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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书面证言的形态包括法院、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调取的证言以及证人自书证言三种,立法规定其仅适用于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尽合理,应当增加证人不必出庭和不宜出庭两种情形。证人书面证言作证程序应当根据三种证言形态分别构建,程序设置的原则是调和直接言辞原则和书面原则、提高诉讼效率、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作证程序应由法院裁定启动,程序大致包括程序的启动、证人到场、证人具结、证人询问、书面证言的制作。书面证言属于人证,其须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在庭审和准备程序中均可使用。主要出于对直接言辞原则的过度迷信及对域外相关法制度的误读,我国目前的证人书面证言作证程序存在方向性偏误。  相似文献   

2.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庭审方式改革中引入了举证责任原则,庭审的对抗性由此得以增强,证据的重要地位也逐渐凸现,这就要求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但我国关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的法律规定是严重缺失的,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效用的发挥,也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应通过加快程序保障措施的法律化,构建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设立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提出命令制度及庭外证人证言收集制度等措施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3.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制度的设立将使法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之间的矛盾会不断凸显,严苛的再审条件也会阻碍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无法得到保障。借鉴域外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允许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提出异议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是案件过程的亲历者,其陈述助益真实之发现。同时,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其陈述可能阻碍真实之发现。鉴于此,诉讼程序一般将当事人询问规定为补充性证据,并居于证据种类排序的末位。但是,在以简易行为保全程序中,首先询问当事人既能契合程序快速机制,又可满足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需要。当事人询问在行为保全程序中的构建,应充分考虑行为保全目的、变迁和行为保全程序设置原则。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是案件过程的亲历者,是事实认定的最佳信息来源,其陈述助益真实之发现;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具有最密切的利害关系,是最差的证人,其陈述阻碍真实之发现。鉴于当事人对案件真实发现正反两面之功效,向来以正确而慎重裁判之达成为目的诉讼程序,将当事人询问规定为补充性证据,并居于证据种类排序的末位。而在以简易、迅速而经济裁定之达成为目的之行为保全程序中,首先询问当事人既能契合程序固有的快速解决机制,又可以满足被申请人甚至案外人之程序保障,使得法官尽早掌握案件要点。因此,取消当事人询问之补充性地位,并置于证据种类排序的首位更符合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都是一种重要证据,也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使用比较多的一种证据。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不仅是诉讼理论上的核心问题,实践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对此,一直受到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办案人员的重视,尤其是审查判断时,对证人的思想品德不好,与当事人及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他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当事人的威胁、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缺乏力度,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化率较低,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诉讼程序上存在缺陷。应当强化公诉主导的诉讼模式,加大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处理好知识产权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的衔接,区分不同证据标准,完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8.
在民商事案件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是诉讼程序启动的首要问题,是司法权先例的前提条件,同时,为保障当事人诉讼程序上的权利,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均设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诉讼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是诉讼平等性的体现。我国目前的管辖异议制度在异议主体、异议权利保护的完整性及异议制度设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致使管辖异议权的实现受到了限制。为此,笔者提出了确立原告、第三人的管辖异议权,确立当事人对法院移送案件的异议权以及使管辖异议审查制度司法化等建议。  相似文献   

9.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抗诉权,同时还规定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基本程序要素。这意味着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是一种与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一样的诉讼权利,而依法受理审查当事人申请抗诉、保障当事人申请抗诉权利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这一新变化对现行民事抗诉案件办案模式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0.
根据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法院作出的76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委托律师辩护率高;留置期限整体较长、解除留置后逮捕率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适用率低;非法证据排除难;定案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成为此类案件典型的办案模式。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基于此,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和诉讼权利;提高留置措施的适用标准;明确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调取、出示程序;庭审中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加强证据审核,建立证人、鉴定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所谓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深化,证人  相似文献   

12.
从对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欧美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在适用案件、开示范围与程序、法院职权以及制裁措施等方面得到我国相关制度几点改进启示。  相似文献   

13.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作为最基础性的工作,其重要性、艰难性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体现.既往的研究多从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官审查证据的关系入手,得出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的结论,对于法官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积极作用则未提及.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存在的缺陷、成因及后果的基础上,对日本证据收集制度及给予我们的启示进行研究,论证了区分法官在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实体决定权和程序指挥权、制裁权的必要性,反驳了片面强调弱化法官职权的观点,提出了全面收缩法官的实体决定权,加强法官程序指挥权和制裁权,完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制度,确立公民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4.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既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一诉讼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程序性的限制。在重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还应借鉴国外立法例,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即“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规定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和建立当事人双方和法院的共同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15.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此即证明妨害行为。为保证在实践中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诉讼程序公平、正义、高效的实现,对于证明妨害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刑诉法的修正和刑事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乱象要求完善我国的自由证明规则.自由证明的核心内涵是不受证据方法和调查程序的严格制约,其价值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僵硬性及平衡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自由证明的适用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法律法规与经验法则以及量刑事实,自由证明也广泛适用于简易程序和决定程序中.在证据方法的限制方面,自由证明的证据关联性可以较为灵活,不要求最佳证据,容许传闻证据,执行较为宽松的证据排除规则.自由证明程序可以不奉行直接原则和当事人公开原则,但也要遵守宪法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注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自由证明的内涵具有发展性,应当注重具体证据规则的构建.  相似文献   

17.
当前证据运用中人权保障的缺陷主要存在于指导思想上不明晰、过高估计沉默权的效力、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保障意识不够等方面;完善人权保障应从证据制度的目的、任务、原则、程序等方面去考虑,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运用证据的规则体系,并体现在程序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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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之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事诉讼程序是适用于人事诉讼案件的特别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人事诉讼程序的厥失不利于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有必要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独立的人事诉讼程序 ,完善其具体程序内容 ,以建构我国的人事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一、关于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是诉讼公开和保护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要求。有学者认为,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仅是行政诉讼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的要求。为了保护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行政诉讼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不但应当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的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收集的证据,因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且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经  相似文献   

20.
书面询问是德日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一种证据调查方法。与证人仅仅单方面提供书面证言不同,它通过书面问答的方式,尽可能实现法官与证人、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交流。书面询问是直接主义、口头主义的例外,在适用条件和程序上有严格的限制,该方法与其他措施一起构成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特殊证据调查体系。日本从德国移植该项制度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类型化设计,对我国相关司法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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