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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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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名义交付请托人理财本金索取或收受没有明显偏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固定收益,能否以受贿论处,关键在于综合个案证据,以客观的、联系的视角厘定以投资回报为名的受贿行为;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的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对于真实借贷关系与贿赂犯罪关系不明的案件,同样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其犯罪数额为借贷资金的利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占用他人借款且没有归还使用巨额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该项利息应当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2.
借贷型诈骗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应当以被害人交付数额为基础,再考量借贷利息的发生、归还、合法性等情况而做综合判断。借贷时预扣的利息、借贷之后未归还的利息均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借贷之后已经归还的利息,如果该利息合法,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如果该利息违法,则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同时,借贷型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归还的高额利息,不能作为犯罪成本对待。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14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借贷型受贿罪包括免除债务型、拖欠不还型及利息过限型三大基本类型。每种基本类型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种类。在免除债务型之下的免除本金型受贿犯罪中,没有谋取利益且免除3万元以下本金的不是受贿;意思表示生效时且期满未偿还的借款转化为受贿。就拖欠不还型受贿犯罪而言,需要注意两点: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不是认定受贿的根本依据;催讨行为能够作为否定受贿的重要因素。在利息过限型受贿犯罪中,行为人收受超过约定或法定利息的金额即是受贿数额。此外,判定是否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原则上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利息受贿数额时,应当采取二分法,区分借入型受贿与贷出型受贿。不论是何种受贿类型,都应当准确把握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4.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新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规定,其中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规定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本文试就如何运用《意见》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受贿犯罪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贿赂犯罪中收受物品情形下,受贿数额的认定存在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之争,从而造成实践认定标准不统一。对此,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据受贿人的主观认知情况,以贿赂物品的客观价值为基础,对受贿数额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不同类型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同时,还需要考虑受贿时间节点、间接数额等关键因素的影响,最终确定具体的受贿数额,以便实现对贿赂犯罪的精准惩治。  相似文献   

6.
本文指出在认定权属未变型受贿犯罪数额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受贿故意的具体内容及其产生的具体时间节点,严格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确定受贿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依据。  相似文献   

7.
论"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忠国 《法学论坛》2006,21(2):112-116
家庭成员共同受贿是当前受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多争议,论文在考察“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理论的基础上,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的形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探讨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8.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职务身份犯罪的责任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除了应当以犯罪总额包括犯罪参与总额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之外,还应该以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作为决定其处罚轻重的因素。建议将犯罪总额作为定罪数额,将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和平均数额作为量刑数额。  相似文献   

9.
共同金融犯罪"数额"认定对共同金融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对共同金融犯罪成员数额认定,应当结合共同犯罪总额所达到的量刑幅度和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综合考查。  相似文献   

10.
张斌 《人民检察》2013,(2):65-67
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通常呈现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应当按照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裁量刑罚。那么,共同受贿犯罪的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收受干股的受贿犯罪与直接收受财物的受贿犯罪相比,有较大特殊性,是否能认定为受贿罪存在一定争议,且在审查过程中还面临着数额认定、是否既遂等审查难题。准确审查认定收受干股的案件事实,关键是要抓住权钱交易的实质,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获利来认定犯罪形态以及受贿数额。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以后的庭审阶段常为自己辩解到:收受贿赂后,将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并未归个人所有,因此对这部分钱物,司法机关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究竟如何定性,不仅困扰了司法机关对受贿案件的查办,而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笔者认为,应明确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以犯罪论处,从而,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健康深入开展。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13.
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按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相似文献   

14.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15.
对商业受贿犯罪[1]的既遂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可能涉及的问题大致包括: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第8条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中的受贿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犯罪时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犯罪,对“借用型”受贿犯罪进行准确界定,是打击该类犯罪的首要问题。文章从“借用型”受贿犯罪的特点、审查方式进行分析,进而为司法实践中“借用型”受贿的认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职务犯罪量刑因素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数额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考察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认定中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数额是否可以成为职务犯罪定罪的绝对标准?如果刑法规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数额是否可以决定罪重与罪轻?笔者对南京市法院审理的2003年、2004年度南京二级法院系统(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所有审理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以及2005年1-10月市中级法院审理生效的上述三类案件进行了调查。(一)基本情况本文调查涉及的贪污罪名的案件有52件63人,受贿案件143件145人,挪用公款案件25件30人。三类案件收案比…  相似文献   

18.
干股型受贿是两高2007年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认定的一种受贿形式,对已经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仅达成合意收受股份,但股份未实际转让,并且没有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情形作为受贿未遂加以追究是完全适当可行的,数额以股份的价值计算即可。以明显低于股份价值的价格购买股权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  相似文献   

19.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惩治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本文拟就《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以低价购房等交易形式受贿犯罪的具体认定问题,进一步作些讨论。一、如何掌握定罪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和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个人受贿5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所周知,房产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往往伴随巨额的资金流动,些许不正当地优惠打折就可能使受贿金额超过5000元乃至5万元,于是必然提出的问题是,能否单纯按照上述法定的数额标准掌握此类受贿犯罪的认定尺度?  相似文献   

20.
随着贿赂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高,为有效惩治犯罪,两高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并明确列举和阐述了受贿犯罪的十种新类型,但却并未全部囊括常见的新型受贿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出资的新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犯罪,需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就犯罪数额的计算设定行之有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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