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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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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新型毒品案件存在主观明知认定难等办理难点,检察机关应注重收集有助于认定主观明知的电子数据及其他客观性证据,运用“穿透式”审查思维予以准确认定。针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考察毒品数量、用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既未遂状态等因素,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统一。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捕诉分离”问题,可通过完善介入侦查机制,有力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  相似文献   

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毒品犯罪中非常独特的一罪。其性质,可以理解为是毒品管制法范畴内的刑事处罚条款。本文将就该罪客观方面中的问题,诸如国家管制与国家规定之间的关系,提供行为的违法性、无偿性、多样性特征,非法提供行为的对象范围,吸毒者与服药者的区别与转化,非法提供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有没有下限要求等等,逐一予以梳理和辨析。  相似文献   

3.
得力于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传统毒品犯罪受到了有效遏制,但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替代品的新型毒品犯罪却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因麻精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涉及专业的医药学知识,对于检察官的专业化知识储备和运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庭审中,检察官应克服在审查相关案件中习惯用代称、黑化指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不良习惯和误区,对于其制剂成分要有正确认识,准确识别和把握麻精药品种类名称。对于不同的辩护意见,要进行针对性准备,运用专业知识做好预案,以维护和捍卫法律尊严。  相似文献   

4.
我国彩票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很多问题。尤其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之后,互联网上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现象也日渐蔓延。彩票固有的“赌博性”色彩,互联网这一跨空间、跨时间、低成本的销售平台,互联网上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屡禁不止。文章意在依据正确的对彩票进行的定性,通过对互联网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表现形式的归纳以及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反驳了非法发行、销售彩票单独定罪的学说;从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侵犯的法益、犯罪构成和立法选择的角度论述我国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合理性;从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保护法益的准确定位,进一步反驳了互联网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纳入非法经营罪加剧口袋罪现象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证据科学》2005,12(4):288-288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10月1日生效实施。该《条例》包括总则,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9条。为保证该条例的顺利实施,各有关单位先后制定了一些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下发到各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  相似文献   

6.
对于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以及通过研磨形成的植物粉末,虽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不能直接认定为毒品,贩卖此类原生植物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以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物质,并对外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应邀介入侦查,积极拓宽办案思路,综合运用侦查实验、专家咨询等方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追加认定选择性罪名,实现案件精准办理。  相似文献   

7.
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可结合以下因素界定:一是行为人与吸毒人是否有亲密关系,仅为亲友代购少量毒品,一般不认定为居间介绍毒品;二是根据行为人是积极为吸毒人寻找购毒渠道或已知购毒渠道而为吸毒人购毒而奔走,还是无明显偏向性、仅据所知毒源偶然促成交易进行判断;三是结合用于代购毒品的资金流向界定,先予垫付毒资,交易后向吸毒人索要的行为更符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特征.  相似文献   

8.
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首先要对代购毒品中的“代购”作出准确界定,即对受托人的地位作出形式判定,受托人自行寻找毒源并完成毒品交付,是独立的毒品犯罪交易主体,成立贩卖毒品罪正犯。其次将牟利与否作为代购毒品行为准确定性的关键要素,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认定为加价或变相加价牟利情形,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或者蹭吸、共吸的,一般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非牟利型代购毒品行为,则从主观方面和代购毒品数量进一步认定。  相似文献   

9.
一、基本案情2005年12月份至2006年11月份,某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李某伙同该公司某地区分公司负责人郭某等人,以所谓"原始股"股权短期内即可上市为幌子,让其公司员工向他人推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非法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代理买卖业务。将市场价仅为1元左右的四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以3.40元-3.90元  相似文献   

10.
非法经营罪是现行刑法新设的一种犯罪,由于《刑法》第225条,采用了叙明罪状方式,并以列举方式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作出规定,但在所列举的第四项内容中,仍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因此对这一新的罪名应如何准确理解,其本质特征又是什么,其行为表现具体有什么特点,在市场经济下,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避免新的"口袋罪"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明确化。本文拟就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中.应区分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情况,对居间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中,为毒品的出卖方推销、介绍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吸食毒品者委托,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12.
<正>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传统毒品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受到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被不法分子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相关涉毒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占比呈现上升态势,已经成为新型毒品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加之“互联网+物流”的主要交易方式,给相关毒品犯罪的侦查取证、行为认定和综合治理都带来巨大的挑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界定受立法发展和禁毒形势的深刻影响,存在动态调整和体系不够完善的特点,给毒品认定的司法实践带来一定难度。通过把握毒品定义的毒害性、致瘾癖性、受管制性和非法使用性四个要素,特别是紧扣“非法使用的受管制药物”这一指向法律评价的核心要义以对涉案物质进行司法认定。涉案物质应当符合列管药品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范围,并且系非法使用目的,才能认定为毒品。未列管药品不具备受管制性,不能认定为毒品。列管类药品能否认定为毒品,关键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该涉案药品的非法使用性。  相似文献   

14.
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通过公众媒体或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以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办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可以根据涉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实际用途、非法集资人归还能力等要素,综合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15.
吴晓娜 《法制与社会》2011,(30):124-124,12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待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非法持有两种以上种类的毒品,可以折算成同一成分然后进行定罪量刑。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当非去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如果还存在毒品再犯、累犯、在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能否累计毒品数量,应当区分情况分析,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15,(4):67-71
非法经营罪是由1997年刑法所增设的罪名,是从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随着市场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非法经营罪在立法和实践中呈现出一定的概括性与扩张性,对一些行为的司法认定产生了较大分歧。因此,对常见实务问题的研究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7.
贺平凡  沈言 《人民司法》2008,(16):14-17
【裁判要旨】行为人既贩卖淫秽书刊又非法经营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对于非法经营假冒、伪造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相似文献   

18.
当前边境地区走私、贩运毒品犯罪的特点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祝卫莉 《政法学刊》2004,21(6):85-87
当前,受国际毒潮的影响,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和复杂。而在毒品犯罪中,走私、贩运毒品犯罪占相当大的比 例。当前,边境地区的毒品犯罪呈现出策略灵活多变,雇佣贩毒突出,利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进行毒品的走私、贩运,人体藏匿毒品形 成新高潮等特点,需要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在赌博罪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如何认定非法发行彩票行为,做法不一。司法解释将非法发行彩票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有着其合理性,本文试就此探讨。  相似文献   

20.
司法机关对于"黑保安"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保安服务行为能否入罪、构成何罪、如何处刑的问题存在认识分歧。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存在是基于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非法从事保安服务是一种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入罪。对该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应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相关行政法规的刑事罚则须依从刑法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标准应当相互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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