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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山西省盂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各村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盂县国土资源局狠抓内部管理,积极建章立制,完善国土资源监管网络,加大巡查力度,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县非法、违法采矿事件频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县矿业生产秩序实现了历史性的好转。2008年以来,盂县虽然出现一些零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但均在开采初期就被县国土局发现并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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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曲沃县位于临汾盆地南端,国土面积437.31平方公里,现有单独保留铁矿7家,资源整合铁矿4家,关闭淘汰矿12家。多年来,曲沃县十分重视矿山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坚持在“四个到位”上狠下工夫,做到常抓不懈、盯住不放、高压不减,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私挖局面得到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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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翼城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各类矿产资源30余种,其中以煤、铁矿为主,各类矿山企业106家。翼城县国土资源局针对翼城县矿山资源丰富、企业点多面广的特点,始终把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摆在首位,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超层越界、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翼城县正常的矿业秩序。一、加强宣传,营造打击非法采矿氛围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矿山企业非法开采猖獗。面对严峻的形势,该局确立“了加强宣传,建立健全群策群防、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思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打击非法采矿宣传。首先,采取重点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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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区地处鄂尔多斯断块东缘,属于吕梁太行断块主体,该区矿产资源丰富,矿产企业众多,情况复杂。自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工作以来,该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国土、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斗争领导组,从区到乡镇层层发动,印发了有关整顿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和职能部门的整顿职责、目标,全区形成了领导主动过问、亲自督导,各部门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整顿态势。同时,该区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在管理上通过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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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灵石县是国务院首批确定的 全国61个重点产煤县之一,境内沟壑纵 横,仅1公里以上的沟叉就有3300多 条,且出露煤层较多,占全县含煤面积的 80%以上,造成监管难度大,无证非法采 矿极易形成反复。对此,县委、政府十分 重视,态度非常坚决,历来对非法采矿坚 持露头就打,决不姑息,投入了大量的人 力、物力、财力,取得一定的成绩。特别是 2004年2月5日,灵石县王禹乡回祖村 废弃井与汾西县陈家垣村一座私开煤矿 因资源纠纷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仅使 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遭受重大损失,而 且在全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这充分说明 灵石县打击非法采矿面临的严峻形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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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采矿罪的三大难点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在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中,应准确理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在罪状中的总括性和独立性、废止行政处罚作为认定非法采矿罪的前提程序、实现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的鉴定权限社会化,分别完善其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和证据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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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非法行为,盂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委、县 政府的领导下,结合5月17日、19日 省、市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5月 19日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打击未取得 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非法行为动员会" 为标志,经过4月底到5月初的酝酿准 备,于5月20日、21日,开展西杜行动, 率先拉开了这次打击活动的序幕,并很 快掀起了高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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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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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矿山资源稽查大队在上级各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开展了为期王个月的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针对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该队队长李陈文安排部署,要求全面梳理,细化任务,拉网排查,并制定了行动方案,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的采矿人员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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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此界定才能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情节等。非法采矿并将矿产品占为己有的结果,构成牵连盗窃犯罪、想象竞犯罪以及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等系列犯罪,是其他犯罪领域里少见的数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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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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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3)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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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检开展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方案的部署,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采矿监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非法采矿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特点规律、服务方法措施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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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