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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执法实践中,一方面,公安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的积极性很高;另一方面,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却被一些执法人员搁置一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嫖娼者”状告公安执法人员的案件。 相似文献
2.
麦买提·乌斯曼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1):5-14
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组织卖淫活动中的"代聊手"代聊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其实,有些组织卖淫活动中"代聊手"代聊行为既不是正犯或者主犯的直接帮助行为,又不符合实行行为的构造,不能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上升为实行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这种直接作用于帮助犯、间接作用于正犯或主犯的帮助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间接帮助行为.作为间接帮助行为的"代聊手"代聊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依附于组织卖淫罪中正犯或主犯行为,发挥着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该当性和违法性. 相似文献
3.
金亚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1):55-57,63
刑法第360条规定了传播性病罪,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短短20个字,字字值得推敲。卖淫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职业,与梅毒这一传统的性病从来是相互依存。1979年《刑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而1997年《刑法》已将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纳入其规范范畴。但是,何谓明知?性病与严重性病的内涵、界限是什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本罪?这些都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4.
张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32-35,87
艾滋病群体属于特殊的弱势群体。卖淫、嫖娼行为则常常为道德所不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特殊主体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当结合,产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使其进入了刑法的视野。但是对这一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评价,在理论和实务中却存在着各种争论与冲突。总结各种观点,大多认为其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增设传播艾滋病毒罪的主张。笔者则认为该类行为宜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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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需增设“传播艾滋病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实施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对此,人们首先联想到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 在我国,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但是,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不仅败坏社会风气,与传统道德不符,而且导致性病传播,危害国民健康,故而被予以刑罚惩罚。我国《刑法》第 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据这一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 相似文献
6.
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组织、强迫、引诱、客留、介绍卖淫罪是指组织、强迫、引诱、客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少数为特殊主体。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一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公民的身。。健康和人身权利。这一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强迫、引诱、客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聚集并控制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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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错案想到的李福利据报载,河南某地查处了一起冤案:两名女子在派出所被怀疑卖淫,重刑逼供之下“供认”曾向20多名嫖客“卖淫”,于是两女子被处罚,20余名“有染”的党政干部因所谓“嫖娼”被错误处理。日前,制造该起冤案的有关责任人员已被依法处理。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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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1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梁某在向某经营的个体“美美”发廊内嫖娼,被派出所当场抓获,梁某、向某和卖淫女刘某均对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事后,某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对梁某作出 5000元的罚款处罚,对向某以容留妇女卖淫为由作出 8000元的罚款处罚。梁某不服处罚决定,遂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经复议,撤销了对梁某的罚款处罚,并责令该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什么会被撤销呢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没有告知梁某有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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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近年来在买卖春问题研究中"买卖春"、"嫖娼卖淫"、"嫖娼买淫"等用语上的变化,分析性别研究视角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影响,强调买卖春问题研究中自觉应用性别研究视角选用词语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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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手段。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有效加大查处案件力度,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进行。一、有效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必须充分认识查处案件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首先,查处案件是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商业贿赂不仅仅是思想认识层面的问题,也不是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大量事实说明,商业贿赂犯罪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违背了国家法律,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面对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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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办案实践,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果关系呈现出渎职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本身结果的发生较少;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另一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占有较大的比例;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多因一果的现象比例较高:不作为及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危害后果发生情况的比例略高:考量危害结果中的经济损失都是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等特点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因果关系理论不统一:对渎职侵权因果关系的法律规范缺失;渎职侵权行为责任分散和模糊;对渎侦办案人员实行通才管理体制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依法正确认定。应当用传统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作为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并立法规范化;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理论;多渠道加强办案人员的分类专业建设:上提一级该罪的立案侦查权等,以促进对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依法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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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是以满足住宿、饮食、办公、开会等需要的行业场所,其服务对象来自四面八方,容易发生盗窃、诈骗、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为藏身落脚或进行伪造证件、印信、印刷反动、淫秽、迷信印刷品或非法出版物以及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地点。根据198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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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劫持人质案件(本文简称公交劫持案件),是指发生在铁路、地铁及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劫持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残害、折磨被控制者为要挟,强迫被控制者本人或他人按照其意愿做或不做某种行为,并以此作为释放被控制者条件的恶性案件。公交劫持案件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近年来,我国受国外劫持犯罪活动持续上升的影响,劫持人质事件也呈增多趋势,尤其是公交劫持案件已成为突出的犯罪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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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深入、系统地研究邪教类违法犯罪的基本问题,是公安机关实现精确和有效打击的前提,也是公安机关全面、充分履行职能的基础。为此,专门就邪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主体,以及邪教类违法犯罪中的会道门、迷信问题的危害性进行分析,针对这些范畴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办理邪教类违法犯罪案件法律依据的建议,以有助于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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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校园学习、生活过程中致人伤害或者受到伤害而产生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责任的认定不宜过松,但也不宜过严。如何正确地界定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校方责任值得讨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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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讯问制度来进行,否则容易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为了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