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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记·齐太公世家》载:一次齐景公出访晋国,席问。他向晋国著名的乐师师旷请教治国为政之道,答曰“君必惠民而己”.景公不解。酒至半酣.复求教,师旷还是那句话。景公再一次请教,师旷重复了同样的话。一而再、再而三重复“君必惠民而己”,难道意有所指?景公酒意未退,突然醒悟,师旷所言正是齐国目前的政局。“君必惠民”实际是师旷反复提醒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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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原文:(见宋人张田所著《包拯集》) 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洎具案来上,或横贷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衅,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昔两汉以赃私致罪者,皆禁锢子孙,矧自犯之乎!太宗朝尝有臣僚数人犯罪,并配少府监隶役,及该赦宥,谓近臣曰:“此辈既犯赃滥,只可放令逐便,不可复以官爵。”其责贪残,慎名器如此。皆先朝令典,固可遵行。欲乞今后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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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结构来看,法院对案件的裁判主要是由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构成。判决理由是法官从案件的诉讼资料到得出判决结论之判断过程的展示;而判决主文则主要是法官针对原告之请求而作出的是否给予救济或在多大程度上给予救济的命令。例如,A起诉B,要求其为一起事故中因为B之过失而给A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B则以A自身亦存在过失作为抗辩,法院认定A和B在该起事故中基于双方各自的过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比6,并判决B赔偿A所受之损失额的60%。在这个例子中,法院关于当事人双方各自对该起事故的过失程度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即属判决理由中的判断,而法院最后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即属判决主文的内容。建立在此种区分的基础上,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假如在前述判决生效之后,B针对A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要求A为基于同一事故可归结为A的过失而给B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前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关于A与B之间就该起事故之责任比例的认定在后诉中能产生何种法律约束力?按照大陆法系传统判决效制度理论对判决主文及判决理由所作之区分,法院生效判决于划定诉讼标的范围之判决主文部分有既判力(所谓既判力,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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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有联曰,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说的是贪悔二字。大凡身陷囹圄之贪官皆有此感喟,然终乃缩手之不及,回头之无路而悔之晚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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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比较法研究》1989,(2)
<正> 清人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 这是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现象极为难得的冷静的客观的认识或评价之一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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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问许敬宗曰:“朕观群臣之中惟卿最贤,有言非者,何也?”敬宗对曰:“春雨如膏,农夫喜其润泽,行人恶其泥泞;秋月如镜,佳人喜其玩赏,盗贼恨其光辉。天地之大,人皆有叹,何况臣乎!臣无肥羊美酒以调众人之口;且是非之不可听,听之不可说。君听臣遭诛,父听子遭戮,夫妻听之离,朋友听之别,乡邻听之疏,亲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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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兵法开篇:"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如何进行考察呢?"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五个基本要素:道,天时,地利,将领,法制。其中的将、法之道对现代部队管理有着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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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疏危乱》:“故疏必危,亲必乱。陛下之因今为治安,奈何知其必且危乱也;然且吟(齿休)而坚控守之,为何如制,以(纟靡)相悬。”(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七六年版,下同。) 卢文绍曰:“‘吟’(齿休)疑当作‘噤断’,《方言》作‘冯(齿斤)’,音皆相同,怒也。‘(纟靡)’,字书无考,其义未详。此下旧有‘臣能令知乱如今利百金’十字,此等皆庸书无知小人所为,不顾文理,唯欲篇幅稍溢,利多得金耳。亟当刊去,毋令滓秽本书也。”刘师培曰:“案首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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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原文:(《左传·子产论为政宽猛》) 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①:“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②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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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写到"告身与敕牒",这敕牒即是授官的文书.据<宋史·职官志三>:"绍圣元年吏部言,元丰法,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又据岳珂<愧剡录·皇祜差牒>:"今世中台给黄牒之制,前必曰尚书省牒某官,而右语则曰差充某职替某官成资阙."这里的"牒"字前加一"黄"字,是说这"牒"的颜色是黄色的.下面说一说古代公文用纸的颜色区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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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贪污案件时,经常有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贪款项用于“公务开销”,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公务开销”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贪污罪无论贪款的用途如何,应一概予以认定。贪污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构成看,根据刑法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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