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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10月10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罚款2万元。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将强制执行。10月20日,送达处罚决定书。2012年3月8日,执法局向王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为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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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993年2月2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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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只对复议前置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选择复议的事项,则不可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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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加处罚款不能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甲某生产、销售伪劣洗衣粉,被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规定了给付期限,逾期将按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甲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为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罚款2万元应予执行。但对加处罚款部分能否准予强制执行,讨论中发生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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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一、案情简介为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微山县卫生局于1997年9月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粉尘作业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枣庄矿务局所属八一煤矿高庄井(位于微山县付村乡高庄村)、甘霖煤矿袁堂井(位于微山县观城镇袁堂村)及第三工程处付村井均未依法实施接尘人员健康体检与粉尘监测,遂于9月3日派卫生监督员向上述三单位下发限期联系粉尘监侧及接尘人员健康体检的书面通知,结果三单位无一理睬。微山县卫生局以拒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粉尘监测制度为由,依据省政府76号令第34条第一款,于9月22日分别向三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情发生后,枣庄矿务局卫生处同志带领有关单位人员来我局要求协调,我局认为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调解,并建议受罚单位如对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于是三单位分别于97年10月7、8、9日向我局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除枣庄矿务局第三工程处因超出申请复议期限被裁定不予受理外(原处罚决定由法院强制执行而结案),其余两处均依法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且以申请人服从复议决定、如期缴纳罚款而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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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个体户罗天亮因欠缴税款,被税务局处以应征税款1倍的罚 款,2002年6月9日税务局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罗天亮,罗天亮未申 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后税务局一直未找 罗天亮。2003年3月23日,税务局选择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88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 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 因税务局申请执行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间,故法院裁定 不予执行。后税务局执法人员主动到罗天亮家中将电视机、电脑 各1台进行扣押。随即罗天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税务局具 体行政行为违法,返还被扣押的电视机、电脑各1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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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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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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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行政管理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某种处罚或处理决定,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管理人的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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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9年7月5日,某市市民李原驾驶摩托车在街头行驶时,该市交警二大队执勤民警要李出示驾驶证。李称驾驶证已于昨天送去年审,并出示了随身携带的安全考核卡以证明自己不是无证驾驶人员。执勤民警向李开具了交通违章暂扣凭证,将摩托车扣留。后来交警二大队以李未带驾驶证为由,决定给予其罚款15元的处罚。李对处罚不服,向市交警支队提出复议申请,因支队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李便于8月11日向该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罚款15元的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既无编号,又没有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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