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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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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办理程序机制和大力加强案件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20项具体要求。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刑罚变更执行环节的必然要求,是彻底整治违规违法罪犯"减假暂"顽瘴痼疾的重要之策,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制度性成果。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巡回检察成果,以“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可以将大数据作为筛选假释案件线索的实现路径,有效提高检察监督质效。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请假释。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性,并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提升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水平。  相似文献   

3.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永生 《法商研究》2007,24(2):32-40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4.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进入新时代,减刑、假释制度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罪犯考核计分不科学、违规计分、证明材料缺失、虚假立功,"批量提请、批量审查"导致实质化审理被虚化,检察监督被弱化。针对上述现实,按照类似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建立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是合理的,具有正当性基础。如此,变革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有利于深层次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这契合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的趋势和潮流,倡导大胆尝试,适度推进。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检察实践中的假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假释制度的优势设计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假释、减刑内容高度重合,相关规定不够科学严谨,程序设计不合理。可以从立法、司法层面对假释的要件、禁止性规定、办案程序等加以完善,在假释案件实质化办理中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6.
<正>近年来,孙小果案、巴图孟和案、郭文思案的出现引发了学界对减刑案件办理的高度关注,减刑案件的审理正当性和程序性也受到公众的质疑,减刑案件审理过程实质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实现减刑实质化审理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减刑案件审理模式的考察域外国家大多数并未规定减刑制度,但规定了较为健全的假释制度,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不开庭书面审理。笔者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理由如下:首先,减刑、假释是司法性质的诉讼活动。当检察机关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时,应当由被执行人、监狱和检察机关出庭公开进行审理。而我国现行的减  相似文献   

8.
尚爱国 《人民检察》2022,(19):29-33
在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存在虚假立功减刑、不符合条件减刑、假释适用率低、违法保外就医和“该保不保”等顽瘴痼疾。“减假暂”顽瘴痼疾的形成既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设计存在不足、“减假暂”办案人员力量薄弱、专业性不强等客观原因,也有执法司法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司法观、“减假暂”案件办理实质化不足、派驻监狱检察监督不力等原因。整治“减假暂”顽瘴痼疾,需要进一步完善“减假暂”相关制度,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办理,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减假暂”办案队伍建设等。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监督职能很不健全。应当努力通过立法完善,重新设计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程序,拓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参与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相似文献   

10.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1.
祁云顺 《河北法学》2008,26(6):188-192
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12.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13.
为不断创新完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促进减刑、假释工作的科学发展,2009年9月4日,《中国审判》杂志社、《公民与法》杂志社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专题研讨会在商丘召开。来自江苏省徐州市中院、山东省菏泽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和河南商丘、郑州、洛阳、新乡、许昌、开封、周口中院的法官,  相似文献   

14.
减刑、假释提请权的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是指将减刑、假释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权力。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这种权力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来行使。提请减刑、假释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是建议权,还是起诉权?加刑与减刑、假释的启动权是否应当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认真分析现行提请权运作的利弊,重新审视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的归属,对于完善刑事执行中的刑罚变更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作为刑罚执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假释制度对罪犯更好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罚变更执行存在假释适用率畸低、减刑假释案件适用比例严重失衡等问题。这既有假释制度自身严格的实质条件、程序条件的制约,也受检察监督理念存在偏差、检察监督内容和方式缺乏具体规定支持、责任终身制及倒查机制相关因素影响。检察机关要更新监督理念,重树新时代假释适用监督观,依法能动履职,丰富假释适用监督手段方式,探索扩大假释适用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现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依然存在服刑人员缺乏程序启动请求权、检察院监督相对滞后、执行机关的角色定位模糊的程序结构性缺陷,从而导致法院裁定形式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无法在此轮修法后得到有效解决。应有效整合现行的行政决策模式、学者提倡的诉讼化模式及新兴的公示听证模式,在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推行混合模式,在启动程序中推行双轨制运作与法官预审,在审理程序中推行司法审查模式与对抗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7.
徐丹 《中国检察官》2022,(19):15-18
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减刑案件的审查必须以证据为中心,不仅要注重对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财产性判项履行等实体条件证据的审查,准确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也要注重对提请减刑的程序性条件证据的审查,明显的程序瑕疵或者程序违法,可以补正的要求监狱补正,该纠正的予以监督纠正,从而确保用于减刑的各项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要求。  相似文献   

18.
《检察风云》2010,(13):4-4
上海首例对服刑人员减刑案开庭审理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  相似文献   

19.
<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十四五”时期要促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办理假释案件中积极组织开展公开听证,能够更好维护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在假释适用率较低的形势下,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制度,进一步促进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可以有效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难点堵点问题。一、实践维度:假释制度适用状况分析  相似文献   

20.
陈磊 《人民司法》2022,(4):39-42
<正>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解释》,已失效)所创立的一项重要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4年4月23日公布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2014年程序规定》)、2016年11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年减刑假释解释》)中对该机制进行了完善,并把关联的对象确定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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