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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4 毫秒
1.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融通、资源的共事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持续昌盛,P2P网络借贷平台飞速发展.从2007年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营业至今,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借贷平台,它有效改善了信贷市场供求的平衡.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呈现了跨界违规等旁逸斜出的发展,甚至是非法集资.本文将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的兴起出发,以我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经营模式为基础,分析探讨不同模式及模式下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本文将梳理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监管思路,评析发达国家的监管策略,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监管角度提出立法及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和科技信息的迅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也应运而生.但是,由于借款方的身份模糊、相应的监管缺失、对应的法律空白给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带来障碍.本文将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运作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王碧琴  任洁 《法制与社会》2015,(6):102-103,107
P2P借贷行业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相关法律规范模糊,本文探讨信息共享对规范P2P借贷服务的重要性,通过明确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身份,确定P2P借贷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平衡信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制定行业自律对策,防范借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P2P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然 《法学杂志》2015,36(4):133-140
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6.
P2P网络借贷平台兴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它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混乱的局面也产生各种风险。文章通过对“东方创投案”的分析,来揭示我国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借鉴“支付宝”的成功监管经验,从明确P2P平台法律地位、明确业务范围、明确监管主体等方面入手,促使我国P2P网贷平台健康的发展,成为经济前进的推手。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近期频繁出现P2P(peer to peer lending)平台跑路现象,引发公众对P2P平台潜在风险的担忧.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P2P平台以合法的主体地位,从而导致其监管主体也无从定夺.明确P2P平台的监管主体对于有效监管,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网络借贷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主体、法律规制提出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别于纯平台模式的新型模式,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转让模式和担保模式.但在隐蔽、匿名的互联网上,由于网贷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等原因,新型模式存在着违约风险、洗钱风险、非法集资、担保的合法性等法律风险.为有效促进P2P网贷的健康发展,需细化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平台自身也应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   

9.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方式,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中最具代表性的网络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最先由国外引入我国,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短短的时间内,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凭借它自身的各方面优势,也得到了迅速的推广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融资市场的不足.本文通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状况的相关介绍,具体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相应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0.
当前P2P行业在国内发展迅速,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P2P平台一般自建担保体系,采用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同集团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这种集团内互保的合法性及对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有效性便值得商榷了.本文着重分析了P2P网络借贷行业中担保方面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相似文献   

11.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手段表现出的一种新形式,通过"在线交易"的模式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与民众对闲散资金进行利用的需求,使民间借贷最大限度的突破地域的限制,充分发挥其优势。但伴随着网络借贷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例如监管不完善、准入标准不明确、信用系统不完善等,本文在对网络借贷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制定相关法理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完善信用评级等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12.
赖丽华 《法学论坛》2016,(3):130-137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的合理定性,是制订科学的监管法律规则的前提,更是制订公平审判P2P网络借贷案件规则的核心.现行的行政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和“媒介服务机构”的定位,不符合法学规范的精准要求.单纯地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中介”或者“媒介”,不但有失偏颇,还导致P2P网络借贷司法解释错误.网络借贷平台在民商法上是居间人,必须承担商事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网络借贷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网络借贷平台还兼具出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其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借贷平台违反代理人应尽的义务而造成出借人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彭江莱 《法制与社会》2013,(31):197-198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升级与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以网络平台为中介的“P2P”网络信贷平台(Online Peerto-Peer Lending),即“人人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期限短、效率高、收益大、无空间局限性的优势,吸引了借贷双方.但针对目前实践中网络平台暴露出的一些风险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无对此的明确规定,尤其在资金安全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建立相关资金安全监管的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信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登陆,作为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其完成了"普惠金融"的使命。如大多数舶来品一样,P2P网络信贷在中国也日益呈现出本土化的特色,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逐渐突破传统的居间角色,开发出"债权流转"的全新模式。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P2P债权流转缺乏规制,使其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存在诸多风险。本文将以"唐宁模式"为例,梳理中国P2P债权流转的法律关系,并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对其性质进行界定,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基本方向。最后,本文将借鉴美国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行业的监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政法学刊》2019,(4):120-128
2017下半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频频出现"爆雷"事件,大量平台退出市场。"爆雷"现象反映出当前P2P网贷平台蕴含的各类犯罪风险以及问题平台向其他领域传导的风险。借款人失信、平台运营人运营不当、平台监管不足等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些风险。随着P2P监管时代的到来,有必要正视以上风险和问题,完善金融领域相关立法,建立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平台实施股权和资金的双向穿透式监管,改善平台运营的市场环境,使P2P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地位,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众筹,P2P类网站层出不穷。大有席卷投融资市场的趋势。笔者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防范的框架内,在本文着眼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平台的模式分析入手,逐步解析平台的风险漏洞和法律界限,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行业规则,尽快填补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  相似文献   

17.
P2P互联网借贷作为一种正在不断发展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框架的不完善和监管体系的缺失,使其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的隐忧。为了更好地推动包括P2P互联网借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们既要从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等宏观方面进行着手,同时也要从互联网金融各类产品的本身入手,继续完善其平台的功能并加以规范,不断提高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8.
易燕  徐会志 《河北法学》2015,33(3):82-92
我国的网络借贷(P2P)从2006年起步,逐渐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目前LendingClub和Prosper是美国最具代表性的两大P2P公司,中国P2P网贷的引进最初就是完全复制了这两家公司的运营模式.美国SEC将P2P平台纳入证券的范畴进行监管,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两方面.中国P2P发展已经发生了演变,增加了担保人的角色,衍生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孕育出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中国P2P网贷法律监管要坚持鼓励创新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原则,克服美国监管体制弊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引入合格投资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9.
何颖 《华中电力》2020,(2):114-128
从金融属性上看,网贷平台提供的是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信息披露是其主营业务内容,平台不能参与借贷交易,否则将使流动性等风险大量集中到平台并引发严重后果。从法律性质来看,网贷平台则是借贷居间商,应当向交易双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网贷业务兼具金融和网络化特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一般性规定无法有效规制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监管规范虽初具体系,但还需围绕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根本宗旨进行改进,使信息披露内容以普通消费者等客户认知水平和需求为导向,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贯穿借贷合同存续的全过程,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相似文献   

20.
在混业金融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不宜被强制分割和限定为信息中介与小额贷款机构。管控型的监管模式不仅滞后于社会对平台监管的需求,也损害了网络借贷产业的发展和监管的公信力。为了实现与产业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监管理念上,推动监管成为内生因素,以公共产品供给为理念变革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核心规则;在监管策略上,调整既有的风险隔离策略,以功能主义与类型化为导向开放平台的中介类、增信类、借贷及衍生类业务,构建一体化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规则;在风险控制上,事前准入应引入产业发展、市场竞争与准入公平等考量,事中监测应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业务属性并导入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信息监管上,强化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信息性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公共信息服务;在风险分担上,加强投资者权益救济,完善风险基金、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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