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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醉驾”行为的刑法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其定罪量刑问题目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类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还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应允许行为人或家属主动掏钱赔偿等问题的争议折射出了当前司法界对醉驾行为罪刑评价的一致。针对这种争议,有必要通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正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2.
"排除危害"一直被人们认为是环境民事责任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形式的一种.事实上,它应为环境侵害排除的一系列责任的总称,它既包括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民事责任的"排除危害",也包括了环境行政责任中的责令停业、关闭等.我国应将排除危害民事责任形式具体化,且在构成要件上应与环境行政责任一致,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方面有过错的要件.同时.应从立法上完善排除危害的救济,实现救济途径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3.
江永 《学理论》2012,(35):123-125
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而基准刑是量刑步骤中的杠杆和中枢,基准刑确定方法是否妥当直接决定量刑步骤、量刑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基准刑的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旨在通过在对基准刑进行理性分析,探究并反思《意见》所确定的基准刑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玩忽职守”的行为本质在于对公务职责的懈怠,具体表现为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重大损失包括无法实现的债权损失,但在立案后自然引发的利息损失不应计算在内。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要运用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划定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排除实害结果归于玩忽职守行为的可能性,运用监督过失理论来追究监督者的领导责任。在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跨法时,应以行为发生时法为“旧法”。当玩忽职守罪与近似犯罪发生竞合时,要区别情况,或从一重罪论处,或根据近因原则,以在因果链上距离结果发生较近的对应罪名论处。  相似文献   

5.
为了与《食品安全法》和《药品安全法》保持"实体规制一体化",更加有效地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需要从宏观到微观予以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被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增设"运输"和"储存"两种行为类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将"拒不召回"增设为加重犯,且应增设过失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罪犯的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上升到资格刑的高度予以审视,且应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如何有效规制社会危害行为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社会危害行为具有受害主体的不确定性、客体的动态性、损害的不确定性、绵续性、难以恢复性、损害与收益的严重失衡性等特性,其与经济法的契合点在于"风险社会与公共秩序",应是经济法的主要规制对象。主体在风险行为的知识或信息上的差异、是否具备支付损害赔偿的能力、面对损害赔偿诉讼的几率、行政费用的高低等四个因素决定着经济法对社会危害行为应以事前直接规制为主导、事后责任规则为辅助。基于法不完备理论,为有效遏制社会危害行为,经济法应赋予规制机构准立法权、执法权与准司法权,并在规制过程中进行规制影响评价。  相似文献   

7.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其背后许多帮助行为定罪量刑困难。应结合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科学合理地理清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定罪量刑的思路,严格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形成对该类诈骗犯罪全链条打击的高压态势。  相似文献   

8.
量刑平衡不能仅停留于形式平衡,而同时应是实质平衡.量刑参照有时应当是向心式参照,而有时应是离心武参照.量刑的实质平衡和恰当的量刑参照才能带来量刑的正当性及有效性.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在合谋定价、征信评级、量刑软件等方面的应用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救济权。发展人工智能不能以财富最大化为目标,而应通过法律设定人工智能行为规范,确保个人相互之间的行为预测。当算法垄断构成对个人基本权利的胁迫和阻碍自由竞争时,法律应介入干涉。应用到公共服务领域的算法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法律应鼓励企业在算法开发早期公开源代码,以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0.
刘森 《学理论》2022,(8):76-79
袭警罪的实质侧面即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公务,其形式侧面即构成要件需要区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在客观方面,暴力袭击应采取“狭义暴力说”且强调袭击的突然性,判断人民警察职务行为合法性应兼采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辅警与人民警察共同执行公务时应视为人民警察;在主观方面,袭警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认识错误应区分事实错误和违法性错误分别处理。在罪数关系方面,对于行为人的消极挣脱行为以及轻微暴力袭警行为不应定罪,而该罪与妨害公务罪是包容的想象竞合关系,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能简单认定为想象竞合,应根据危害结果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11.
姜涛  沈香 《理论导刊》2012,(3):96-98
作为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和永恒性的量刑激励机制,其蕴藏着一种集合法性和有效性于一体的合理性。激励机制是动力机制,它提供量刑权威意义上的活力源泉,能够激发量刑客体、量刑关系人确立与自己同样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目标,并选取与自己相同的行为方式或行为手段。从有效性结构看,只有当激励机制能普遍地促成刑罚功能有效发挥时,才是充分、有效的,而此应该是犯罪成因、利益关系、价值观念与文化认同这四个核心要素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2.
尹晓 《理论与改革》2013,(1):178-180
随着社会制度的健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公民话语权越来越受到社会及人民的关注。公民话语权这一语言学上的词逐渐被人们赋予了政治色彩,使其具有了深层次意义。在中国当前的定罪量刑中,主要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指导原则。主要是以事实说话,结合犯罪的具体情况、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判定。公民的话语权目前在量刑中的地位十分尴尬,一方面其正向作用对维护社会法制环境的稳定性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其不确定性、舆论性与刑罚权主体法制相矛盾。本文具体的从公民话语权在量刑中的作用阐述了其在量刑中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13.
杨春洪 《学理论》2011,(26):63-64
准确合理的量刑裁决必须建立在证据证明的基础上,传统的证明理论主要围绕定罪活动进行,对于定罪完成之后的量刑活动不能提供"药方"。因此,研究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的证据问题显得必要。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的量刑证据研究的理论依据在于犯罪归因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理念。量刑证据研究在理论层面可以拓展传统证据法学的领域以及为构建完善的量刑程序奠定基础;在实践层面量刑证据规则的运用能有效约束法官在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促进诉讼民主。  相似文献   

14.
杨爱净 《学理论》2012,(5):130-131
"市司评物价"条是大清律例.市廛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通过该条对牙行人评估物价的行为予以规范,对"以贵贱为"或"以贱贵为"的不公估价行为予以严惩,并根据不公估价具体情形对牙行人予以定罪量刑,以规范物价评估制度,稳定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15.
程丽梅 《学理论》2013,(12):122-123
盗窃犯罪是比较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犯罪,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盗窃行为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地发展并不断地深化,从而使得盗窃罪原有的量刑标准已经不能再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盗窃罪内容的修改,使得《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规定方面显示出了明显的缺陷。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盗窃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在已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量刑进行科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量刑活动以公正、合理为其价值目标。但在以国家主义、职权主义为主导的诉讼观念之下,量刑活动实际上缺乏参与性。量刑的单边性、静态性及其弊端要求我们在量刑观念上要有转变。动态化量刑以主体间性哲学和博弈论为其思想基础,认为量刑过程应该公开化、民主化,量刑利益攸关方应深度博弈,让影响量刑的诸因子的证明、权重在动态博弈中尽可能达至共识。  相似文献   

17.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不仅在理论层面观点各异、争议很大,而且在实践层面也因为缺乏操作规范和裁量标准而引发"花钱买刑"、"同罪异罚"的质疑。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不是为了在定罪、量刑上消灭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而是定位于作为量刑时从轻考虑的情节。因此,重罪案件刑事和解不是代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更不是对国家适用刑罚权的漠视。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引入刑事和解,既要充分体现刑事和解所具有的广泛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又要对其范围进行限制性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侵犯法益综合衡量。这既是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也是一般正义下实现个别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量刑程序的对抗性较之于定罪程序大大降低,因此,量刑程序中的证明模式也有别于定罪程序中的证明模式。在量刑程序中引入证据契约机制,建立合意式的证明模式,不仅会提高诉讼效率、缓和各方矛盾,还有助于实现量刑个别化和量刑公正。构建我国量刑证据契约机制应注意规范其适用主体、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以确保其价值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关键之处在于量刑建议是否规范、精准。现阶段,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成不能充分体现被告人的意志,值班律师参与度也不够,实践中几乎是以控方单方意志为主。量刑建议的幅度较为宽泛,被告人缺失对最终刑罚的可预测性,在宽泛的量刑幅度内,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使被告人难以接受,易致其上诉。此外,如果审判机关没有采纳量刑建议,控方时常会提起抗诉。应构建值班律师量刑协商参与机制,弥补被告人的弱势地位,扭转公诉权单方决定的局面。也应通过细化统一量刑指导规范,使法检量刑尺度统一,量刑建议趋向精准,构建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为主的配套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0.
《学理论》2013,(35)
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争议使得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成为疑问;结果加重犯是单行为类型,对加重结果必须有主观上的认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同质"与"不同质"两种关系,前者不存在未遂,后者在基本犯所侵犯的法益与结果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存在明显的保护位阶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未遂;强奸罪和抢劫罪都存在复杂客体,一般来讲应以主要客体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次要客体仅为量刑的参照,但应考虑复杂情形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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