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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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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薄燕娜 《河北法学》2000,(5):109-111
本文将作者精神权利的性质界定为人格权,并从权利产生的依据、权利主体、客体等方面比较著作人格权与一般民法人格权,且在著作人格权主体上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  相似文献   

2.
起源于大陆法系的著作人格权制度被认为是两大法系著作权法的主要区别之一.但作为诞生于司法并在司法中发展的权利制度,两大法系对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差异在其保护依据的不同,即系依著作权法还是非依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作为具有人格因素的权利,著作人格权因其不可转让等特征而被认为阻碍了商业自由.但在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下,两大法系依不同的法律工具达致了大体一致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3.
著作人格权性质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著作人格权理论最核心领域的著作人格权性质问题,在理论界尚未有令人信服的统一定论。基础问题解决不了,也就无法避免著作人格权其他问题的诸多争议。为此,本文试就从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的关系出发,论述了著作人格权本质上从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并具有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继承性之共性特征。  相似文献   

4.
现代著作权制度一般将著作权分解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并针对二者设计了不同的制度架构。通过对著作权发展路径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著作人格权的产生与作者的觉醒以及民法上人格权的创设存在密切的关系,而在数字技术日益发展的当代社会,著作人格权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质疑。因此,深入分析著作人格权发展的内在机理和历史轨迹,有助于厘清著作人格权的性质,并藉此推断它在未来的走向以及将会对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王坤 《法律科学》2010,(6):38-46
作品和作者人格之间的关系是全部著作人格权理论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著作人格权制度缺少强有力的支撑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在实践中,著作人格权制度既与民法人格权制度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冲突,破坏了人格权制度的统一性,也不利于保障作者的私益和社会文化发展利益。这就需要将署名权、完整权、发表权等权利从民法人格权制度框架中解放出来,从经验出发,通过考察这些权利的实际功能,将其界定为专属于作者的各种辅助性权能,重新建构作者专属辅助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6.
认识著作人格权的性质,应以著作权的本质为理论原点.在诸多理论中,人格权学说不仅是著作人格权理论的来源,而且直接点明了著作人格权的人格权本质.将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二者在权利对象上是同一的,由此也就决定了著作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在制度本义、权利性质上并无二致.因而著作人格权应当尽快完成对民法上人格权的“认祖归宗”.  相似文献   

7.
张娜 《知识产权》2012,(4):85-91
著作人格权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利,是作者享有的基于作品产生的人格利益.著作人格权制度是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分水岭所在.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之2保护“某些作者的署名权及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可是美国真的保护著作人格权吗?最初,美国延续版权体系的传统,无论是在版权法案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保护著作人格权制度.直到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了履行公约义务不得不在其版权法案中加入著作人格权的保护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仍遵循版权是财产权的理念,通过对作者和作品范围严格限定并未真正保护著作人格权.  相似文献   

8.
德国通过司法途径接受了一个广泛的、内容不确定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其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解决了立法上对于人格性权益保护的不足,但由于一般人格权没有确定的界限,难以认定为民事权利,并且在司法上产生了违法性判断的难题。在人格权的发展策略上,有特别人格权结合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这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而后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规范性。我国的人格权理论在广泛接受人格权的概念之后,已没有必要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否则会造成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逻辑与概念的混乱。我国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纳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这一结构形式,在规定相对完善的具体人格权的同时,通过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保护尚未类型化的人格利益,以发挥兜底条款的功能,从而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9.
梁志文 《法治研究》2013,75(3):42-58
一般认为,对待著作人格权的不同态度被认为是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著作人格权保护与利用作品的商业自由之间存在冲突,这是质疑著作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理由。通过对我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法上的著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精髓,以协调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非财产利益给予了较强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确实存在合法的商业利益之时,通过对著作人格权的限缩解释而确保商业自由。即,著作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是,著作人格权既具有激励作者非经济动因的作用,也具有矫正作者弱势地位的经济激励作用;其负面效应的克服,系通过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以协调商业自由利益。  相似文献   

10.
徐颖 《法制与社会》2010,(23):29-30
《德国民法典》一方面否认人格权的权利化,另一方面通过法院造法,在判例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是由当时的立法技术以及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决定的。我国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单列人格权编,确认各种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闫晨 《法制与社会》2010,(19):14-15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致力于使社会更加和谐,它内在蕴含着保护一般人格权的精神。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重视一般人格权在促进和谐上的重要作用。同时,利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利时机,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等各方面发展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实体法上的完善、程序法上的完善、司法上的完善三大方面阐释了我国死刑制度完善这一理论热点问题,期望能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3.
现行人格权保护框架下,具体人格权的行使有其特点并受到一定的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行使上受限相对较大。我国应建立完整的人格权保护体系,在种类和时间范围上应有其限度。人格权保护的最低限度是对人成其为人所必须的最起码的物质生存条件予以保障,人格权保护以其权利边界为最高限度,以尊重他人权利、社会公益和公序良俗为前提,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人格权的侵权认定和受侵害后的救济上有诸多局限性,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假释制度是获刑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重要渠道,同时是罪犯积极改造自我的关键动力。假释制度不但是对罪犯的奖励措施,更是罪犯本应具有的个人权利。假释制度亦是解决我国监禁资源消耗过量的有力措施。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十分低下,为了有效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15.
著作人格权的性质是关系到著作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法权利体系的关键问题.作品反映作者人格的观念在不同类型作品上有所区别,著作人格权是否具有专属性不应一概而论,其归属设置应兼顾保护作者人格与作品经济利用.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专属于作者,修改权可以转让.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保留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同时将修改权纳入著作财产权.在明确著作人格权之限定性与专属性的基础上,以可分离性作为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标准,则著作人格权属于广义上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6.
行政许可制度是我国行政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由于缺乏较为科学的、明确的、统一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笔者就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行政许可的责任、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机关组织和权限、等等诸多方面入手,分析了我国目前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法人制度与民法人格权编的体系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海峰 《现代法学》2003,25(3):67-70
人格权编的构建是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焦点之一 ,学者们对此也是见仁见智。为促成人格权立法的突破 ,本文没有沿袭学者们的惯常思路 ,而是从全新的视角将人格权与作为民事主体制度重要内容的法人制度相联系 ,分析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取得及其人格权利的确立对构建民法人格权体系的影响 ,为这一理论争议提供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8.
龙卫球 《中国法律》2011,(6):7-8,60,61
关於人格权立法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人格实证主义和人格伦理主义的激烈争论。人格实证主义往往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只是包括民法在内的部门法律的立法原则规定,但是这些宪法规定应仅仅被看作一种原则宣示,不得直接被授引用来裁判具体民事案件。换言之,当民法上发生权利规范甚至是自然人人格权规范的不足时,绝对不能直接引据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规范来弥补,也即如果需要保护人格权,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在简要回顾西方主要国家善意取得制度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理论,结合我国民事法律中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规定,从学术上探讨了目前我国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原则、构成要件和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海峡两岸民法出于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各自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前后期的不同形成与表述。仿照瑞士人格法产生的“台湾民法”第18条规定人格权的认识而形成的“前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与借鉴德国一般人格权概念修正“台湾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中的“其他人格权益”而形成的“后期一般人格权”概括原则的表述,其前后期的一般人格权作用完全不同。而大陆《民法典》经过司法解释“人格尊严”形成了“前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之后在《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规定形成了作为“后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前后期的一般人格权作用也有所不同。但是海峡两岸一般人格权都是前期与后期之间法律延续的连接结合,各自能够展现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协调全貌和构成状态。通过互为借鉴,取长补短,可进一步相互完善之。特别是台湾一般人格权创设的一些优势对今后大陆该制度的完善和实践具有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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