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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文书的情况,法院通常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通过缺席审理的方式结案.本文试从分析在离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入手,阐述了完善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方式的措施,并提出在离婚案件中要严格审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规范公告程序,并慎重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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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推定送达,对于公告送达进而缺席判决的案件,一般都是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才知晓此事,其上诉权已丧失,向检察机关申诉可以说是当事人最后的司法救济渠道,如何让保障其权力的实现,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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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送达,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执行法律文书无法直接对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送达时,可对物(即责任财产)来进行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在法治的帝国,程序是法律的心脏,而送达则是程序法与实体法链接的纽带.但长期以来,囿于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我国民事送达程序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民事送达成为法院完成诉讼和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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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设立送达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正常、准时地进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民事诉讼中任何一项制度或程序性设计,它不仅要保证公正,而且要讲求效益,即用最小的诉讼成本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因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简化送达程序,节省审判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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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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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强制性。当事人应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若义务人无视法律文书的效力,故意拖延、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和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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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送达行为保全,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到达某个地点向特定的个人、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或物品的行为给予证明的行为。主要证明四项内容:送达人的送达行为:送达的地点、被送达的人;送达的内容;送达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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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涉及人身损伤的自诉案件的法医鉴定书送达当事人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优越性。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应当改进。 (一)合法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知”应是最明确的告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读”目的在于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而最明确的“告知”和当事人最充分的了解,莫过于将法医鉴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涉及人身损伤自诉案件的法医鉴定书送达当事人,应该说是更好地体现了立法意图。 (二)必要性。在涉及人身损伤自诉案件中,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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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外送达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已日益增多,且倍受媒体和国际的关注,必须确保公正的审理,其中涉外送达是确保程序公正的关键一环,必须引起重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涉外送达问题,是指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仍属涉外送达:1.向具有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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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商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确定了管辖权,才会发生诸如境外当事人的文书送达、域外调查取证、案件受理、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的程序问题。绝大多数的涉外商事案件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着联系,这就不仅可能出现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导致管辖权冲突的情形,而且增加了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可能性。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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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4)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过去,由于送达的法律 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针对过去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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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说的民事诉讼准备程序是指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至开庭审理之前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就我国而言,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 117条至 119条所规定的内容。包括:送达立案通知、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及确定是否追加当事人及案件管辖等。笔者有理由相信,出于司法公正及审判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准备程序将越来越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视,而律师在此程序上的重要作用也不可逆转地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变化。 此前,不少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还停留在一看、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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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送达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送达作为必要的诉讼行为 ,贯穿于诉讼始末 ,对于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引起相当的关注。本文就当前民事送达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作一探讨。一、民事送达行为主体的确定问题民事送达是一种民事诉讼行为。一般认为 ,民事诉讼行为主体有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三种 ;在特别情况下(如民事抗诉案件) ,还包括检察院。民事诉讼行为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因实施的行为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通观我国民诉法第七章期间、送达的规定 ,对于送达主体并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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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释法就是在裁判文书送达时或送达后的一定时间内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释理,使当事人明白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问。判后答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达到民事诉讼案结事了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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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向上级人民法院抄送、报送法律文书时,往往附有送达回证,要求对方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把送达回证寄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送达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受送达人了解文书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在于送达后要产生一定的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