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求实》2013,(Z2):79-81
<正>一、引言:我国于2011年颁行了新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法中关于涉外侵权的规定仅有三条,尤其是缺乏例外连接规定,如此规定很难应对日益复杂的局面,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研究各国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例外连接规定,以期待给将来的法律适用法侵权部分规定的修改提供借鉴。二、例外连接规定1.立法例。为了纠正侵权行为地法主义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方面  相似文献   

2.
由于环境侵权损害的高度技术化和复杂性,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在环境侵权领域不能对环境侵害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经济学让我们以一种新的方式去体会法律体系。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环境侵权具有一定的有效性,经济学分析可以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复杂的环境侵权引致的损害责任难题提供更多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铁路运输涉及的侵权现象是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的多发领域,刚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将原本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铁路法等处理铁路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重新归纳与表述,但也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如何正确理解与选择适用新法与旧法的问题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本文结合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联系铁路侵权案件的具体实践,在对铁路运输侵权责任及其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铁路运输侵权责任应该以不同侵权类型为根本,从而确定应当适用以侵权责任法为核心的归贵原则还是沿袭以往的相关法律依据所确定的规则原则,进而体现法律的公平.  相似文献   

4.
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具有根本意义.学术界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争议颇多,考虑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不科学的.应该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即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5.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我国的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既不能采用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应该立足我国服务行业发展实际,根据服务性质的不同,采取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同时明确规定各归责原则应适用的举证规则。  相似文献   

6.
刘畅 《湘潮》2013,(6):51
基于船舶的侵权适用物的侵权法理论,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普遍将船舶直接规定为碰撞的责任主体,然而船舶侵权最终责任人还是要落实在人的身上,适用人的侵权理论。但是《海商法》以及《1910年碰撞公约》都是将船舶列为侵权行为的主体。所以本文结合《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结合传统侵权理论——实际控制论及当代侵权理论——实际受益论,浅析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  相似文献   

7.
一、美国侵权法中对侵权的一般规定 (Generalprovision)在美国侵权法中对于侵权行为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本质上将侵权界定为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忽略行为 (即该作为而不作为 )或不法行为 (违约行为除外 ) ,在这里“不法”意指违反了对他人的法定责任。每一个侵权行为都包含了三个要素 :1.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定责任 ;2 .被告违反了法定责任 ;3.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违反法定责任所导致的结果。在这里 ,侵权法将侵权行为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以及合同法中的违约行为作了区分。其中侵权作为一种私犯行为 (privat…  相似文献   

8.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中选择准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冲突法的缺陷。文章认为,我国应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上确定为准据法选择的总的指导原则,并通过借鉴"特征性履行"等方法逐步完善该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行规定散见于若干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及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在适用条件的规范上散乱不一,适用范围上过于狭窄,主要限于产品责任领域。这样的立法现状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及要求,也不利于我国在对外开放中国际民商事交往正常与公平的开展,就民事侵权立法的统一性、系统性以及国际私法案件中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需求来讲,我国亟需在《侵权责任法》中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般侵权责任补偿性赔偿原则的例外情形,系统构建该制度统一的适用条件规范,并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性原则,分别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知识产权法》中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郝峰 《世纪桥》2006,(9):63-65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将之具体到民事关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侵权现象日渐严重和泛滥,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我们已不可能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及其救济手段对之进行作用和调整,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加害主体复杂和难以认定、因果关系不同于传统形式等等的特点。基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针对这一情况而进行了特别立法,诸如“公害赔偿法”、“公害民事救济法”等等。与之相比,我国却在这方面做的并不完善:我国仅在《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做了广泛的规定,以及在《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中作了粗略的规定。因此,目前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从而希望对我国环境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