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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显著“刑事化”特征。检察院直接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优势,它能够扩大受案范围、减轻证明负担、发挥预防功能与促进源头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以互联网平台滥用“知情同意”规则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以及间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作为主要对象。立案标准仅要求侵权行为有导致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危险即可。诉讼请求应当兼顾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还应当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预防与惩治功能。针对恶意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允许检察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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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和社会公共意识的不断提升,公益诉讼也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对其研究也渐趋深入,对公益诉讼的研究领域也从单一的民事诉讼法领域扩及到其他领域.但随着领域的扩展,学者在研究民事公益诉讼时却一直没有合理界分其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本文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研究,浅探其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以求能为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性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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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单一、损害赔偿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混乱、惩罚性赔偿适用态度不明等问题。传统的“差额说”损害论存在局限性,以违法所得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不具有普适性。以恢复完整公共利益为目标,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经济利益与秩序利益、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但不包括民事主体的个体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正当性,但应处理好其与刑事、行政责任之关系。在损害赔偿规则适用中,应引入“动态系统论”这一理论工具,将侵害人主观状态、具体情节、影响后果、获利数额、恢复公共秩序的合理开支、侵害人经济和生活状况作为考量因素,合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应平衡罚金、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损害赔偿的折抵关系;此外还应加强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保证其用于填补、修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公共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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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到了人大会议的议程中,是否在民事诉讼中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然有所争议.本文指出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角度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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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是大势所趋 ,那么两类公益诉讼有何相似之处 ,又有何不同呢 ?通过对二者进行了各个方面的比较研究后 ,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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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系尚在探索阶段。从实践样态来看,该领域还存在着模式选择难以自洽,所受损失、支付价款与销售金额之间转化机制缺失,不同性质处罚之间抵扣、减免混乱,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不尽合理等问题。为妥善解决当前实践面临的困境,应当重置以销售金额为计算基数的标准,合理确定弹性倍数,构建以客观因素为导向的减免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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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从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初衷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正义正是公益诉讼替代性和补充性的价值体现。针对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可以加大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对惩治和预防该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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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风险社会,司法如何通过制度架构有效预防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通过预防性司法制度应对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既是履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主动选择,也是因应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需要从现行保护模式入手,公共执法模式与传统诉讼补救模式在个人信息公共安全风险的防控上均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不能对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周延保护。为完善个人信息社会公共利益风险治理体系,总体层面应当注重从自我控制到公共治理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保护模式从补偿性到预防性的制度延伸;具体层面需要逐步确立“高风险”的法律基准和检察机关处于诉权主体的优先顺位,以及对诉前程序、证明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或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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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已经成为理论界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障碍出发,分析了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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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公害、国有资产流失等“公益”性质案件的增多,“民事公益诉讼一逐渐走进法律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的视野;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尚处于探讨和摸索阶段;“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质是“民事诉讼”,“公益”本质上是某些特殊主体的“私益”;有关“公益侵权”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手段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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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司法实践的探索来看,该领域存在着惩罚性赔偿的表现形式狭隘、计算标准不清、归属利用混乱等问题。为了在环境侵权领域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作用,应区分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采用“基数+固定倍数/浮动倍数”计算方式,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划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恰当处理好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三者之间的责任竞合;在执行阶段统一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方式,确保专款专用,但也应当拓宽惩罚性赔偿的实现渠道,不能仅限于金钱赔偿,允许其他可替代性方式,从而充分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惩戒、预防与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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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转型,社会思想观念、社会经济形势等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不容忽视。本文指出借鉴国外立法,赋予我国检察官一定范围的民事公益起诉权和诉讼参与权,保障公民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