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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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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似文献   

2.
负有赔偿义务的监护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冷常青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时,通常将侵权的被监护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将担任其监护人的公民之一列为法定代理人,但不作为案件当事人。这种做法,值得...  相似文献   

3.
匡爱民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4,22(12):32-35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都规定得十分明确。该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相似文献   

5.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比较法与实证法的角度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深入分析,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为被监护人自己责任与监护人补充责任的结合。并提出单位监护人也应在其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侵权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与  相似文献   

7.
林萍 《法学》1993,(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简称无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简称限能力人)因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由监护人[包括特定情况下负有一定监护职责的单位(下同)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由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无能力人或限制能力人,而民事责任却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出现了分离现象,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即在这类纠纷的案件中,谁是合格的被告?对此,实践中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第二款中“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应作如何理解,目前是有争议的。有的同志认为:既然民法通则上述条款已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对“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一语,就不应作排除单位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的理解,而应理解为:单位监护人承担的,不是“适当赔偿”的责任,而是全部赔偿的责任。《学习  相似文献   

9.
对监护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未成年人与他人之间发生民事争议,并形成民事诉讼时,因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就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被监护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与对方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的权利。鉴于他们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就决定了当事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之间无法商量也无须商量。因此,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但法定诉讼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却并不等同于当事人。…  相似文献   

10.
盛珍 《法制与社会》2013,(9):295-296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义务时也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及针对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1.
浅议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问题程丽华《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理论和实践中对此款中"但是单位担任监护...  相似文献   

12.
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尤其是民事活动。我国现在还处于新旧体制更替的时期,不少问题正在探索之中,因而欲通过一部民法通则把所有的民事现象规定的尽善尽美是比较困难的,这样民法通则有些条款比较抽象,甚至含糊不清也是可能的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从法理上讲,这一款规定的不尽科学,尤其是“但书”部分,它可以作出两种解释;(1)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不赔偿不足部分;(2)有财产的无……费用,不足部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9,(5):150-160
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间的关系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了未成年人如何行使自主性辩护权存疑,具体涉及被代理的未成年人范围、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意见分歧的解决等方面。关于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等相关理论的交叉与冲突是问题的根源。未成年被追诉人具有相对刑事诉讼行为能力,其自主性辩护权不可以被代理行使。立法应当以诉讼监护制度替代法定代理制度,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当全程参与,与未成年被追诉人各自独立地行使辩护权,分歧意见的解决以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相似文献   

14.
缪宇 《法学》2023,(10):94-110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且该合同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对善意相对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应适用监护人责任,但具有故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故意实施了欺骗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行为,引起了相对人对合同无须他人同意即可生效的误信。善意相对人还可以依据权利外观法理主张合同生效,也可以举证证明法定代理人已经表示了默示同意或默示追认。此外,法定代理人在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告知的,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恢复至及时告知时的状态。  相似文献   

15.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此条款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认识。在此,笔者谈点个人的看法。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费用从本人财产中支付,指监护人的赔偿责任,还是被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我认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  相似文献   

16.
李霞 《政法论丛》2010,(5):18-23
我国民法对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划分不具备妥当性,对其法律行为之效力的规定不具备可适用性。因而应取消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宜以意思能力的残余程度为标准,将其进行划分。在法律效力制度中,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属于不受限制的法律行为,本人可以单独有效实施;对于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则需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为可撤销。同时,宜将撤销权赋予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和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17.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下载免费PDF全文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而不能为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以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欠缺行为能力人责任能力的例外标准。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有限制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平责任的适用与责任能力的确定无关;亲权人与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顺序应有差别。  相似文献   

18.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意味着需要多承担义务,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老年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因疾病特别是精神疾病引发认知障碍,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此时,很多子女常常互相推诿监护之责,不愿承担这一法定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兄弟俩却你争我抢,互不相让,希望揽下这个担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如何考量相关因素,从而本着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原则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相似文献   

19.
对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离婚、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是否可以代理问题的看法,而后借鉴其他地区、国家的诉讼离婚代理的规定,提出无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的方式诉讼离婚,并建议由除配偶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暂时担任监护人,从而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再依据法院对离婚诉讼的不同判决最终决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为无行为能力人提出有关于是否离婚的实体权利的处分。  相似文献   

20.
监护人责任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了"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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