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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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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14年8月25日)沪府发〔2014〕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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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沪府发〔2012〕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筑府办发[2015]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2015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15]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我市户籍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现行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八条件基础上,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调整至2013年度城镇居民年  相似文献   

5.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6]7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对暂不能提供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发放租赁补贴资助其到市场上自主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相似文献   

6.
甬政办发[2007]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正>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沪府发〔2013〕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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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9月26日)沪府办发〔2014〕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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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5月9日)沪府发〔2014〕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大政办发[2014]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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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1月21日)沪府发〔2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2.
甬政发[201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2年度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二月六日2012年度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为有效落实惠民工程,进一步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将2012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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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政办发[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起我市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改称为租赁住房补贴。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申请范围。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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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2016年7月18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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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9月26日)沪府办规[201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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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3月31日)沪府办发〔2014〕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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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报》2012,(5):16-16
<正>津国土房保[2012]19号为落实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扩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受益面,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3月1日起,放宽"三种补贴"准入条件,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甬政发[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09年度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甬政发[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0年度宁波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2017年12月20日)沪府发[2017]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调整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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