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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与改造——以法益视角为进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危害性理论曾经是承袭于苏俄的中国刑法学体系的立论基础,也是当代中国刑法理论中不可逾越的重要问题。围绕社会危害性理论,近年来学界争议颇多、据颂不一,而问题主要集中在专属性、规范性和实质性三个方面。在分析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提出引入法益概念以替代社会危害性,从而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谋求新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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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危害性原则历来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命题,近年来,围绕社会危害性而展开的学术争鸣更是令人瞩目。大体而言,国内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的研究涉及以下四个主题:一是社会危害性与形式违法性、罪刑法定或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之间的关系;二是对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价值评价;三是对社会危害性范畴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反思;四是在解释学层面对如何判断社会危害性的阐述。不难发现,当前的研究力图摆脱前苏联刑法理论的桎梏,正式确立社会危害性与古典自由主义之间的内在关联,并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做出新的界定。在新的意义框架中,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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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俄刑法学一直占据中心地位.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实质标准,在立法中,它一直作为犯罪实质概念的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创建了俄罗斯独特的刑法制度.在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在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素及其判定方式上产生了激烈的论争,这无疑深化了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在今天,这一理论的统治地位仍未动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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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对犯罪的一种价值评判,而价值评判总是置身于一定的社会法律文化之中。因此,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与改革,不能脱离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对社会危害性不宜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不断充实社会危害性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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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刑法学命题,近年来受到学界许多学者的质疑与批判。质疑与批判的理由主要集中在社会危害性具有模糊性、易变性,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存在着冲突,并会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同时,有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辩护和论证,但是仍未消除批判者们的疑虑。正确解读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关系,仍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不能脱离社会历史条件。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评价的基本标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评价的限制性的补充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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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犯罪故意中社会危害性认识的要求,旨在落实对故意犯罪人予以严厉责难的主观根据。但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对行为本质属性的认识,需要站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立场才能得出,而且其范围过大、标准不明确,因而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违法性认识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法律化和客观定型化的标准。作者在分别评析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各种理论观点后,力主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犯罪故意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并初步探讨了司法中考察违法性认识的可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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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学术的发展与法治进程的进步,国内外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的态度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诘难。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下,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包括:犯罪构成方面、认定犯罪路径方面等。无论是哪一种犯罪构成体系,都不能否认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作用,已是一种不争事实。关键在于怎么区分社会危害性,将其纳入构成要件中,进而将其机能能合理彰显,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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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指导我国刑事司法研究和实践的基本理论,它界定了刑事处分承受主体的行为界限和本质,厘清了定罪量刑的实质内客.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传承于前苏联刑法理论并作了有益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仍饱受语意模糊之诟病.法益侵害说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重要学说,该说认为违法行为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普遍认为,该理论较之社会危害性的学说更为具体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易于司法应用.社会危害性论的理论范畴其实亦涵盖了法益侵害的主要内容,但是却未发挥更强的实践作用.应当探究法益侵害内核在社会危害性论中的理论地位,进一步明晰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核心内涵,以期完善并增强危害性论的实践功效,并促进理论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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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一直在争议之中。有学者将社区犯罪观和刑事和解观作为新的突破口,试图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予以消解,以期最终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从我国刑法学中清除。但是,由于包含着诸多曲解,故这一清除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可被用来加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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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中的传统理论。本文基于刑事法治的理念 ,理性地审视社会危害性理论 ,认为在注释刑法学中应当坚守形式理性 ,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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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论——一种重新解说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 ,我国有学者主张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 ,法益侵害并不是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 ,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法益侵害说只是在名称上取代了权利侵害说 ,但并没有解决权利侵害说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取代并不成功。在我国刑法学界 ,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的作法是在重复法益侵害说取代权利侵害说的老路。我国传统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说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但没有解决如何把主观和客观统一起来的问题。其实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应该统一于行为的客观方面 ,只有表现为客观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才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这种客观危害既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危害 ,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犯罪预防成本和处置犯罪的诉讼成本。因此 ,在本质上 ,犯罪是以一定方式或样态给被害人造成直接损害的、给社会带来犯罪预防成本的并需要动用刑罚资源加以处置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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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现象本源于法条关系,其罪刑关系如何,则需要到社会中去寻找根源。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其最深层次的本质,它揭示了法条竞合发生的根源,也决定了法定刑的适用选择;法条竞合现象在理论属性上既非单纯的法条关系,也不能全然归于罪数形态研究中去,有立法方面的法条竞合(静态的法条竞合)和司法方面的法条竞合(动态的法条竞合即法条竞合犯)之分;法条竞合与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静态还是动态的法条竞合都未改变竞合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逻辑上包容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的法律本质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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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的源流及相关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规范评价,本质是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应解读为法益侵害。我国旧刑法在规定类推制度的前提下,犯罪模式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主,以刑事违法性为辅的;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后,社会危害性以"但书"规定,在司法范围内具体的、个别的判断中发挥着出罪的作用,犯罪模式演变为刑事违法性为主,社会危害性为辅。危害性判断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与刑事违法性并无冲突。以此二元模式为基础,构建我国刑法中以肯定入罪要件和否定出罪要件为要素的双层递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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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习惯法--刑法视域下习惯法违法性判断机能之开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具有贯穿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横截式"作用与机能.本文的理论目标正在于,开辟和释放习惯法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之重要功能.在作者看来,习惯法完全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发挥作用,法官可以习惯法上之正当性,排除行为之实质违法性.这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且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不仅有利于以收缩的实质理性对抗扩张的形式理性,而且也应合了"社会相当性理论"和"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基础和实质违法性判断之根本标准.甚至,习惯法的引入,还将有力地深化和拓展我们对于"社会相当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的横向理解和空间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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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