为,该罪存在犯罪未遂。首先,应当明确对此问题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与作为该罪客观要件之一的“销售金额”的理解有关。销售金额应当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次,从该罪的法条罪状模式、罪名结构、罚金刑适用、犯罪预防、证据调查等角度考察,本罪也应当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6.
林华  王巍 《法制与社会》2010,(36):84-85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形态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但经研究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罪名结构、立法、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等角度,可论证其未遂形态的正当性。该罪名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本文指出为准确把握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打击伪劣产品领域经济犯罪,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依托司法实践,在立法领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的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活动的组成部分。在补充侦查活动中,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是准确有力地指控和证实犯罪,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本文试做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18.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表现出侵权网络化、商标犯罪团伙化、侵权领域不断扩展和知识产权犯罪与食药品安全叠加的特征。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面临企业内控不严,侵犯网络著作权保护查办难度大,知识产权案件侦办的证据固定难、犯罪数额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涉知识产权网络平台,推进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形成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认罪认罚工作,进一步探索诉前调解,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获得感,积极延伸,自觉、主动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检察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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