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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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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杭政办函[2015]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  相似文献   

2.
<正>(2015年8月28日)沪府发〔2015〕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评估,2010年9月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3.
<正>京建法〔2014〕2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效率,加快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4.
<正>(2014年9月26日)沪府办发〔2014〕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济政办发[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起我市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改称为租赁住房补贴。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申请范围。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仍  相似文献   

6.
湘财综〔2008〕56号HNPR-2008-12005各市州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支持我省各市州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省建设厅同意,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7.
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2016年7月18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  相似文献   

8.
<正>京政办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9.
<正>(2014年9月19日)沪府办发〔2014〕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0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9月30日.  相似文献   

10.
<正>(2014年9月19日)沪府办发〔2014〕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本市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表前供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杭房局〔2022〕127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 5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相似文献   

13.
<正>(2015年1月21日)沪府办发〔2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住宅小区是市民群众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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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9月26日)沪府办规[201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但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较小,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日前,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建设公租房(即单位租赁房)。右江矿务局的"安居工程"正好为此《意见》的实施提供了一个美好的范本。  相似文献   

16.
<正>(2014年9月29日)沪府办发〔2014〕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关于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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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320200076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民政局文件穗建规字[2020]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2020年2月29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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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府规字[2010]1 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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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2月27日)沪府发〔2016〕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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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1月21日)沪府发〔2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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