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网络钓鱼诈骗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出现的新型计算机犯罪,其犯罪形式多样,影响范围广泛,严重危害了网络空间的社会稳定和信息社会的正常发展,也损害了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权益.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处罚提供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钓鱼诈骗行为的定罪处罚也应按照具体行为作出具体的认定.加大力度打击网络钓鱼诈骗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实践中存在“罪名定性以诈骗罪共犯为主”“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无需具有犯意联络”“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都是从犯”三大归责误区。目前亟待匡正此类行为的诈骗共犯归责进路。具体而言,首先,应当确立此类行为的定性逻辑为独立犯罪认定优先,诈骗罪共犯认定居后。其次,在归责标准上,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明知是决定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基于功能性因果关系论,以取款人的犯罪参与规范时点及其身份类型、行为分工,判断其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后,通过取款人的组织身份及其主观认识,判断其是否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亦或在实现诈骗犯罪中起到了重要或关键作用,以界定其在诈骗共犯中的主从犯地位。  相似文献   

3.
经过对866份刑事裁判文书从宏观层面及微观层面的实证分析,在总体态势上,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在各地区分布不均、罪名确定上存在差异、犯罪黑数巨大;在主体特征上,网络诈骗犯罪趋向集团化、犯罪主体集中在青年人群且多数为社会边缘群体;在行为特征上,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诈骗类型多元化、涉案金额普遍巨大、地域覆盖范围极广的特点.对网络诈骗的防控对策,提倡法益保护早期化、预备行为实行化以及内心设防常态化.  相似文献   

4.
以甘肃省B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为样本可以看出,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难点和重点问题是如何准确认定主从犯、正确界定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传销行为、有效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洗钱犯罪等。对此,应从嫌疑人所处地位、具体分工、实施行为、利益分配等案件细节着手予以判断认定,进而能够实现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精准打击,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较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复杂,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参与时间节点、上游诈骗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分别考量;区分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还是兼具转账、套现、取现等分别认定.在法律适用时,基于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应优先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时则应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诈骗犯罪既遂后加入且存在掩饰隐瞒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补充性罪名.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含套件)的,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相似文献   

6.
王勇 《人民检察》2023,(8):20-23
当前,以各类货物或者服务交易为名义的交易型电信网络诈骗易发多发。市场交易领域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符合民事欺诈的要求,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二者在对财产的法益侵害性程度、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围绕这两点判断罪与非罪时,应强化客观性审查:一方面,注重考察行为人是否支付对价、支付的对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诈骗行为是对关键事实进行诈骗,从而具有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高度危险。同时,基于客观性审查的逻辑起点,构建对特殊交易型诈骗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7.
夏凉 《中国检察官》2021,(18):23-27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增多,同时还牵连出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合理化设置;同时对一定程度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制作、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独立成罪。对于在整个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所涉及的处置公民个人信息的电信、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中立的帮助犯理论,视具体情况分析处置,一般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主观无罪过或过失(无罪)、间接故意(不起诉)与直接故意(定罪处罚)三种情形。网络电信诈骗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呈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污蚀网络环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实施,为全流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相关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9.
何荣功 《华中电力》2023,(1):114-128
刑事诈骗是民事欺诈中的严重部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诈骗的行为类型多样,具体构造也存在一定差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诈骗行为的具体构造展开。交易型诈骗中,作为交易对价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使用型诈骗的场合,应重视对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用途和资金走向的考察,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财物用途和资金走向无法查清的案件,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格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同时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资格以及财物的具体用途。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还要注意欺诈事实是否属于核心或者主要事实以及欺诈程度等。  相似文献   

10.
《江淮法治》2014,(22):10-12
正当前,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银行卡诈骗等新型诈骗行为屡禁而不止,大有推陈出新、愈发猖獗之势。目前网络犯罪嫌疑人利用率最高的网络载体,主要集中在QQ(含微信)、二维码、婚恋网站和论坛网络交友诈骗、固话欠费诈骗等一系列新型诈骗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银行支付手段的多样快捷、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层出不穷。这些非接触性案件的出现,令我们大多人防不胜防。这里,我们精选几个案例,旨在为广大读者擦亮眼睛,谨防受骗。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人员诈骗"您在邮政局有包裹,其中或夹带有毒品及银行卡,公安机关已介入,请尽快与安庆市公安局联系。"3月14日,潜山县的王  相似文献   

11.
目前,人们关于"网络诈骗"的定义还未有统一的说法。本文所指的"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不法行为。文中指出应通过对网络诈骗的危害、网络诈骗的特点的认识,加强治理网络诈骗要坚持群专结合的道路,进行社会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2.
<正>近年来,网络直播在我国迅猛发展,尤其是依靠新兴传输技术与互动手段的真人秀直播更是势头强劲。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占网民整体的68.2%。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为1.94亿,占网民整体的18.8%。但是,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立法来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现行刑法也未明确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涉嫌犯罪时如何定罪与处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13.
在网络直播中,主播常通过使用数字音乐作品以增强直播间对观众的感官吸引力,但在使用中往往忽视作品的授权情况,部分未授权使用的行为则涉嫌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有必要对此类侵权行为和救济措施进行细化研究,本文分析当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以期规范直播行业对数字音乐作品的使用,预防及减少网络直播中侵害数字音乐作品版权的行为,进一步提升对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力度,净化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14.
万方 《法商研究》2023,(2):146-158
在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中存在着多元的主体与复杂的法律关系。由于传统行政手段难以充分发挥对网络直播营销乱象的管理效能,因此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直播营销平台设置了诸多监管职责。直播营销平台借助监管职责的行使及自身的技术权力,对直播营销经营者有着强大的支配力,此种平台权力属于典型的私权力。通过直播营销平台进行的平台治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但是平台在私利性的驱动下极易不当行使权力,存在监管困局。应确定直播营销平台监管权力的范围与边界,同时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引入公法规范行权行为,构建内外部救济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以确保直播营销平台监管权力的正当行使及监管职责的充分履行。  相似文献   

15.
江涛 《人民司法》2012,(4):59-61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的手段除侵吞外,同时还应包括盗窃、诈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原本并不为行为人单位持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的诈骗行为也能构成职务侵占,因为实施这种骗取行为的人始终拥有着经手该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诈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犯罪对象是本公司货款,本公司是受害方。  相似文献   

16.
直播行业的兴起使直播内容更多样化,人们可以通过直播购物,也可以通过直播看世界美食、赏世间美景。但是,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开展一些隐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在直播中放置.“老虎机”等赌博工具,远程操作帮助网络用户投注。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不管是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这些不法分子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似文献   

17.
主播工厂     
《方圆》2024,(6):8-9
<正>“男扮女、演双簧。你以为与你互动的是眼前的小姐姐,殊不知,对方可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诈骗团伙,为的就是让你打赏,以此牟利。”近年来,随着男运营冒充女主播吸引“榜一大哥”大额打赏引发财物纠纷等现象频繁曝光,秀场直播的遮羞布被扯下。不法分子以直播公会的名义批量招募主播,设置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培训主播进行情感诈骗、敲诈勒索、虚拟色情交易,甚至诱导观众参与网络赌博。  相似文献   

18.
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具有专门的入罪与量刑标准。与传统诈骗相比,网络诈骗的入罪门槛低,量刑相对重,准确认定网络诈骗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至关重要。然而现有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网络诈骗的概念,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致使网络诈骗的司法认定成为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正确认定网络诈骗,首先是要厘清普通诈骗与网络诈骗的区别,以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然后要厘清网络诈骗与特定网络环境下盗窃、赌博及信用卡诈骗的区别,以解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江淮法治》2014,(22):12-14
正构建网络、信息安全长效机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是哪一方可以独立解决的。只有"立法监管、行业自律、公民防范"三管齐下,才能有效减少新型诈骗犯罪,让人们畅享电子科技成果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银行卡诈骗等新型诈骗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财产甚至人身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成为全民公害。如何应对新型诈骗,记者日前采访了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伟东。完善立法强化监管党的十八大提出,要高度关注网络空间安全。三中全会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为监管网络安全提供了保障。刚刚闭幕的四中全会明确  相似文献   

20.
诈骗类犯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而认定诈骗类犯罪最关键的是确定行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有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具有还款意愿以及赃款、赃物的去向等方面加以认定。同时我们还应善于运用推理,运用证据间的关联来认定,对多次诈骗、循环诈骗应综合予以认定。对行为人逃匿的行为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