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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拒绝交易或以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拒绝交易,该行为本身系市场主体合同自愿、经营自主的体现,并不具备不正当性。若该主体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时,该拒绝交易行为可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于并不具备支配地位时,无论其是否处在优势地位,应认为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不宜给予一般性否定评价,而应在个案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判其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严格把握竞争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兼顾市场公平与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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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8条影响,人民法院或执法机构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遵循了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若涉案行为具备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形式则只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难以揭示涉案行为的本质,造成行为定性与处罚决定相互矛盾等弊端,不利于反垄断法的体系化适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依据涉案行为的实质机制认定行为;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避免上述弊端,克服形式主义的认定标准的不足,因此转售价格维持的认定应依据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在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下,转售价格维持应进行类型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垄断协议的两分法”是类型化认定的基本思路。在前一类型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签订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寡头经营者共同从事的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构成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在后一类型下,当协议的一方经营者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实质帮助者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协同行为的经营者的共同交易相对人可作为协同行为的组织者,此时转售价格维持构成协同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上下游经营者基于通谋达成的转售价格维持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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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行为则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也不能就此推定为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口案号一审:(2013)莱城民重初字第5号二审:(2013)莱中民四终字第81号【案情】原告:杨国明。被告:陈新强,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雪梅、谷国利、陈永俊、白振娟。被告:莱芜市博庚物资有限公司。原告杨国明诉称:2009年11月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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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中第三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即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目前,学理上对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界定已十分明确,然而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中对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尚存模糊之处,本文笔者通过分析个案,旨在为联合抵制行为提供详细的分析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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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垄断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涉及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等专业事实的认定,因此仅有市场调查报告的结论不足以证明调查方法、数据的科学性,宜采用专家证人的方式予以证明且不宜简单地适用"自认"规则。如果经营者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也不能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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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操作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卡号密码信息,在没有支付交易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具有财产属性的游戏点数,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2302号【案情】2008年北京创娱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娱天下)和拥有网络交易平台易宝支付系统的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融公司)合作,利用通融公司的第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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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行为因其违法性可能招致反垄断法的干预.作为一种可能的限制竞争行为,价格歧视的违法性需要从行为主体等方面来判定,一般认为,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虽不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却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依赖关系,从而有能力强加不合理价格条件的特殊市场力量也不容忽视,因此,宜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建议将违法价格歧视的行为主体规定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并分为“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两种情形进行认定.认定“相对优势地位”时,宜将经营者的交易相对方是否具有“可合理期待的可能性转向”作为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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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禁止纵向垄断协议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均针对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纵向交易关系,所以在利用《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进行规制时,会产生第14条和第17条的法条竞合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果限制行为符合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的行为类型,应适用该条文;如果限制行为未被第14条或者第17条所明确列举,应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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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债权人即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0)海民初字第24292号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6388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书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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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案号一审:(2011)东民初字第12891号二审:(2012)二中民终字第03525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亚名表城(以下简称名表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婷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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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性条款,其中经营者、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三项内容是理解第17条第2款的关键,本文从以上三方面着手,同时阐述该条款与相邻法条的联系,剖析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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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补偿时,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准确界定地上建筑物的物理属性属于房屋还是在建工程,进而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口案号一审:(2011)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126号二审:(2012)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3号【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相寿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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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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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滥用职权虽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口案号一审:(2012)温鹿刑初字第1634号二审:(2013)浙温刑终字第137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定俊。2000年8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黄定俊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温州市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作期间,负责拆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