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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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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及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静武 《行政与法》2004,(7):115-117
刑事非法证据的采证问题,是立法机关、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热点。对刑事非法证据如何抉择,关系到实 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 现。建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的科学化、民主化。  相似文献   

2.
刘杰 《法制与社会》2010,(31):296-296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既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相似文献   

3.
赵常成 《中外法学》2023,(1):241-25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制裁”与“救济”两种规范原理,这一分歧在我国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制裁原理以司法正洁与威慑违法作为证据排除的正当依据,具有国家本位、义务本位、违法者本位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主流观点将证据排除理解为“程序性制裁”,支持制裁原理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导致证据排除的存在意义难题、范围失控难题、裁量模糊难题等理论与实践问题。与之相对,救济原理引入矫正正义作为正当依据,主张证据排除是“程序性救济”,其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具有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受害者本位的基本特征。与制裁原理相比,救济原理可以为我国证据排除的存在意义、范围限制、裁量标准等提供更为妥当的解释。虽然如此,单一救济原理下的证据排除同样存在其缺陷。基于原理协同的立场,以制裁原理补充并修正部分解释结论,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更具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其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得规定更加明确、细化。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在现阶段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裁判的独立性、诉讼的效率、科学性等。本文通过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程序领域,程序性制裁理论的提出与系统诠释,不仅凸显着程序正义理念与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价值,而且为我国构建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规制、预防机制提供着重要的理论依托。但经由反思与检讨,程序性制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自恰性欠佳与前瞻性不足等缺陷,而且针对那些隐性的、消极性的、随意性的、非致力于起诉或审判的程序违法侵权行为,也表现出治理效果欠佳的实践局限。重估程序性制裁之价值、肯认程序性制裁之局限,目的是为了我国未来构建一套针对程序性违法的综合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出路——以刑讯逼供为主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左德起  贺明峰 《证据科学》2010,18(3):359-364
刑讯逼供是当前中国刑事侦查当中的一大顽疾,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是破除这一顽疾的一把利剑。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原因,其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在中国这种特殊国情之下,只有将其运用到侦查阶段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作用才能完全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7.
吴丹红 《现代法学》2006,28(5):143-149
中国三个地区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案件处理情况的调研结果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其中有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制度和价值观念层面的原因,因此,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不能仅限于证据规则层面的努力,而应该在更广阔的视野中进行改革,以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万毅 《现代法学》2011,33(3):174-183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9.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在中国刑事诉讼之中 ,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在重新构建这一制度时 ,需要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取证手段的类别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 ,同时还建立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机制 ,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有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司法听审形式、有关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排除规则适用后的再救济问题。  相似文献   

10.
程序性制裁之局限性——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科学完善的制裁体系应当以个体责任为主要责任形式,应当注重发挥其最佳威慑效果,并能够兼顾惩罚与救济的双重功能。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采取集体责任或国家责任形式,存在着理论上过度威慑和实践中威慑不足的悖反现象,同时无法发挥制裁的救济功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性制裁措施必须结合责任主体、威慑功能和利益流向这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对程序性违法的有效治理必须科学划定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各自的作用边界,以形成强大合力。  相似文献   

11.
以程序性制裁弥补实体性制裁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士元 《法学论坛》2005,20(5):11-15
为了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我国确立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处分、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在内的多种直接对刑讯者本人进行实体性处罚的制裁措施。现阶段,众多因素限制了这些实体制裁措施效用的有效发挥。其中部分因素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诉讼制度变革予以消除,但是这些变革都较为重大,何时实现乃至能否实现都还是个问题,而部分因素则不可能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消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机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程序性制裁能发挥效用,并与实体性制裁互相配合,以抑制刑讯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非自愿性口供的排除规则--从刑讯逼供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褚福民 《法学论坛》2005,20(5):26-29
由于涉及到口供和排除规则这些重要问题,非自愿性口供的排除规则受到了我国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是,现在对该规则本身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本文从刑讯逼供的角度出发,对于排除规则中的几个要素,如"刑讯逼供"的含义、排除模式、"毒树之果"规则、排除后果等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加深我们对于该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13.
刑讯逼供的经济学解析--以刑事侦查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川豫 《法学论坛》2005,20(5):16-20
我国刑事侦查中非法刑讯逼供的现象非常普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警察使用刑讯逼供作为侦查讯问的手段所支付的侦查成本低,为此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小,但却能获得破案等一系列高收益.警察刑讯逼供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的原因与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和公安机关的行政运作模式有很大的关系,只有消除了刑讯逼供内在的发生基础,降低警察从刑讯逼供中获得的利益,提高刑讯逼供的成本和风险,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刑讯逼供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的法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症,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学界对刑讯逼供治理的论述仍无法突破那种缺乏“问题意识”的窠臼,因而在刑讯逼供的现象与论述之间存在着断裂。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寻求刑讯逼供发生的一个前提,即证据资源的稀缺性与侦破案件对证据强烈需求的矛盾性,这从一定意义上拓展了观察、分析刑讯逼供现象的视角,为彻底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近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冤案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这是口供中心主义的刑诉传统所致,而偏重口供证据则根源于追求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司法理想。但这一司法理想很难通过构建一整套标准清晰、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将其转化为现实。当前"口供——事实——客观事实"这一闭合链条,使最理想的司法追求在实践中通常会转变成最现实的司法,想尽一切让当事人"把事实说出来"。这既是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的现实动力,亦是刑讯逼供难以根除的文化根源。要想从根本上破解这些难题、彻底终结冤案的发生,应当以理智的态度努力完成从以客观事实到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司法理念的更新,重新构建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荆梅 《行政与法》2007,(10):89-90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刑讯逼供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悖于诉讼文明的司法民主的现代性要求。因此,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7.
倪铁 《犯罪研究》2009,(1):21-27
在中国传统侦查中,“讯”与“供”构成一对相反相成的共同体,传统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参与其间,在不断的互动中完成传统侦查的中心任务——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捕获犯罪嫌疑人。传统侦查奉行“有罪推定”、“无供不录罪”,对“供”的高度关注使得“讯”获得了巨大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动辄遭侦查人员的拷讯,刑讯制度渐臻发达。中国传统法律规定了拷讯的对象、使用条件和具体运作,并且也规定了对违制拷讯行为的惩戒机制,但并没有阻却传统侦查实践中肆虐的违制拷讯。  相似文献   

18.
The imposition of a death penalty with a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DPSE) for two years, and the procedure for judicial review of the DPSE both demonstrate the Chinese policies of “reduction in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cautious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the defendant was sentenced to death and immediately executed has declined, whereas the number of cases in which a DPSE sentence was given has increased. In China, judi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generally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judicial review procedure in cases where the sentence is a death penalty with immediate execution. However, less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procedures for review and variation of sentence in DPSE cases. Judicial review for DPSE sometimes exists in name only, and is sometimes overlooked altogether, which is inappropriate for a penalty of this severity. There are also serious shortcomings in the laws regulating the review procedure for the DPSE, which lack provisions specifying the consequences for serious violations of due process during trial, nor do they completely reflect the principle of in dubio pro reo. In the procedure for variation of the DPSE sentence, the relevant laws do not adequately uphold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a defense or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There are also difficulties regarding the time limits on ruling on a commutation of sentence. In order to make the procedure more reliable and guarantee the substantive rights of defendants sentenced to the DPSE, the relevant laws require a number of modifications and improvement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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