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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基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在介绍国外地下空间权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比我国在地下空间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权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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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之立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城市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土地利用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土地平面开发模式逐渐转变为立体开发模式的过程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其使用权管理相关的诸多问题没有被妥善处理,尚欠缺系统的城市规划法律规范。笔者基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之法律缺陷,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的立法经验,拟对开发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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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研究“土地法”,而近些年来,随着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深入,各国开始探讨“空间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利性质的研究,我国学者有不同观点,典型的有“空间利用权说”、“空间基地使用权说”、“空间所有权说”.应该说,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具有独立性,是一项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之外、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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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相继在各国确立,但各国的立法例却各有不同。我国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空间权的立法例,对空间权作出规定。本文对空间权的构成、性质进行研究,比较各国空间权立法例,得出我国应据本国物权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传统,选择一种适合我国的空间权立法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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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间权的性质与立法体例的探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 ,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趋势。由此 ,空间权制度得以在各国法律上相继建立。我国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 ,应借鉴各国的立法例 ,对空间权制度作出规定。本文认为 ,空间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 ,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 ,其具体性质如何 ,依其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定。为此 ,应将其置入与其设立目的相同的用益物权章节中一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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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物权登记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地下空间仅指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地下空间权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水平投影以定其水平位置,竖向高程差确定其立体位置,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测量基点。在登记效力上,作为权利束的地下空间权不可以统一划定,而应以权利种类分别确定。就登记确权而言,地下停车位归属应依据公摊面积确定,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属国家,他人可以债权、股权等形式享有投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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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碎片是空间污染源之一,危害巨大。目前,空间碎片的定义尚未统一,也无直接相关的国际法,而各国的相关立法大多处于减缓标准等技术层面,空间法律有关内容很少出现,更没有专设的单行法(空间碎片)。中国的相关立法则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参照俄罗斯的相关立法模式,可以窥见一条中国特色的空间碎片立法路径。不过此前,尚有立法主体的明确、是否制定单行法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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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下空间权产生于城市化发展与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双重需求。西方典型国家立法中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空间权制度,我国物权法及相关立法没有确立此具体制度,无法为城市化发展利用地下空间提供法律规范,不利于地下空间有序有效利用。笔者认为应构建地下空间权制度,明确其登记取得方式、登记管理部门以及权利人的优先权等诸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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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显现,土地开发利用逐步由地面扩展转移到向地下寻求发展空间。地下空间的产权应该如何确认,产权应该如何登记?是否可以分割?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时下的热点问题,也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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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下空间权建构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资源的紧缺,使得人们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转向立体,但我国在地下空间的立法方面是缺位的,本文从地下空间权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三方面对地下空间权进行剖析,分析其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借鉴外国的立法例,对物权法的立法体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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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下深层空间利用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必须立足于长远观点,有计划地、安全地进行开发利用,并制定出能让国民普遍接受的、综合考虑地下利用的城市土地立体利用规划,同时完善相关规定并加以立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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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空间利用权之概念、特征、性质及其存在条件的分析探讨了空间利用权与空间权之区别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针对我国有关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物权法对核心物权土地权利的规定应考虑未来实践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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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法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处在地下空间利用的快速发展期,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不少问题和隐忧,十分有必要建构地下空间利用法。我们要建构地下区分地上权法、地下征收征用法、地下登记法、地下建设基准法、地下空间规划法、地下空间利用促进法、大深度法、地下环境保护与灾害防治法等。在建构的进程中应该走综合化的道路,尽量中央立法和复合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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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地下空间利用的基础法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日本地下空间利用法律制度比较完备,并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日本法律规定为了公共事业,在给予损失补偿后可以强制征收土地。该补偿金一般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进行大深度地下公共使用时一般不需要补偿。共同沟和电线共同沟的建设保护了道路,改善了交通、环境和城市景观,促进了公共事业管道的维护和高效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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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已成为世界范围的普遍趋势。空间权具有物权属性,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其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而空间利用权又可分为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这不仅将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排除在外,而且也昭示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笔者通过分析空间权与传统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欲确立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文提出了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以期完备的空间权制度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