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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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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个规定,继承开始20年以后,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何时被侵犯,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部分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20年后,因该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怎样处理?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继承纠纷,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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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一继承时效规定,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诸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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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为接受继承的时效质疑──兼谈改进司法解释问题柯昌信对继承的时效,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被侵犯的,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没有侵权行为或者不知道继承权被侵犯的,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二十年,自继承开始...  相似文献   

4.
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两法中,都有关于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这两个二十年时效的规定,有哪些异同,笔者在本文中对两个条文,试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讲它们的区别点:  相似文献   

5.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遣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条规定是为了维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承继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限期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在这一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即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在上述法定的有效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负有义务的人则可因为诉讼时效届满不  相似文献   

7.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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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曾批复: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198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一些具体问题》第59条规定,继承案件当事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之内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案由应列“继承”,按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处理;超过20年的,如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继承人未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遗产也未受到侵犯的,案由应列“析产”,处理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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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12)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廿五条,法定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表示就视为接受继承,那么,他在超过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后提起诉讼,是否可以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要求,而不提继承的诉讼请求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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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这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所谓放弃继承权,就是继承人在应该实现其继承权利时,而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的表示,即继承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声明放弃继承;另一种是消极的表示,即继承人虽未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但是在知道继承开始并且遗产分割后,没有积极主张继承权,这也应视为放弃继承权。本文探讨的是这第二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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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对继承人自何时起取得遗产所有权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另一种认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笔者就此问题,略陈管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自遗产分割时起,继承人才取得遗产所有权,其理由是:1.并非自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就当然地取得遗产所有权.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权转变为遗产所有权的条件,只有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见表示,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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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继承、限定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法律身份的定位及与债权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的选择。我国继承法重视限定继承制度,但同时对接受继承、放弃继承规定甚少。而放弃继承的诸多问题,对于继承权的选择乃至整个继承法制度,都有重要意义。故有必要对放弃继承权制度作一全面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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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继承、遗产及遗产债务的清偿──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评价荚振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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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继承开始时到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这段时间内,遗产的所有权是以什么形式存在的呢?一种观点认为:遗产所有权在这段时间内,是通过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表现出来的。此时,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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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蜀黔 《时代法学》2004,2(2):67-76
俄罗斯民法典第三部分于 2 0 0 1年 11月 1日在国家杜马通过 ,2 0 0 2年 11月 14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该法典的继承编用 5章 75条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 ,其对遗产范围的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遗产的执行和管理以及特殊形式遗产的继承等方面都规定得较为详细 ,且与我国现行继承法有较大差异。中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得比较早 ,对继承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不少学者已经进行了研究。为此 ,在介绍俄罗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同时 ,将其与我国现行继承法进行比较 ,以期对今后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有所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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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义务主体对继承人以外受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的制度称为遗产酌给制度。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遗产酌给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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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二、继承法修改完善之建议 (一)明确继承人作出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继承的接受和放弃是遗产处理中的重要一环.我国遗产处理在《继承法》中没有时间限制,其弊端前文中已阐述。而对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间进行限定.在许多国家地区的继承法律中都进行了规定.有的还规定了放弃继承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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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2012,(7):56-59
公民的继承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实现继承权的最主要形式就是顺利地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这同样也是《继承法》立法的主旨之一。我国现行《继承法》立法中对于公民如何实现继承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尤其对于无纠纷背景下公民如何实现继承权的具体规定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而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办理的继承案件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法院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件。无纠纷背景下公民实现继承权的实践要求《继承法》的立法修改过程中能够对此进行一定的支持和呼应,而公证机构在这种实践中所发挥的有效作用也应该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9.
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20.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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