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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承诺的规定无法诉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简单说辞获得解释,笼统地认为强制执行有利于受诺人而不利于承诺人的观念是错误的。未经公证的赠与承诺之所以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在程序上,是因为证据匮乏而导致法律实施成本过高;在实体上,是因为受诺人承诺的信任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合同法只鼓励人们对他人的承诺付出合理的信任,而不是过度的信任。同样的逻辑可以解释,为什么经过公证的赠与承诺应当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捐赠承诺,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还包括阻止捐赠活动中的搭便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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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之战是随着格式条款在缔约中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合同法问题。我国《合同法》在混合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时,照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仅对扩张或改变要约内容的"承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未对格式之战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如何解决格式之战问题因而引起学界关注。由于格式之战属于由特殊缔约方式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并且由于"最后一击"规则存在极其明显的弊端,所以应当参考其他国家学者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以及像德国这样的国家关于处理格式之战问题的法律变迁,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条与第39条分别规定的法律地位平等、实质公平原则,将"击倒"规则确定为解决格式之战问题的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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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法定书面形式.……”和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成立要件,亦有学者认为是生效要件。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有学者认为应该一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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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具体又分为三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其中的一类。《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分为三类,即"协商订立"、"应当订立"、"视为订立"。劳动法律作为一部社会法,其本质上有别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合同法,其内容体现了强烈的国家干预,当然亦不乏意思自治的部分体现。实践中,对"应当订立"与"视为订立"二者之间的涵涉关系及法律后果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应当订立",但因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视为订立"而未实际补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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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对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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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提出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二章为“合同的订立”,即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该章规定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之一——程序条件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制度,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必经阶段。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其后果。合同法第44条,只要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的要约或承诺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另一方面,法律对合法的协议赋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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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登记等要式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于基十轮的‘依昭仁娜宁”该规宁说明,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合同未必已经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或者登记的,因该合同尚不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故合同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c目前,我国有近20部规定了合同的批准或者登记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批准或者登记与合同的效力关系上,立法目的和规定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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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文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应对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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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律制定伊始即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道难题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至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纷争不断的问题。〔1〕区别论与统一论又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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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公证实务中,买卖合同公证占很大比重.涉及到城市房地产、汽车、轮船、航空器等特殊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时,公证处会有这样一句证词"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表述是因为<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其规定."有关法规也规定相关物品所有权转移应当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实践中就认为在此类买卖合同中,双方签定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只是成立.只有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后合同才生效,才得到法律的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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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合同的存在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于1999 年10 月1 日开始实施。“一统天下”的合同法能否调整所有的合同关系?行政合同还应否在法律上占有一席之地?应该说,行政合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它不能适用这一合同法的主要原因;国外的法律制度也是承认行政合同的, 分析表明, 社会需要导致行政职能膨胀, 民主法治发展导致行政机关以合议代替单方行为,是行政合同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制定行政合同法或者在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合同作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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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2)
中国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始于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提供了"总则——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责任"行政程序立法框架体系,对它之后的其他八部行政程序地方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位价上的"行政程序规定"存在着法效力位价低、法院参照率低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率低的"三低"状况。要解决这"三低"问题,需要从革新行政体制中内外两个关系、确立"问题——立法"的逻辑框架和法院有条件优先适用等三个面向上使劲。基于行政程序地方立法的状况与经验,在未来行政程序中央立法的决策中,通则性的"行政法典"、原则性的立法技术和组合性的立法模式都应当是优先考虑的选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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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52条第5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近年来,这一规定开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诟病,由于我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规定太多,这委实对合同效力的打击面较大,因此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是针对管理性强制规定提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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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接管是政府应对和处置金融机构和其它重要行业企业危机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实施极易侵害被接管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接管的规定很不完善。行政接管应定性为一种行政即时强制,我国应当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并结合有关单行立法的规定,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对行政接管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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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主要是行政法规则,主要是对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的要求。它要求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履行自己的承诺.WTO中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例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政策经营者熟悉;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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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的最典型的形式。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则,在其他合同也多有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是关于买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