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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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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手托两家”,通过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权在法治轨道运行,以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当前,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法律规范体系还不完善、检察监督标准仍存在分歧,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等检察监督前置程序的限制等,导致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功效发挥不足。上述问题亟待理论上予以研究廓清、法律上予以明确、实践中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2.
民事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对民事非诉执行开展检察监督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需要。一,民事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案件数量偏少1.申请监督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3.
行政检察发挥着“一手托两家”的作用,既要保障公正司法,也要促进依法行政。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行政检察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补齐行政检察短板的重要抓手。目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受案率低、监督范围界限不清晰、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且缺乏刚性等问题。检察机关应从转变工作理念出发,加强同法院、行政机关沟通,把握行政非诉执行重点监督领域,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4.
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案件应当由执行机关管理,还是由申请执行人管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由此导致案件监管缺失问题突出,对司法公信力和行政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并致使国有财产出现隐性流失。在地方治理层面,检察机关宜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闭环监督制度机制。在国家治理层面,检察机关应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释制度。  相似文献   

5.
近两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度的增长,在执行过程中向律师咨询或请律师代理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即被执行人也随之增加。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应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越权”行为,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效率。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讨。第一,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199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1996]!2号通知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  相似文献   

6.
行政非诉案件既包括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也包括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均是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范围。实践中往往因行政机关怠于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适用不统一、违规减免罚款本金、强制执行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行政处罚目的无法有效实现。因此,有必要从规范统一“加处罚款”的执法司法标准、依法纠正减免罚款实践做法、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深化内外部执法司法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祁菲 《人民检察》2023,(9):50-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1款第2项要求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内含行政行为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明确两方面含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是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中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是确定的、最终的。常见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行政裁决、行政命令等。检察机关在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中应从“质“”量“”定”三方面综合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  相似文献   

8.
为破解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的难题,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在该类案件裁定是否准予执行的审查阶段,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协调并重原则,发挥“桥梁”作用,引导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9.
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执行体系的重难点,也是行政违法监督的突破点。浙江对违法占地案件实行“裁执分离”,即以裁定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为原则,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依法能动履职;怠于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开展全方位监督;注重“一手托两家”,推动穿透式监督;注重释法说理,实现共赢式监督。此外,还需以穿透式监督理念为牵引,着力破解“程序空转”;以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为支撑,着力提升监督质效;以法促善治为落脚,着力助推基层治理。在此基础上,一体解决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层面的共性问题,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10.
非诉行政执行是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以杭州市为实证,从该市非诉行政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和法院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分析其所面临的影响行政效率、客观妨碍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固有的程序缺陷影响非诉行政执行结果、法院执行难及拒受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机关干预法院执行等问题,提出立法由法院委托行政机关代为执行或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建立代整治机制等对策与建议,以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此问题。  相似文献   

11.
林木扬 《法制与社会》2013,(32):126-127
当前,我国非诉行政执行主要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补充。但这种运行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难以实现其设立初衷,在学术理论界也都备受争议,因此,对非诉行政执行机制进行分析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非诉行政执行机制的探讨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试点经验,提出以下构建思路:在目前《行政强制法》对非诉行政执行的规定未作出大的改变的情况下,非诉行政执行权尚未具备全部回归行政机关的条件。在此,非诉行政执行宜采取分权运行机制作为过渡方式,待日后条件时机成熟,再通过立法将非诉行政执行权全部赋予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12.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行政非诉案件发展迅猛,行政非诉执行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监督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中同样具有监督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对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都有着必然的需求,只有及时启动,不断深化监督方式、范围,才能更好实现行政非诉执行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我们把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叫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目前法律对这类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受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条件和范围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人民法院都应予以受理: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三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要坚持为人民司法,能动履职,通过带案下访、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回应申诉人实质性合理性需求,多措并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为大局服务,在依法履职、能动监督中护航民生民利,对行政监督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我管”促“都管”为抓手,缓解社会矛盾,实现诉源治理,助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5.
面对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亟需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受制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监督方式缺乏刚性、程序制约等原因,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案源匮乏、监督成效不佳、工作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从完善立法、更新理念、加强监督力量、扩大宣传等方面以补齐行政检察短板,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强制法》承继了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双规制。行政强制执行面临着执行效率不甚理想、执行冲突时有发生、非诉行政执行困难重重的制度困境。针对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过窄、传统强制执行观念牢固、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缺少协助等困境成因,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范围、发挥非强制性执行方式实效、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已成为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行政非诉案件在行政案件中的占比逐渐加大,但是由于执行主体不明、执行程序不明、配套措施不全、执法能力不够等问题,违法占用土地与强制执行之间的矛盾冲突激烈,产生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从基层工作实践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出发点,探究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难的原因及检察监督面临的难题,并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三方面提出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的对策,为基层大量非诉执行案件的“程序空转”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以期实质性化解国土资源领域矛盾纠纷,更好做实行政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8.
本文根据对瓦房店院民行部门对本地区前三年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在此基础上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执行情况与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审判、执行力量;加强法律政策调研;强化监督,形成合力。  相似文献   

19.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与执行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非诉执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体现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数量庞大,但由于此类案件反映的情况较为复杂,且缺乏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法院  相似文献   

20.
崔永东 《法治研究》2013,74(2):11-16
本文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调阅原审法院案卷的权力.赋予其以调查取证权。另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调解现象,同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再者.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错误裁定,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对于民事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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